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edl.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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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债权法教学实施方案l适用:民商法专业(本科)适用:民商法专业(本科)教学说明 l教学的重难点:教学的重难点: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债的保全制度;债的履行中的抗辩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权制度;合同之债。合同法的价值目标、基本原则;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要件研究;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款的适用和限制;合同效力补正制度;合同无效制度;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制度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
2、约制度;违约责任的及其法律后果;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制度;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责任形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合同的解释与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类推;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权属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优先权、承租权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与抵押权的冲突;融资租赁合同理论与规则;承揽合同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中的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权。教教学学目目的的和和要要求求:本本课课程程以以讲讲授授
3、债债法法的的基基本本原原理理和和基基本本制制度度为为核核心心内内容容,讲讲求求理理论论性性和和应应用用性性的的结结合合,既既注注重重理理论论知知识识的的系系统统性性、全全面面性性,又又注注重重债债法法具具体体制制度度及及其其实实际际应应用用的的讲讲解解,使使学学生生系系统统地地、准准确确地地理理解解和和掌掌握握债债法法的的基基本本原原理理、具具体体法法律律制制度度及及其其相相应应的的规规范范,并并能能够够在在实实践践中中灵灵活活地地运运用用,分分析析和和处处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理债的各种实务问题。第一章第一章债的概述债的概述教教学学重重点点:债权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关系;债的要素。教教学
4、学要要求求:准确理解债的概念、掌握债的本质、特征,债的构成要素等基本知识。第一节第一节债的概念及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一、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二、债的本质及特征二、债的本质及特征1(一)(一)债的本质债的本质2(二)(二)债的特征债的特征1、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2、债权与人身权、债权与人身权3、债权与知识产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第二节第二节债的要素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1、债权人;2、债务人;3、特定化的第三人。二、债的客体:给付行为。标的与客体。三、债的内容1、债权2、债务思考题:1、什么是债?债权与物权有何不同?2、债的要素有哪些?第二章第二章债的分类债的分类教教学学重重点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5、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教教学学要要求求:掌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等债的分类的基本知识。第一节第一节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以债发生的原因分类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第二节第二节以债的主体分类以债的主体分类单一之债单一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第三节第三节以债的标的分类以债的标的分类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货币之债货币之债思思考考题题:1、什什么么是是不不当当得得利利之之债债?
6、什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么是无因管理之债?2、什么是连带之债?、什么是连带之债?第三章第三章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教教学学重重点点:代位权、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的要求。教教学学要要求求:了解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一、设置债的保全的原因1、债权的实现需债务人的适当履行2、债的担保的局限3、强制执行的局限二二、保全措施的作用:保持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第一节代位权制度第一节代位权制度 一、概念。一、概念。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
7、期权利,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设立这一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性质特征:实体权;非代理权;非一般形成权;非实现债权的权利。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 1、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债权人的债权须合法存在。如果双方的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或者被撤销,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2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该债权须到期、合法而且是非专属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3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
8、谓怠于行使,指债务人能够行使并且应当行使而不积极、有指债务人能够行使并且应当行使而不积极、有效行使。效行使。4 4、对债权人造成危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造成危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权利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以无资力为基本;有资力为例外。危险:以无资力为基本;有资力为例外。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持债务人的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力度;解决财产,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力度;解决“三角三角债债”。三、代位权的行使三、代位权的行使1、以以债债权权金金额额为为限限;2、原原则则上上不不得得处处分分债债务
9、务人人的的财财产产;不不得得请请求求第第三三人人向向自自己己(债债权权人人)履履行行;3、以以诉诉讼讼方方式式行行使。使。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四、代位权的行使效力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务人2、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3、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债权人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范围第三节撤销权制度第三节撤销权制度 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一、概念: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的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法律制度。处分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法律制度。二、撤销权成立要件:二、撤销权成立要件:1 1、债债务务人人实实施施了了一
