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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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日前,再次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省安全生产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过,规定,作业人员享有拒绝违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章指挥等九项权利。条例并自自2017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二节特别规定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
2、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财产安全,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本省行政区域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
3、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安,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管理工作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制定
4、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其他负责人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以及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
5、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办公室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
6、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
7、,督促其改正并向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予以处理。第八条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施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支持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
8、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负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广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
9、作进行舆论监督。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大、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小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位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文化建设、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
10、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一)依法取得相应证照依法取得相应证照;(二二)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11、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五五)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六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七
12、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八八)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以及生产工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九九)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十一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13、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理制度:(一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二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制度;(三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四四)安全生产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传、教育、培训制度;(五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治理制度;(六六)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七七)危险作业管理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度;(八八)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九九)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病防治制度;(十
14、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十一十一)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调查处理制度;(十二十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十三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国有及国有控安全生产奖惩措施挂钩,并在本单位公示。国有及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15、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人职责的机构纳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理,并与奖惩措施挂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人员的监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
16、为下列行为:(一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业;(二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定员组织生产;(三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公布本单位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安全生产风险提示、安全防范措施、
17、事故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在存在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生产风险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向从业人员发放告知卡,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详细标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预防以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第十八第十八 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
18、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可以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比例配备或者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第
19、二十条第二十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评价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及其以及安全设施设计及其审查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应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编
20、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专家可以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标准的规定组织验收。专家可以从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专家组。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组成
21、专家组。专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家组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和验收人员应当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22、设计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门。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危险源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一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有关装置、设施、设备和场所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展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并记录在案;(二二)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建立监控系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示标志,载明重大
23、危险源危险物质种类、数量、危险危害特性,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特性,标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三三)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向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以及人员进行公告信息,向受影响的单位、区域以及人员进行公告;(;(四四)制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行一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处置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数据、评估报告等资料报
2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验收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
25、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和验收方案和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告负有安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生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巡查关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当现场带班,巡查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键环节、重点部位,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和处置事故隐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地下矿山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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