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祖伟韩玉军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国际贸易结算中票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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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国际贸易结算中的票据 重点问题重点问题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第三节第三节 本票本票第四节第四节 支票支票第五节第五节 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票据功能的综合比较及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据的法律适用提要提要关键术语关键术语思考题思考题第1页/共61页2重点问题重点问题 票据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功能 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中经常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汇票在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行为 第2页/共61页3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一、票据(Commercial Paper)的概念 狭义概念:专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短期商业权利
2、凭据由出票人签名/签章于其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给持票人,通常可以流通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分类:汇票 本票 支票 广义概念:指一切短期商业权利凭据表明某人拥有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一定金钱或商品之所有权或索取权的各种商业书面权利凭证,包括所有商品证券(如提单、仓单等)和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保险单、活期存单、短期存单、国库券和短期债券等)。第3页/共61页4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二、有价证券权利转让的性质 有价证券(Instruments):指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如股票、长期债券等)的统称。(一)衡平转让(Equity)1.过户转让(Assignm
3、ent)特性:(1)必须以书面形式转让,并由转让人签字/签章。(2)必须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或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3)若未将转让事实通知原债务人或在债务人处登记过户,则受让人不能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提出索偿或诉讼。(4)受让人获得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必须以过户形式进行转让的有价证券,被称作非流通证券(Not Negotiable Instruments)。资本证券通常具有过户转让性;有些货币证券的转让,如股票的转让、人寿保险单的转让、保付代理债权的转让等都具有过户转让性。第4页/共61页5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2.交付转让(Transfer)特性
4、:(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索偿或诉讼。(4)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受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可以行交付转让的有价证券,被称作准流通证券(Quasi-negotiable Instruments)或半流通证券(Semi-negotiable Instruments)。商品证券通常具有交付转让性;也有少数特殊的货币证券,如海运提单、运输保险单等的转让通常具有交付转让性;而不得流通的汇票及不得流通的划线支票等,也具有交付转让性。第5页/共61页6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二)流通转让(
5、Negotiation)特性:1.可以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实施转让。2.不必通知原债务人。3.受让人获得受让证券的全部法律权利,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任何债务人提出诉讼。4.正当受让人获得的证券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可以进行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被称作完全流通证券或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如狭义票据的转让通常具有流通转让性。但是,对于那些票据债务人已在票据上表明或记载其不可流通或不得转让的狭义票据来说,其受让人的票据权利不但不优于前手,而且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债务人提出索偿或诉讼。第6页/共61页7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三、票据的基本原
6、理(一)票据为货币证券(二)票据为设权证券(三)票据为文义证券(四)票据为流通证券(五)票据为无因证券(六)票据为要式证券(七)票据为提示证券(八)票据为返还证券第7页/共61页8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四、票据的基本功能(基本作用)(一)结算支付工具(二)融资信贷工具(三)流通工具第8页/共61页9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五、票据的主要当事人及其各种持票人概念(一)票据的基本当事人(Immediate Party)1.出票人(Drawer)。指签发票据之人,一般来说,他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本票的出票人有时又被称作制票人(Maker)。2.收款人(受款人)(Payee)。又称票据的抬
7、头,指出票人交付票据指定其收取票款之人,一般来说,他是票据的主债权人。3.付款人(受票人)(Drawee)。指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命令/委托其接受票据支付票款的人(因为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诺付款,故本票只有前两个基本当事人,而不再有付款人之说),一般来说,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并非票据的债务人,并无必定付款及亲自付款的义务,他可以拒付,也可以另外指定担当付款人来执行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承兑了汇票或保付了支票,他就承担了必须按期付款的责任,转化成为该票据的首要主债务人了,此后,出票人就退居从主债务人的地位。第9页/共61页10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二)票据的流通当事人(Remote Par
