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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学1民事诉讼中的裁判民事诉讼中的裁判一、裁判的涵义与特征一、裁判的涵义与特征(一)裁判的涵义(一)裁判的涵义 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一种,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民事裁判是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一种,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其职权,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争议问题、事实问题或者者其职权,在民事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争议问题、事实问题或者程序的进行与保障问题,适用法律作出的权威性判定。程序的进行与保障问题,适用法律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二)民事裁判的特征(二)民事裁判的特征 1.1.作出民事裁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2.民事裁判是对民事争议或者有法律意义的事
2、实作出的判定民事裁判是对民事争议或者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的判定 3.3.民事裁判是司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民事裁判是司法行为的具体方式 4.4.作出民事裁判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作出民事裁判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5.5.民事裁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民事裁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第1页/共19页二、裁判的分类二、裁判的分类 判决: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判决:是指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程序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裁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程序问题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3、;权威性判定;决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做决定: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出的判定;命令: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某些职权事项或者特别事项依命令: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某些职权事项或者特别事项依法作出的指令。法作出的指令。三、裁判文书的格式三、裁判文书的格式第2页/共19页四、命令四、命令 命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程序进行的事项或者某些命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对于程序进行的事项或者某些事实问题的确认,依法发出的指令、通知。这种指令、通知常常是事实问题的确认,依法发出的指令、通知。这种指令、通
4、知常常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强制性决定。职权作出的强制性决定。命令的特点是:命令的特点是:第一,命令既非解决程序上的争议问题,也非解决实体上的争议问第一,命令既非解决程序上的争议问题,也非解决实体上的争议问题,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题,而是为了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和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某种强制性决定。的某种强制性决定。第二,除支付令外,命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必须立即执行,既第二,除支付令外,命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必须立即执行,既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也
5、不允许申请复议,而对判决和部分裁定,当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也不允许申请复议,而对判决和部分裁定,当事人可依法上诉。事人可依法上诉。第三,判决的作出,须以当事人主张和辩论为基础;裁定有时也需第三,判决的作出,须以当事人主张和辩论为基础;裁定有时也需要经过辩论程序;命令的作出则无须言词辩论。要经过辩论程序;命令的作出则无须言词辩论。第3页/共19页第二节第二节裁定与决定裁定与决定第4页/共19页一、裁定一、裁定(一)裁定的涵义(一)裁定的涵义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
6、所作的判定。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定。(二)裁定与判决的区别(二)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1.1.功能不同。裁定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判决重在解决实体问题。功能不同。裁定重在处理程序问题,判决重在解决实体问题。2.2.前提不同。前提不同。3.3.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均可适用,判决只能适用的时间不同。裁定在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均可适用,判决只能在诉讼完结时适用。在诉讼完结时适用。4.4.上诉期间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可上上诉期间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可上诉的判决其上诉期间是诉的判决其上诉期间是1515日,可上诉的
7、裁定其上诉期间是日,可上诉的裁定其上诉期间是1010日。日。5.5.表现形式有别。表现形式有别。6.6.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不同。第5页/共19页裁定与判决区别裁定与判决区别 一览一览裁定判决适用事项程序性问题权利义务问题(实体法律关系)目的清除诉讼障碍,推进诉讼进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前提依据和作出阶段程序性事实,依民事诉讼法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依实体法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形式口头或书面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上诉范围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期限裁定作出10日内,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判决作出15日内准许上诉法律
8、效力裁定的效力可以相应改变效力基于实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6页/共19页(三)裁定的适用范围(三)裁定的适用范围1.1.不予受理原告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起诉的;2.2.处理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处理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3.3.驳回起诉的;驳回起诉的;4.4.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5.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6.6.中止或终结诉讼的;中止或终结诉讼的;7.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8.8.中止或终结执行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9.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10.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9、权文书的;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11.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决定二、决定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做出的判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定。第7页/共19页第三节第三节判决判决第8页/共19页一、判决概说一、判决概说(一)判决的概念(一)判决的概念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非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非讼案件的审理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的权威性判定。判决是
10、裁判权行使的典型形态,和法律对案件做出的权威性判定。判决是裁判权行使的典型形态,在形式上最完整、最能体现司法的权威;判决也最能体现对当事人在形式上最完整、最能体现司法的权威;判决也最能体现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其救济程序与方法与最为完善。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其救济程序与方法与最为完善。(二)判决的种类(二)判决的种类 1.1.诉讼判决和非诉讼判决诉讼判决和非诉讼判决 (1 1)诉讼判决:指适用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诉讼判决:指适用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2 2)非讼判决:指适用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非讼判决:指适用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二者的区别在于:二者的区别在于:适用的程序法理不同;给予当事
