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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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制度介绍一、中美欧日外观设计制度介绍二、应注意的问题二、应注意的问题三、政府资助三、政府资助 目录目录三、案例评析三、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查机构二、审查机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部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只处理外观设计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查机构二、审查机构日本:日本特许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审查方式三、审查方式中国: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2、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外观设计定义+法律、社会公德、公共利益 主要起标识性作用的平面印刷品明显不具备新颖性修改超范围等美国:全面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 自动实质审查 重要环节=进行检索 实质审查=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OHIM:两种制度(RCD+UCD)注册外观设计=形式审查+外观设计的定义社会道德和公共政策 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提交申请,自动获得保护(类似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三、审查方式三、审查方式日本:全面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审查员约50名)自动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绝对新颖性-判断主题是普通需要人员(即一般消费者)创作的非
3、容易性-判断主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先申请原则)不与在先申请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相近似(部分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四、审查和保护期限四、审查和保护期限中国:审查:3-6个月保护:申请日起10年美国:审查:最快可以在12个月内授权,一般超过15个月保护:公开之日起14年不需要维持费和年费欧洲(覆盖27个成员国):审查:最快1天之内保护:非注册外观设计,从外观设计首先在欧盟公开之日起3年保护:注册外观设计申请日起每5年续展一次,可以续展至最多25年;非注册外观设计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4、知识产权局四、审查和保护期限四、审查和保护期限日本:审查:1年(提交6个月左右收到1通)保护:申请日起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法(第二条)n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用的新设计。1.必须以产品为载体 不能重复再现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不能
5、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3.适于工业应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适于工业应用,是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批量生产。富有美感,是指在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时,关注的是产品的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而不是产品的功能特性或者技术效果。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法(第171条)n任何人对一种工业产品做出了一项新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任何人对一种工业产品做出了一项新的、独创的和装饰性的设计,只要符合本篇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可获得专利。设计,只要符合本篇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即可
6、获得专利。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除要求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应用或体现于工业产品 外观设计与应用该设计的产品是不可分离的,并且不能作为装饰图案而独立存在。必须是明确的、能预想的、能重复生产,并且不仅仅是一种方法的偶然结果或者其功能上设计的组合。2.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 如果一件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上,则认为由于它缺乏装饰性,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欧共体外观设计的第6/2002号法规(第3条)n外观设计是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产品自身和外
7、观设计是由线条、轮廓、色彩、形状、产品自身和/或或其装饰物的纹理和其装饰物的纹理和/或材料等特征所产生的整个产品或者或材料等特征所产生的整个产品或者产品的一部分的外观。产品的一部分的外观。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 保护范围非常广泛保护范围非常广泛 产品指任何工业产品或者手工业制品,包括装配复杂产品的零部件,包装、样式、图形符号和字体设计,但计算机程序除外。外观设计包含的范围广泛,根据上述的定义,任何手工产品、工业制品、图形符号、标志设计、字体设计等都属于外观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意匠法(第二条)n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能够通过视
8、觉引起美感的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第八条除外,以下同)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及其结合。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五、各国外观设计定义 1.必须依托于物品 脱离物品的形态的创作例如仅图案或色彩的创作不认定为外观设计仅图案或色彩的创作不认定为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法中的物品是指具有形体,且可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2.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必须是物品自身的形态 以销售展示效果为目的将手帕扎成花的形态不是物品自身的形态。3.外观设计必须诉诸视觉 诉诸视觉指的是外观设计全体的形态可由肉眼识别。4.外观设计必须通过视觉引起美感 该美感不是要求如美术品那样的高尚的美,但是以功能、作用效果为主目的,几乎不引起美感;作为外观设
