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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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案例第一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概述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权限、程序和原则(一)监督管理立法概念(一)监督管理立法概念立法立法 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制定、认可、修订、补充和废除监督管理法律规范的活动。(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的概念(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的概念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
2、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医疗器械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系,是调整与医疗器械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规范的总和。(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规律性与意志性相结合;统一与协调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适时立、改、废相结合;总结本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立法相结合。二、药品监督管理立法的基本特征:(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健康;(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核心是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形式向系统化发展;(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立法的内容与国际接轨。三
3、、法律责任1、违法违法是指违反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广义的违法包括违法和犯罪。违法的四要素:1、人的某种行为;2、对社会造成危害;3、行为人要具有责任能力;4、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违法依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2、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上的责任。一般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1)行政责任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因此,公民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制度我国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制度P8一、一
4、、我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发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76号令)自20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医疗器械领域内第一部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地位,是中国医疗器械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真正进入了一个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新时期。条例实施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围绕条例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先后发布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等局令。同时,起草发布了以进口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和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5、质量体系审查实施规定等为代表的一批规范性文件,对条例和规章进行了细化。到目前已初步形成“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二、我国医疗监督管理机制以医疗器械产品为主线,将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机制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对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前的管理,分为三层次,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即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要求、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要求和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与监管要求);二是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管理与控制,主要手段有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许可检查的力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和上市后的医疗器械生产现场的监督管理;三是采用了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对低
6、风险产品采用分权模式管理,高风险产品实行集权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主要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二类医疗器械主要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三类医疗器械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第三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p127一、总则 1、立法宗旨 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3、医疗器械定义p127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
7、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四)妊娠控制。4 4、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
8、管理工作。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5 5、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
9、行分析、评价,对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6、鼓励创新。医疗器械的研制应当遵循安全、有效和节约的原则。国家鼓励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7、医疗器械标准。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8、行业组织的规定。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二、二、医疗器械产品的
10、监督管理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由备案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和备案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11、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
12、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非实质性变化,不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将变化情况向原注册部门备案。()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对新研制的尚未列入分类目录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规定直接申请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类别确认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或者进行产品备案。直接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程
13、度确定类别,对准予注册的医疗器械及时纳入分类目录。申请类别确认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该医疗器械的类别进行判定并告知申请人。三、三、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
14、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应当对
15、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6、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四、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医
17、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一)一类放开,二类备案,三类发许可证(一)一类放开,二类备案,三类发许可证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合格的发给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合格者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
18、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使用医疗器械为他人提供医疗等技术服
19、务的机构,包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依法不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血站、单采血浆站、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对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
20、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并确保信息具有可追溯性。()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转让方应当确保所转让的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不得转让过期、失效、淘汰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五
21、、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五、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国家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采取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2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对引起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建设。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监测,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发现不良事件或者接到不良事件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对不良事件进行评估,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公布联系方式,方便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等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六、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的监
23、督是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对报经其审批的医疗器械研制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工作是药品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法律授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神圣职责。任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隐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有保密义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对所取得的样品、资料负有保密义务。(2)医疗器械
25、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验。、广告管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批准、篡改经批准的广告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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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医疗器械 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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