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及网上银行业务知识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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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支付结算业务及网上银行业务 第一章 联行岗位设置第二章 票据业务 第三章 资金汇划第四章 农信银业务第五章 网上银行业务第1页/共68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支付结算基本规定支付结算基本规定第2页/共68页第一章第一章 联行岗位设置办理联行类
2、业务的营业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配备联行人员,至少配备2名联行操作柜员。县级联社营业部应固定专人,其他办理联行业务的营业机构可配备2名兼职联行操作柜员。联行操作柜员岗位应执行岗位分离、印证分管原则。按岗位责任不同分为联行录入柜员和联行复核柜员,并由会计主管进行监督、授权。第3页/共68页(一)录入员1.负责对票据签发、资金汇划、委托收款等业务进行审查及录入;2.负责保管、使用票据,按规定向客户出售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并及时收回未使用、作废和退回的票据;3.负责未解付票据的保管和客户通知付款,以及票据业务的退票、付款;4.负责对来账手工入账业务的账务处理;5.负责委托收款业务的登记、审
3、核、退回;6.负责查询、查复书、自由格式报文等业务的处理及查询查复登记簿的保管和使用;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第4页/共68页(二)复核员1.负责对票据签发、资金汇划、委托收款等业务进行审查及复核;2.负责保管、使用行内汇划贷方补充报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小额支付专用凭证、农信银支付专用凭证等汇划来账业务凭证;3.负责联行来账报单业务凭证的打印;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第5页/共68页第二章第二章 票据业务票据业务 规范所称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第6页/共68页汇 票票 据本 票支 票清分机本票商业承兑
4、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非清分机本票银行汇票新版票据分类图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清分机支票第7页/共68页新 版 票 据第8页/共68页基本规定一、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二、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第9页/共68页三、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
5、制的机构代码。付款银行出售支票时应在支票指定位置加盖(填写)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或指导出票人在支票指定位置填写银行机构代码。四、签发汇票时,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汇票专用章(12位银行机构代码)。签发银行本票时,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本票专用章。第10页/共68页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信用社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出票人为在信用社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第11页/共68页(一)、票据号码(一)、票据号码票据的印刷标准新版1、银行机构代码如:农行(如:农行(103103)3、省别地区代码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全国行政区
6、划代码前两位,如:北京(如:北京(1111)2、预留码暂定为:暂定为:0 04、票据种类代码现金支票(现金支票(1 1),转账支票(),转账支票(2 2),清分机),清分机支票(支票(3 3),银行汇票(),银行汇票(4 4),银行承兑汇),银行承兑汇票(票(5 5),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6 6),非清分机),非清分机本票(本票(7 7),清分机本票),清分机本票(8 8)5、印制识别码第12页/共68页支票的基本规定(一)支票根据用途不同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支票和个人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
7、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二)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行。第13页/共68页(三)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四)出票人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与信用社预留印鉴不符、使用支付密码编制错误的支票。此类支票一经发现,信用社应作退票处理,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告,由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对屡次签发的,信用社应停止其签发支票。(五)支票限
8、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第14页/共68页(六)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七)信用社在收到支票后,确定出票人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应当
9、足额付款。(八)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信用社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信用社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信用社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第15页/共68页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第16页/共68页支票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背书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并签章;支票背书转让时,背书
10、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能转让,其后手仍然转让的,出票人、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如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17页/共68页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即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
11、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背书连续不仅具有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还具有票据权利证明的效力,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支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支票权利;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填明“现金”字样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8页/共68页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帐务的会计凭证
12、,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第19页/共68页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
13、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第20页/共68页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辩不清。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第2
14、1页/共68页第三章 资金汇划 目前,核心业务系统资金汇划模块按汇划渠道分为行内汇划系统、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及跨行资金汇划业务。第22页/共68页基本规定行内汇划系统主要处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及事务信息等业务。大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退汇、即时转账、质押融资、同业拆借及查询查复、文字信息等业务。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退汇、定期贷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跨行通存通兑、票据影像回执、小额实时本票、集中代收付业务及事务信息业务等业务。第23页/共68页汇出款项现金单笔超过20万(不含),转账单笔超过50万(不含
15、)需主管授权;汇出款项单笔超过500万元(不含)需主管、县级联社逐级授权,汇出款项单笔超过5000万元(不含)需主管、县级联社逐级授权,并经办事处、市联社头寸确认。第24页/共68页查询查复业务必须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彻底,复必详尽”的原则。发出或收到查询、查复时,查询查复书正本加盖业务讫章入当日传票,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应配对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并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配对专夹保管、定期装订。查询查复第25页/共68页营业机构接收的查询业务,原则上应在当日进行查复,如有特殊原因,最迟不得晚于次日12:00;为避免出现日切时点异常查复报文,大额支付系统16:55后不得再办理查复业务。第2
16、6页/共68页运行时序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16:00进行日切处理,前一日16:00至当日16:00为小额支付系统的一个工作日,具体日切时间由国家处理中心(NPC)根据运行管理需要灵活调整,但一般不晚于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小额支付系统设置日间处理和日切处理两种状态,在业务上与大额支付系统共享行名行号信息和清算账户资金。第27页/共68页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每日运行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五个阶段,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日间处理阶段为:8:30至17:00清算窗口阶段:17:00至18:00(另有规定除外)第
17、28页/共68页行内汇划的运行时序由省联社统一规定,一般情况下和大额运行时序一致,特殊情况省联社另行通知。第29页/共68页跨机构汇兑汇出 客户要求办理行内汇划、支付系统汇兑汇出时,未开通联行业务的营业机构可以使用跨机构汇兑汇出流程办理汇款。第30页/共68页1.申请行的处理申请行收到汇款人提交的电汇凭证,录入员使用“6801汇兑汇出”交易,选择“交换提出”选项,复核员使用”9988复核”交易,交易成功后,将款项转入同城往来,打印记账凭证(同城交换凭证)。录入员使用“6256支付结算业务收费”交易,手工收取手续费,打印收费凭证。录入员将收费凭证交由汇款人签章,并在电汇凭证、记账凭证和收费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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