9、计不进行集合、只给予复杂感觉几乎不会引起美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国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之外,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进行了各国在外观设计的定义之外,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进行了限定或排除。限定或排除。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中国 1.因法律、道德因素的排除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中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对平面印刷品的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美国美
10、国审查指南对违反公共道德的外观设计进行了排除。如果外观设计申请表达的主题会被任何种族、宗教、性别、民族或国家认为是违反公共道德的,包括歪曲讽刺或描绘,则不属于合法的主题,根据美国专利法第171条将被驳回。(美国审查指南第1504.01部分(e)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欧洲1.道德因素的排除 判断的标准应符合欧盟地区范围内公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2.功能限定的设计的排除 根据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第8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仅仅受其技术功能所限的产品外观特征,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的保护”
11、。除了上述仅受技术功能所限定的外观设计外,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如下外观设计特征也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即该外观特征必须以准确的形状、尺寸再现以便采用该外观设计或与该外观设计结合的产品能够被机械地连接到或容放到或靠接到另一产品上,使各自完成相应的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六、各国外观设计定义之外排除的保护客体日本日本外观设计法第5条规定,下列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1.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其中会妨害公共秩序的外观设计指表示日本或外国元首的像或国旗的外观设计、表示日本皇
12、室的菊花徽章或外国王室的徽章(包含类似物)等的外观设计,但作为图案表示的运动会情景中的万国旗等除外。会妨害善良风俗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于健全身心者的道德观有不当刺激、引起羞耻、厌恶的念头的外观设计。2.可能与他人的业务有关的物品发生混淆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3.为了确保物品的功能只由不可缺少的形状构成的外观设计不能取得外观设计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
13、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日本日本外观设计法第3条规定了外观设计注册的要件:1.创作了适于工业应用的外观设计的人,除下述外观设计之外,均可就其外观设计获得外观设计注册:(1)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已公知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所发行的刊物上已有记载的外观设计
14、或者公众通过电信线路可获知的外观设计;(3)与前两项所列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2.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前,具备该外观设计所属技术领域一般知识的人根据在日本国内或者国外已公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能容易地创作出该外观设计的,不受前款的规定,不能就该外观设计(前款各项所列者除外)获得外观设计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中国VS日本 创造性比较 在法的层面,日本通过意匠法第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进行了规定,中国通过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创造性”进行了规定。日本将“创造性”称为“创作非容易性”,中国未在专利法中引入外
15、观设计专利的“创造性”概念,但学术上通常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为近似“创造性”规定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中国VS日本 创造性比较 中国和日本对外观设计保护本质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区别。总体地说,中国更重视保护产品的创新设计特征的视觉效果价值,即视觉上的差异大还是小;日本则更重视保护创新设计特征的智力创造价值,即创新难还是易。中国的判断方式相对客观,着眼于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只要视觉效果差异足够大,即可以获得保护。这是与中国对外观设计的本质的认知相符合的。日本的判断方式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考虑区别设计特征的创
16、作难易程度,主要是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鼓励设计创新的本质来考虑的。从这个角度上看,即便是局部的设计,如果需要投入智力劳动,在创新上有一定的难度,那么局部的设计作为一种智力劳动的成果也应当获得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美国新颖性:当普通观察者认为此新设计是一项不同的、不是在对已有设计进行简单修改基础上作出的新设计时,即可认为此设计与以往设计不同,满足新颖性标准。在判断新颖性时,“普通观察者”的测试不需要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和现有设计属于类似的技术领域。非显而易见性:如果要求专利保护的客体在完成时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对于所
17、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使该发明并未如本法第102条规定的那样被现有技术完全公开或披露,也不能获得专利权。不应以发明的创造方式确定其是否可授予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欧洲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第4条规定了获得保护的条件:1.获得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2.应用于某产品或与某产品成为一体的外观设计,如果所述产品是某组合产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则仅在下述情形下认为其具有新颖性和独特性:(a)该组成部分被安装到组合产品上仍然能够在组合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保持可见,并且(b)该
