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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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版本可修改、可编辑 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 据编者统计,到目前为止,至少有13件司法解释和10件司法解释性文件对非法经营罪的裁判规则进行了规定见附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有近30个关于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本文收录了其中的13个。本文分为17个部分,共计38条裁判规则,其中还包括2条无罪规则。 本文只涉及定罪及无罪规则,未归纳非法经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规定。 一、对国家规定的理解 1、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的国家规
2、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有关案件所涉及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要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审慎认定。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
3、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理解 2、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外汇: 3、在外汇指定银
4、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
5、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5、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四、出版物 6、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不含以下情形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
6、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以下情形包括: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 2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3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 4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5淫秽内容。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 1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编者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直接取下限,即个人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
7、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2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编者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直接取下限,即单位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
8、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了上述行为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14条及第1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7、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包含攻击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民族分裂、挑动社会对立等严重政治问题的内容,又达不
9、到足以煽动分裂国家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严重程度,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663号梁俊涛非法经营案。 8、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牟利,侵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修改权,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与第十五条规定,按非法经营罪处罚。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473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 9、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
10、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5万份或者期刊5万本或者图书1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2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出处
11、: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五、通信 10、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编者注:此处未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设置量刑标准。 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
12、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获得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含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经营者明知他人非法从事国际电信业务,仍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出租、合作、授权等手段,为他人提供经营和技术条件,利用现有设备或另设国际话务转接设备并从中营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
13、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3年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第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 11、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
14、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经鉴定为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设备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第1条第1款及第3款。 六、盐业 12、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20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
15、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10吨以上的。 非法经营食盐行为未经处理的,其非法经营的数量累计计算;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盐业管理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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