10、一定定的的处处分分财财产产的的行行为为。此此处处所所说说的的处处分分仅仅指指法法律律上上的的处处分分:(1 1)无无偿偿转转让让财产或放弃债权。(财产或放弃债权。(2 2)低价转让财产。)低价转让财产。2 2、债债务务人人的的处处分分行行为为已已发发生生法法律律效效力力,财财产产将要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将要发生转移或者大量减少。3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者将要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如债务人处分财产后,权人的债权造成严重损害。如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可能使债权难以已不具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可能使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
11、能实现。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 (1)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债权人不能直接行使撤销权,只能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3)、撤销权只能由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债权人行使。(4)、撤销权的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债务人的行为发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注意区别:注意区别:合同效力制度中的撤销权。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撤销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解决赖帐行为;恢复债务人减少的财产,增强债权实现的力度。四、撤销权行使效力四、撤销权行使效力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2、对撤销权人:无
12、优先受偿权。收取利益为债务人责任财产。3、对其他债权人:收取利益为债权人共同一般保证。思考题:1、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行使代位权应当注意哪些问题?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撤销权的行使有哪些效力?第四章第四章债的变更与移转债的变更与移转教教学学要要求求:1、掌握债的变更的概念、条件及法律后果,了解债的变更即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了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后由谁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问题。2、掌握债的移转的基本内容、条件和法律后果,了解债的移转所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以及变化后引起的财产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第一节债的变更第一节债的变更一、债的变更要件一、债的变更要件(一)(一)债的
13、变更概念债的变更概念 (二)债可因以下情况变更:(二)债可因以下情况变更:1 1、法律直接规定变更。如债务人违约使债不能、法律直接规定变更。如债务人违约使债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履行,履行合同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的债务。2 2、合同因重大误解成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合同因重大误解成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院裁决变更合同。院裁决变更合同。3 3、合同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在显示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法院裁决变更合同。法院裁决变更合同。4 4、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三)债变更的条件(三)债变更的条件 1 1、原债有效存在
14、。、原债有效存在。2 2、债的内容发生非实质性变化。、债的内容发生非实质性变化。3 3、债的变更须遵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债的变更须遵照法律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式进行。二、债的变更的效力二、债的变更的效力 首先,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范围,首先,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范围,因此,因此,1 1、原合同关系中的抗辩权仍然保留;、原合同关系中的抗辩权仍然保留;2 2、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和瑕疵仍继续存在;、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和瑕疵仍继续存在;3 3、若变更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未经担保人、若变更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未经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物的担保范围不及于增加同意,保证不生效;物的担保
15、范围不及于增加的部分。的部分。其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效其次,合同的变更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债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履行的债务不受影响。若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务不受影响。若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视为未变更。确,视为未变更。最后,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最后,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变更,损失的权利。如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的变更,对方遭受损失,误解人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对方遭受损失,误解人应赔偿对方的损失。第二节债的移转第二节债的移转 一、债权移转的概念一、债权移转的概念 债权移
16、转,指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引起的合同债权移转,指由于合同主体的变更引起的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转。二、债权让与二、债权让与 (一)条件:(一)条件:1 1、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转让不、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发生效力。2 2、债权人转让权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权人转让权利须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且,对债务人的通知一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且,对债务人的通知一般不得撤销。般不得撤销。3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办理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办理批准