8、ty)1.转让人(Transferor)和受让人(Transferee)票据所有人将其票据所有权(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叫做票据转让,其中,前者叫转让人,后者叫受让人。2.背书人(Endorser)和被背书人(Endorsee)通过在票据背面签名/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叫做背书转让,并称这一转让人为背书转让人,简称背书人;如果背书转让人在作背书时记载了票据受让人名称,则又称这一被记名人为被背书记名受让人,简称被背书人。第10页/共61页11第一节第一节 票据概述票据概述(三)票据的各种持票人概念 1.持票人(Holder)泛指一切以合法债权人身份占有票据的人,如占有票据的收款人、占
9、有票据的被背书人或空白背书受让人、占有执票来人(Bearer)抬头票据的人等。2.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指其本人或其前手在取得票据时付出过适当代价的持票人。3.善意持票人(Bonafide Holder)他必须是可流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其取得的票据必须票面完整合格且未过期;而且他必须在取得票据时并不知道该票据曾被退票或其任何前手有权利缺陷。4.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依照日内瓦统一法,善意的对价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但依照英国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正当持票人不但须是善意持票人,还必须是自己付过对价的持票人。第11页/共61页12第一节第一节
10、票据概述票据概述六、票据的法律系统(一)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英国1882年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1882),规定了汇票和本票法,并把支票包括在汇票之内(到1957年,又另定了支票法八条,以作为对1882年票据法的一种补充)。美国没有单行的票据法,只是在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1952)的第三编“商业票据(Commercial Paper)”中,以英国票据法为蓝本加以发展,制定了有关票据的法规。英美法系票据法的结构主体是围绕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其必备的法律条件,一些英联邦成员国,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的
11、票据法均属于英美法系。(二)大陆法系 其代表是1930年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和1931年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Convention Providing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 signed at Geneva,1931),通常将其一并统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第12页/共61页13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的定义(一
12、)英国票据法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开致另一人,要求后者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一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向执票来人,支付一定货币金额的无条件书面命令。(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
13、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第13页/共61页14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二)日内瓦统一法的定义 汇票是具备下列要项的票据:(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未记载付款地点时,可以付款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4)付款期限(未记载付款期限时,视为见票即付);(5)出票地点和日期(未记载出票地点时,可以出票人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6)出票人名称和签字;(7)一定货币金额;(8)收款人
14、名称。(三)我国票据法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第14页/共61页15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二、汇票上的基本要项及其必要记载项目(一)“汇票”字样 其英文表达可以是Bill of Exchange或Exchange或Draft等,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均认为它是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这是为了便于把汇票跟本票、支票严格区分开来,以免混淆。(二)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对于国际票据来说,国际惯例是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所以,国际票据的成立与否,应以其出票地法律来衡量。但一般票据法都认为,出票人未注明
15、出票地点的汇票仍然有效,此时,可以出票人名称中所附地址作为出票地,或者,就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作为出票地(而不论该票据是否真的在当地签发)。第15页/共61页16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三)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日期有三个重要作用:1.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比如,出票人在出票时已处于破产或清理状态,则其当时所出票据将无效,因为他当时属于“丧失行为能力人”,自然也丧失了出票权。2.决定付款到期日。对于出票后定期汇票来说,必须知道出票日期,才能确定付款到期日。3.决定汇票的有效期。因为汇票的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算的。日内瓦统一法和我国票据法都认为出票日期是汇票的必要项
16、目。但英国票据法认为,出票人未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仍然有效;并且,取得汇票的收款人还有权自行加上出票日期,这一出票日期对于其后手受让人将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为了保护后手的权益)。第16页/共61页17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四)付款期限(Tenor)付款期限又称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或付款到期日(Maturity),一般票据法都认为,付款期限并非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凡是未注明付款期限的汇票一律作为即期汇票处理。1.即期(At Sight/On Demand/On Presentation)这种期限的汇票被称作即期汇票(Sight/Demand Draft),无须承兑,持票人提
