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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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版本可修改、可编辑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防范液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煤发电厂利用液氨作为还原剂的烟气脱硝系统中氨区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氨区指接卸和储存液氨以及制备氨气的生产区域,按功能分为生产区(含储罐区、卸氨区、氨气制备区)和辅助区
2、(含控制室和值班室)。 第三条发电企业是氨区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氨区安全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指发电企业包括投资建设和管理氨区的使用单位和特许经营单位。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氨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处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设置必要数量的风向标。 生产区应符合火灾危险性乙类和抗震重点设防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氨区设备配置和系统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GBl5O一2022)等特种设备相关规定。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避雷保护装置,并采取防止静电感应的措施,储罐以及氨管道系统应可靠接地。 第七条氨区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
3、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条氨区大门入口处应装设静电释放装置。 静电释放装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为1.0m,底座应与氨区接地网干线可靠连接。 第九条氨区入口应设置明显的职业危害告知牌和安全标志标识。 职业危害告知牌应注明氨物理和化学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第十条氨区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对角或对向布置的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门应向外开,以便危险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氨区设置洗眼器等冲洗装置,水源宜采用生活水,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洗眼器应定期放水冲洗管路,保证水质,并做好防冻措施。 第十二条氨区宜设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采用直流/喷雾两用,能够上下、左右
4、调节,位置和数量以覆盖可能泄漏点确定。 第十三条氨区应设置能覆盖生产区的视频监视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应传输到本单位控制室(或值班室)。 第十四条氨区应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氨气泄漏检测装置应覆盖生产区并具有远传、就地报警功能。 第十五条氨区应设置用于消防灭火和液氨泄漏稀释吸收的消防喷淋系统。 消防喷淋系统应综合考虑氨泄漏后的稀释用水量,并满足消防喷淋强度要求,其喷淋管按环型布置,喷头应采用实心锥型开式喷嘴。 消防喷淋系统不能满足稀释用水量的,应在可能出现泄漏点较为集中的区域增设稀释喷淋管道。 第十六条储罐区宜设置遮阳棚等防晒措施,每个储罐应单独设置用于罐体表面温度冷却的降温喷淋系
5、统。 喷淋强度根据当地环境温度、储罐布置、装载系数和液氨压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储罐应设有必要的安全自动装置,当储罐温度和压力超过设定值时启动降温喷淋系统; 储罐压力和液位超过设定值时切断进料; 液氨泄漏检测超过设定值时启动消防喷淋系统。 安全自动装置应采用保安电源或VPS供电。 第十八条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应不小于储罐组内最大储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2处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 与液氨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在储罐顶部及一侧集中布置,且处于防火堤内。 第十九条氨区及输氨管道法兰、阀门连接处应装设金属跨接线。 与储罐相连的管道、法兰、阀门、仪表等宜按下表选择,并
6、考虑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序号 名称 最低设计温度 一20 一20 1 管道20号钢或不锈钢 不锈钢2 法兰20号钢或不锈钢,带颈对焊突面法兰 不锈钢,带颈对焊 突面法兰 3.氨用阀门 不锈钢 4 密封垫片 不锈钢缠绕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垫片 5螺栓螺母3.5crM0或不锈钢 6 仪表 氨专用仪表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条卸氨区应装设万向充装系统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软管接卸。 万向充装系统应使用干式快速接头,周围设置防撞设施。 第二十一条氨区气动阀门应采用故障安全型执行机构,储罐氨进出口阀门应具有
7、远程快关功能。 第二十二条氨区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严禁直接对外排放。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氨区作业人员应熟知氨区作业规程规范和应急措施,作业前按等级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第二十四条进入氨区应先触摸静电释放装置,消除人体静电,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氨区,禁止携带火种或穿着可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和带钉子的鞋进入氨区。 第二十五条从事设备运行操作或检修维护作业应使用铜质等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 如必须使用钢制工具,应涂黄油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二十六条储罐安全自动装置应投入运行,严禁随意解除联锁和保护。 确需解除的,应严格遵守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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