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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概述破产的广义狭义之分破产的演变破产的立法例破产能力方面破产启动方面破产效力方面破产财产方面破产免责方面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中国破产法三轨一轨新法之突破破产能力方面破产挽救方面职工保护方面破产管理人方面特殊主体破产方面此表在教材329345第1页/共17页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申请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管辖破产受理程序破产受理法律后果法院受理注意区别对待?债权人提出的,五日内通知七日内提出10日内提出五日内送达债务人提出的,收到15日裁定可延长15日破产受理时,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内涵管理人任职资格管理人产生方式管理人职责对管理人的监督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财产的特殊处理企业有
2、关人员特殊义务产生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间财产的交付合同的解除诉讼仲裁中止产生专属管辖个别清偿禁止执行程序止此表346360第2页/共17页破产财产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与破产财团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破产财产的构成破产别除权破产撤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因无效和撤消而取回财产破产追回权破产债务人的出资人义务内涵行使规则内涵与构成要件撤销情形含义行使规则及其限制价值取向内涵类型行使主体具体情形共益债务(共益债权)与破产费用的含义、范围、及他们的联系与区别归入权等其他财产361366380385一般取回权特殊取回权出卖人与行记人第3页/共17页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含义破产债权具体范围一般债权有财产担保的
3、债权附期限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保证关系下的债权票据关系下的债权委托关系下的债权其他特殊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含义申报接受人申报期间申报规则债权人会议具体内涵具体组成议事规则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出席会议的表决特殊人员的义务具体职权决议效力债权人委员会设立原则具体职权第4页/共17页破产挽救程序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的目的破产重整的申请人破产重整原因破产重整的目的重整程序的启动启动决定权重整期间的界定进入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别除权暂停行使取回权行使特殊投资分配禁止高管股权转让的禁止可继续营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表决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程序的终结
4、正常终结非正常终结缺乏挽救可能债务人不当行为破产重整概述重整计划未批准执行完毕转入破产第5页/共17页破产清算破产宣告的启动启动申请人启动依职权和其他程序的衔接破产宣告裁定作出5日内送达10日内通知并公告称谓的变化担保债权人行使权利失权与复权破产分配分配分类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表决的特殊2年期限的意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请求,裁定作出管理人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例外未了纠纷类型追加分配情形第6页/共17页破产和解申请人和申请时间补充:破产和解裁定进入和解程序的效力幻灯片 9和解协议的形成与成立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生效幻灯片 11和解程序的终止幻灯片 15和解协议的
5、执行幻灯片 17和解程序和解协议和重整程序的区别幻灯片 18第7页/共17页补充:破产和解一、和解申请(一)申请人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和解。(二)申请的时间:根据我国新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第8页/共17页(三)裁定进入和解程序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2、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第9页/共17页二、和解协议(一)和解协议的形成: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二)和解协议的成立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
6、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10页/共17页(三)和解协议的生效我国破产法设定了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程序,旨在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与和解程序的合法性。第11页/共17页(四)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即发生以下法律效果:1、终止和解程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管理人)发生法律约束力:(1)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2)债务人开始执行和解协议。3、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发生法律约束力第12页/共17页(1)和解
7、协议对所有的债权人(专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包括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2)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3)债权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向债务人要求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13页/共17页值得注意的是,和解协议对于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发生的新债权不生效力。因为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重新获得了对财产的支配权,为再生的需要,他必然要与他人发生新的交易,产生新的债权人。和解协议对这些新的债权人不产生任何效力,新债权人可以在和解协议外请求法院个别执行,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甚至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第14页/共17页三、和解程序的终止:(一)原因:和解协议生效或和解协议未生效: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2、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第15页/共17页(二)和解程序终止的法律效果:1、因和解协议生效而终止的法律效果:开始执行和解协议2、因和解协议未生效而终止的法律效果: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第16页/共17页感谢您的观看!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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