17、、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二)不得让与的债权:(二)不得让与的债权:1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演出、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如演出合同、合伙合同等。合同、合伙合同等。2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3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文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如文物不得转让给外国人。不得转让给外国人。(三)债权让与的效力:(三)债权让与的效力:1 1、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并取得、受让人成为合同的债权人,并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债权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债权人的除外。人的除外。2 2、债务人接到
18、权利转让通知后,对让、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与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3 3、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被转让的权利、若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被转让的权利到期或同时到期,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到期或同时到期,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注意区分:债权转让与约定向第三人注意区分:债权转让与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履行。三、债务的承担三、债务的承担 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的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务承担)和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两种情形。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这两种情形。注意区分注意
19、区分:第三人代履行与第三人加入合:第三人代履行与第三人加入合同成为债务人。同成为债务人。债务承担的条件:债务承担的条件:1 1、债务须合法有效,否则转移无效。、债务须合法有效,否则转移无效。2 2、债债务务人人转转移移债债务务,须须征征得得债债权权人人的的同同意意,否则转移无效。否则转移无效。3 3、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规规定定转转移移债债务务应应办办理理批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1、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新债务人可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权。2、新债务人应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新债务人应承
20、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从债务专属债务人的除外。但从债务专属债务人的除外。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分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分为合同承受、当事人合同承受、当事人(企业企业)合并两种情况。合并两种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教学重点:债的担保种类及法定条件。教学重点:债的担保种类及法定条件。教教学学要要求求:把把握握债债的的担担保保制制度度的的意意义义及及作作用用,债债的的担担保保方方式式的的种种类类、各各种种担担保保方方式式的的内内容容及及特
21、特征征,如如何何设设定定债债的的担担保保方方式等理论知识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式等理论知识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债的担保概念一、债的担保概念1、概概念念:对对已已成成立立的的债债权权债债务务关关系系提提供供的的保保障障债债权权实现法律措施。实现法律措施。2、债的担保分类:、债的担保分类:(1)分分为为一一般般担担保保(债债务务人人的的责责任任财财产产对对所所有有债债务务的担保)和特别担保(对特定债务的担保)。的担保)和特别担保(对特定债务的担保)。(2)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二、债的担保特征二、债的担保特征1、从属性;、从属性;2、补充性;、补充性;3、
22、相对独立性、相对独立性第二节保证第二节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第第三三人人与与债债权权人人约约定定,债债务务人人不不履履行行债债务务,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由保证人履行的担保方式。保保证证人人的的资资格格:有有代代偿偿能能力力的的自自然然人人或或法法人。但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除外。人。但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组织除外。二、保证的方式二、保证的方式1、一一般般保保证证:债债务务人人不不能能履履行行时时,保保证证人人才代为履行。才代为履行。2、连连带带保保证证:债债务务人人未未履履行行,债债权权人人既既可可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请求债务人、又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三、保证的范围和
23、期间三、保证的范围和期间1、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2、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债、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无约定的,自债务人履行迟延之日起务人履行迟延之日起6个月。个月。四、保证债务的消灭四、保证债务的消灭1、消灭的特别原因: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消灭的特别原因:向债务人请求除去保证。2、消灭的一般原因常见的有:、消灭的一般原因常见的有:(1)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2)保证期满,)保证期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履行;(3)债务人未经班)债务人未经
24、班主任同意转移债务;(主任同意转移债务;(4)主债协商变更,未经)主债协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同意。第三节抵押权第三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性质一、抵押权的概念性质1、概概念念:债债务务人人或或第第三三人人以以财财产产保保证证债债务务履履行的担保措施。行的担保措施。2、抵押的属性:、抵押的属性:(1)物权性:支配性、排他性(特定;优先;位次)、追及性;物上请求权。(2)担保性:从属性、不可分性3、抵押的种类、抵押的种类(1)普通抵押权(2)特殊抵押权(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准抵押、企业财产抵押)二、抵押的效力1、效力范围:约定;无约定的包括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对抵
25、押物收益的效力3、对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我国持否定态度)4、数个抵押权之间的效力5、对抵押物价值维持的效力三、抵押权的实现1、折价;2、拍卖;3、变卖;第四节第四节质押质押一、质押的性质一、质押的性质1、概念:广义上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押、概念:广义上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押和抵押;狭义上指转移担保物占有方式和抵押;狭义上指转移担保物占有方式的担保。的担保。2、性质: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留、性质:对担保物交换价值的支配权;留置担保物的权能;物上代位权。置担保物的权能;物上代位权。二、质权的设立1、设立方式:合同方式。属要物合同。2、不得约定流质。三、质权的效力1、约定。无约定的范围: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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