18、组成部件的可见外观本身满足新颖性、独创性的条件。3第2(a)款中所述的“正常使用”是指终端用户的使用,不包括维护、服务或修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七、各国实质性授权条件欧洲新颖性:1.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是指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a)对于非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在该外观设计第一次为公众所知而主张保护日之前;(b)对于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该外观设计申请登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2.如果外观设计的外观上的差异仅在于非实质性的细节,则认为它们是相同的外观设计。独特性:1.如果一项外观设计给予见多识广的用户的整体印
19、象与任何能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给予该用户的整体印象不同,则该外观设计具备独特性:(a)对于非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在该外观设计第一次为公众所知而主张保护之前;(b)对于注册制外观设计而言,指该外观设计申请登记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2在评价独特性时,应当考虑到开发设计时所享有的自由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八、视图基本要求八、视图基本要求中国:三维产品:至少一个主视图+立体图二维产品:至少一个主视图可以有剖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无最多视图数量的限制美国:通常是线条图,也可以是照片(需要缴纳附加费用)六面视图,正常使用状态看不到的视图可以省略与另一
20、视图相同、对称或者没有设计特征的视图可以省略欧洲:最多不能超过7个视图适合于复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八、视图基本要求八、视图基本要求日本:通常是六面视图+立体图可以有剖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中国:六面视图和立体图不允许虚线、阴影线虚线、阴影线可以用于使用状态参考图点划线可以用来表示省略的长度美国:表面阴影并非是必需的,但在特定的案例中为清楚的表达立体产品的所有表面的特征和轮廓,也可能需要表面阴影虚线用于表示不要求保护的部分,用于解释体现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环境
21、虚线用来表示不构成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结构欧洲:没有太多要求可以用虚线表示不保护的设计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九、视图中的虚线、阴影线日本:现在可以有阴影线虚线表示不保护但是构成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周围环境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名称名称】包装瓶包装瓶【申请(专利)号申请(专利)号】CN201030196535.3【公开(公告)号公开(公告)号】CN301408531S【主分类号主分类号】09-01【分类号分类号】09-01【申请日申请日】2010.06.03【公开(公告)日公
22、开(公告)日】2010.12.15【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人】花王株式会社花王株式会社【地址地址】日本东京日本东京【发明(设计)人发明(设计)人】平田智久平田智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尚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11322【代理人代理人】龙淳龙淳【简要说明简要说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包装瓶。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包装瓶。2.外观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包装液体、凝胶等。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包装液体、凝胶等。3.外观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设计的设计要点: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状。
23、4.指定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指定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1。【范畴分类范畴分类】【优先权优先权】2009.12.10JP2009-028829【分案申请号分案申请号】【颁证日颁证日】【国际申请国际申请】【国际公布国际公布】【进入国家日期进入国家日期】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共体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
24、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外观设计申请案例()【発行国】日本国特許庁()()【発行日】平成年月日()()【公報種別】意匠公報()()【登録番号】意匠登録第号()()【登録日】平成年月日()()【意匠係物品】乗用自動車()【意匠分類】()【国際意匠分類(参考)】()【出願番号】意願()()【出願日】平成年月日()()【創作者】【氏名】伊熊裕和【住所又居所】愛知県豊田市町番地自動車株式会社内()【創作者】【氏名】畠浩之【住所又居所】愛知県豊田市町番地自動車株式会社内()【意匠権者】【識別番号】【氏名又名称】自動車株式会社【氏名又名称原語表記】【住所又居所】愛知
25、県豊田市町番地【住所又居所原語表記】,()【代理人】【識別番号】【弁理士】【氏名又名称】恩田博宣()【代理人】【識別番号】【弁理士】【氏名又名称】恩田誠【審査官】中田博康()【意匠説明】重量物底面図省略。背面図正面図対称表省略。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日本外观设计申请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十、各国视图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十一、简要说明十一、简要说明中国:获得申请日必须的文件说明名称、用途、设计要点、最能代表设计要点的视图、指定基本设计等说明省略视图的原因、请求保护色彩、省略长度、透明部分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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