17、示汇票的当天即为付款到期日。2.见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这种期限的汇票属于“远期汇票(Time/Usance/Term Draft)中的一种,必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并确定付款到期日。第17页/共61页18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3.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这种期限的汇票也是一种远期汇票,一般也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4.定日(At a Fixed Date)这种期限的汇票是又一种远期汇票,一般也须由持票人先期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
18、明确后者的付款责任。5.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某一说明日期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a Stated Date)。(1)提单(签发)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Other Specified Date)。(2)汇票注明日期后定期付款(Payable 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tated Date)。第18页/共61页19第二节
19、第二节 汇票汇票(五)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委托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委托是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1)英文的支付文句必须用“祈使句”(尤其应避免使用虚拟语气);(2)支付命令/委托必须是无条件的。否则,将导致整个汇票无效。第19页/共61页20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六)收款人名称(Payee)收款人名称是汇票上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项目,也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通常被称为汇票的抬头。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一般来说,限制性抬头汇票的出票人只对收款人负责,若收款人转让该汇
20、票的话,则其后手的票据权利不优于收款人,且只能联合收款人一起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3.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汇票的收款人(Payee)可以是出票人(Drawer)自己,称之为“己收汇票”,这在国际贸易中很常见。第20页/共61页21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七)确定的货币金额(Certain in Money)确定的货币金额更是汇票上支付文句中的必要记载项目,也是一般票据法都要求的必须记载项目。货币金额记载,必须有支付货币的确定名称和确定金额(这里所谓“确定”的金额,是指汇票的任何当事人按照汇票文义来计算应付金额时
21、,应能得到同样的结果,而不会发生歧义)。1.基本记载2.附带有利息记载(1)汇票的付款金额附带利息记载的效力应服从出票地法律。(2)付款计息期限的算法应根据汇票文义。3.附带有货币兑换记载。(1)汇票支付文句带货币兑换记载的效力一般来说,只要这一记载不影响到支付货币和金额的确定性,出票就有效,如果这一要求又不违背付款地法规,付款人应予执行。(2)付款汇率的算法可根据汇票文义或国际惯例。4.附带有分期付款记载第21页/共61页22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八)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九)付款人名称(Drawee)(十)出票人名称(Drawer)(十一)出票人签字(Signat
22、ure of the Drawer)/签章第22页/共61页23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 三、出票人常在汇票上作的其他附加记载(一)汇票编号 (二)出票条款(三)付一不付二 (四)借记账户(五)担当付款人 (六)预备付款人(七)对价条款 (八)托收条款(九)必须作承兑提示或不得作承兑提示(十)提示期限 (十一)免作拒绝证书 (十二)免作拒付通知 (十三)免于追索汇票示样,见书P271附录 示样汇票第23页/共61页24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四、有关汇票的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承担发生票据上的一定债务关系为目的而作的要式化操作(必须要有票据记
23、载)行为,包括出票、背书转让、承兑汇票、参加承兑汇票、保证以及支票保付等行为。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则都是以出票行为所开立的票据为基础而衍生出来的,因此被称为附属票据行为。2.广义的票据行为:指导致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以及行使票据权利义务所作的一切要式化操作行为。除了上面已经提到过的票据行为以外,还包括(执票来人抬头/空白背书汇票的)无背书转让、背书托收、提示、付款、参加付款、拒付/退票(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追索以及本票见票等行为。这里的“票据行为”概念,涵盖了所有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有关操作行为,虽然其中多数的票据行为是三种票据所共有的,但也有少数的票
24、据行为只是某一种票据(特别是汇票)所独有的,本节以下先介绍所有与汇票有关的票据行为。第24页/共61页25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二)有关汇票的票据行为(广义)1.出票(Issue)(1)出票行为(2)一般出票的效力2.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1)背书行为(2)背书的分类。1)转让背书 2)托收背书 3)质押背书3.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1)提示行为:1)承兑提示(Presentment for Acceptance)2)付款提示(Presentment for Payment)(2)关于提示地点的规定(3)关于提示效期的规定
25、1)对于即期汇票的付款提示/远期汇票的承兑提示效期2)对于远期汇票的付款提示效期第25页/共61页26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4.承兑(Acceptance)(1)承兑行为(2)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2)保留性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3)承兑的时效5.付款(Payment)(1)付款行为(2)执行付款人(付款人/承兑人/担当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1)应正当付款(Payment in due course)2)应支付金钱(3)正当付款的效力(4)付款的时效第26页/共61页27第二节第二节 汇票汇票6.拒付/退票(Dishon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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