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煤煤炭采购合同(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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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煤煤炭采购合同【本文档格式word版可参考可修改编辑】甲 方:*单位或个人乙 方:*单位或个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省*市*地 混煤煤炭采购合同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混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 2.2 交货日期:煤船抵达装运港锚地之日 2.3 数量 3、质量标准: 3.1 质量标准及拒收范围:(正常内贸可接受4500-5500大卡) 4、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秦皇岛 4.2 到达港:厦门港
2、 5、交货地点、收货人 5.1 交货地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码头 5.2 收货人: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6、需方应在船舶到港3天前通知船舶动态,供方应在船舶到港前办妥装船 手续,并确保船舶到港96小时内完成装船。若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装港滞期费1.5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装船时间以船舶航海日志为准,但如因气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业时间除外。 若因煤源不齐,导致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96小时,超出时间根据煤源组织影响装船情况,由供方支付装港滞期费2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 7、数量、质量的交接验收 7.1 数量验收:以装运港
3、和船方测定的水尺计量报告单为准。在煤船到达需方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根据装运港交接的水尺计量报告单,由需方会同供方、船公司对煤炭重量进行交接、验收。若验收水尺数量大于装运港水尺数量或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1%以内,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结算;若验收水尺数量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且相差大于1%,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扣减超出1%部分结算。 7.2 煤质验收: 7.2.1 以厦门华夏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化验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基准。双方同意煤船到达厦门国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嵩屿电厂煤码头时,供、需双方派代表现场距督,以机械采制样为基准,在卸煤过程中若发生入厂煤自动采样装置故障人工采样。供
4、、需双方各取一个煤样,另留存一个目的港仲裁煤样。供方应在开卸前传真回函是否到现场距督,或凭委托单委托他人监督。若供方在开卸前未传真回函,视作同意电厂自行采制样及电厂操作办法。供方若要到现场距督,电厂应在执行监督事项提前1小时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时无法抵电厂现场,电厂停卸滞期损失由供方承担,电厂也有权选择自行采制样。 8. 价格 8.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基本离岸价+质量调整价 8.2 基本离岸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基本离岸价格每吨元。 8.3 质量调整价: 8.3.1 低位发热量调整 8.3.1.1 加价:发热量高于5000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价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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