11、人的救济机制不同。适用的程序法理不同;给予当事人的救济机制不同。第9页/共19页2.2.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根据判决处理的诉的类型和性质,可以把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根据判决处理的诉的类型和性质,可以把判决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决和变更判决。(1 1)给付判决: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给付之诉,判决当事人负有给)给付判决: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给付之诉,判决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付义务的判决。(2 2)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指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之诉,判决确认当事人之指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之诉,判决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判决。间
12、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判决。(3 3)变更判决,指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之诉,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变更判决,指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变更之诉,法院判决对当事人现存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者不变更的。现存的法律关系予以变更或者不变更的。3.3.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以判决内容为准,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以判决内容为准,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4.4.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席法庭审理为准。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以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席法庭审理为准。5.5.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审判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为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审判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为准6.6.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
13、决: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准。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根据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准。(三)判决的内容(三)判决的内容第10页/共19页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情形对 原告 的缺席判决对 被告 的缺席判决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11页/共19页习题选练:习题选练:2008年司法考试题年司法考试题n n79
14、79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n nA A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n nB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
15、,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n nC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n nD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12页/共19页二、判决的效力二、判决的效力 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的效果,包括判决的拘判决的效力是指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的效果
16、,包括判决的拘束力、判决的确定力、判决的形成力和判决的执行力四个层面。束力、判决的确定力、判决的形成力和判决的执行力四个层面。1.1.拘束力拘束力 判决的拘束力指对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将其已经判决的拘束力指对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将其已经宣告的判决,任意撤销或变更的效力。宣告的判决,任意撤销或变更的效力。2.2.执行力执行力 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从而强制执行的效力。判决的执行力是指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从而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给付判决和有给付内容的变更判决才有执行力。只有给付判决和有给付内容的变更判决才有执行力。3.3.形成力形成力 判决的形成力是指
17、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使当事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判决的形成力是指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使当事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从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动,从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4.4.确定力确定力 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指一旦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前者指一旦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后者就是指判决的既判力。的效力;后者就是指判决的既判力。第13页/共19页三、既判力三、既判力(一)既判力的涵义与功能(一)既判力的涵义与功能 既判力在大陆法系法
18、学理论中,是用来说明判决效力的范畴,大陆既判力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中,是用来说明判决效力的范畴,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判决生效后即具有确定力,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就是指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的通用力”。既判力具有以下功能:既判力具有以下功能:1.1.既判力的消极功能: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既判力的消极功能:判决确定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如再行起诉应予驳回,这种
19、既判力禁止反复的效果就称为既判诉,如再行起诉应予驳回,这种既判力禁止反复的效果就称为既判力的消极功能,也可称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力的消极功能,也可称为既判力的消极作用。第14页/共19页2.2.既判力的积极功能:是其对于法院此后判决的基础作用,即要求法院既判力的积极功能:是其对于法院此后判决的基础作用,即要求法院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1)既判力实体方面的积极功能是指确定判决对该诉讼标的之实体确既判力实体方面的积极功能是指确定判决对该诉讼标的之实体确定力,定力,即终局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20、当事即终局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当事人和法院都必须遵守。人和法院都必须遵守。(2 2)既判力在程序方面的积极功能,即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既判力在程序方面的积极功能,即禁止就确定判决的既判事项为相异主张或矛盾判决,也就是既判力相异主张或矛盾判决,也就是既判力“禁止矛盾禁止矛盾”的作用。的作用。3.3.既判力的宏观功能既判力的宏观功能(1 1)维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秩序(2 2)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利益第15页/共19页(二)既判力的性质(二)既判力的性质 1.1.实体法说实体法说 2.2.程序法说程序法说 3.3.权利实在说权利实在说 4.4.新程序法说新程序法说
21、5.5.折衷说折衷说 (1 1)新实体法说)新实体法说 (2 2)综合既判力说)综合既判力说(三)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三)既判力的基准时点 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意思是在该时点争讼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存否经过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了确定,并不是说当事人于此时刻就享有该权利或负有该义务。第16页/共19页(四)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四)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指既判力对判决中发生作用的判断事项,是既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指既判力对判决中发生作用的判断事项,是既判力制度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力制度中极为重要的问题。1.1.判决理由中的判断判决理由中的判断 2.2.关于部分判决关于部分判决 3.3.关于当事人的抵销抗辩关于当事人的抵销抗辩(五)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五)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既判力的主观范围,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第17页/共19页习题选练:习题选练:2004年司法考试题年司法考试题n n71下列哪些民事裁判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n nA关于财产保全的裁定n nB关于回避的决定n nC关于管辖权的裁定n nD除权判决第18页/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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