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房屋拆迁及政策性建房法律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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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知识培训法律知识培训 -之土地管理、房屋拆迁、政策性建房之土地管理、房屋拆迁、政策性建房 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 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房地产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房地产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流程中项目获取是第一位的,而项目获取中土地获取又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流程中项目获取是第一位的,而项目获取中土地获取又是第一位的,可以说土地是房地产企业的生命之源,因此我们先就房地产法中的是第一位的,可以说土地是房地产企业的生命之源,因此我们先就房地产法中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简单讲解。土地管理制度进行简单讲解。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权利权利所有
2、权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权 其他其他-地役权与相邻权地役权与相邻权国家所有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承包、外包经过程序)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承包、外包经过程序)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见法务报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见法务报2012年底完成确权)年底完成确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集体)(分类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集体)(分类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土地权利示意图:土地权利示意图:一、土地所有权(其他专属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矿藏、海洋、水流。其他可集体所有)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3、的,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有国家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二、土地所有权具体划分 国有:城市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城市郊区土地、农村土地,例外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他:只能国有的财产为矿藏、水流、海洋,其他包括森林、河流、山丘等集体可有。三、土地使用权取得-划拨与出让、授权经营(租赁)(一)前两者区分:(1)划拨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而出让都是有偿的;(2)划拨没有使用年限,而出让有使用年限。(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的建设用地有: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
4、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三)授权经营针对大型企业的优惠,是政府行为,类似出让,可以有年限,定期缴纳租金。(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最高出让年限规定: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六)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和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为:1)拟订出让方案 2)审批 3)组织实施2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1)招标 (2)拍
5、卖 (3)挂牌 挂牌方式为目前最常见,政策倾向鼓励综合的招标形式,目的完善程序、引入更大竞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标准所确定的最低价。3协议出让 由土地所有者即出让方与有意受让人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条件下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致意见的一种方式。协议出让是没有引如竞争机制的一种出让方式。一般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非盈利单位或项目用地,以及因实施产业政策政府需要给
6、予扶持,优惠的项目用地。(被一些地方政策所否认)协议出让的程序为:A.申请B.协商C.签约D.登记八、土地流转 1、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出让、划拨、授权经营(租赁)2、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转让(赠与、继承、互换等)出租、抵押九、开发商取得土地应注意的事项 二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区)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调:调即土地调查,一调指96年的土地调查,二调指06年土地调查 依据省国土厅最新通知,河北省的土地调查情况以06年(即二调)为准。四、土地流转 1、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出让、划拨、授权经营(租赁)2、土地流转的二级市场:转让(赠与、继承、互
7、换等)出租、抵押五、开发商取得土地应注意的事项 (一)二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区)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红线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调:调即土地调查,一调指96年的土地调查,二调指06年土地调查 依据省国土厅最新通知,河北省的土地调查情况以06年(即二调)为准。(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后闲置土地的后果: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2、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六、政府土地的收储(开发商获得土地的来源)(一)政府土地储备的方式:征收、收回、收购、政府优先购买、其他。(土地储备是为了政府土地的
8、利用,储备计划依据土地出让计划制定。征用不是)土地收回针对的也是使用权,是一种无偿的行政行为,有政府强制力,适用情形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城市统一规划、单位迁移等。土地收购属政府和出让针对土地使用权的民事买卖行为。(二)土地征收和征用 (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方能进行商业开发,但集体土地上也有建设用地或宅基地)1、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1)相同: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征收针对的是所有权,即集体所有变为国有;征用针对的是使用权,造成损害要补偿。征收是永久性的,征用是临时性的。2、土地征收审批:(1)国务院审批权限范围:A 基本
9、农田 B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C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A 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含基本农田)B 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注:基本农田范围: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蔬菜生产基地 农业科研、科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占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3)土地征收补偿(主要依据:2008年省政府132号文)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第一项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按八二比例分成。涉及集体住宅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进行 现在多一项”社保费用”,拆迁安置费用
10、在逐步的弱化。四、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划分标准:按土地用途将土地划分)1、概念: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地。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3、非农建设闲置、荒芜占用耕地的法律后果: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原耕种的单
11、位或个人恢复耕种 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缴纳闲置费 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 4、农转非审批权限(未利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可进行建设开发)(1)国务院:A、省级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B、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前两情形外其他的涉及农转非问题的5、征收与农转非的联合办理-一般情形是先办理农转非再办征收 (1)国务院批准农转非,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的不再另行审批 (2)省级政府在批准权限内批准农转非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不再另批,超出批准权限的另行办理征地审批。6、审批流程 (
12、1)按项目方式,主要适用能源、交通等大型项目的土地转用审批 (2)分批次方式,房地产开发适用五、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的一种用益物权的一种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1、对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用地。2、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 3、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到50年,林地30到70年(特殊林地的林地承包期限依法可以延长)。注:承包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注:承包期限届满,可以继续承包 4、经营权人的权利:占有、使用、
13、收益,承包权不可以继承,承包收益可以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限-承包法规定的方式和范围、经发包人同意、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不能用于非农建设 例外:通过招、拍、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可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六、宅基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1、取得方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权 基本上无流转,一户一宅,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与实际差距较大),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不承担风险:自然灾害灭失的,应另行分配3、关于登记的效力:当前现状比较落后,物权法未作明确规定4、
1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 (2)原则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本无流转,如转让宅基地一户一宅、不得买卖或变相买卖,否则不再重新分配 (3)例外:乡镇企业以厂房进行抵押的抵押可以包括厂房所占的集体土地使用权。(4)2008年河北省集体土地流转办法的出台放宽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让土地不再限于乡镇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受让主体也不再限于集体内部人员。(房地产开发的一个可开拓领域)七、地役权(七、地役权(影射问题影射问题)与相邻权)与相邻权 1、地役权 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排水、取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供役地)或者限制他人
15、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需役地)的权利 2、地役权设立: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生效地役权即设立,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3、双方权利义务:(1)供役地人容忍与不作为义务 (2)地役权人-依照约定和方法使用权供役地;最小损害义务 4、相邻权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 (2)客体是与邻人有关的法律利益(噪音影响邻人正常休息)(3)内容通常与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 处理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5、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
16、独立的物权与否 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 有偿与无偿 内容深度:相邻关系要求最低限度的便利与容忍义务 地役权的深度依当事人的约定自由设定十、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的争议解决途径(涉及行政诉讼内容)十、土地及自然资源权利的争议解决途径(涉及行政诉讼内容)1、不同当事人对于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的解决(复议前置)(复议前置)(1)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先提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单位与个人、个人之间由乡或县(3)行政处理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对土地、自然资源权利的侵权纠纷的解决(1)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可直接向法院起诉(2)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先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
17、决定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例外,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不得起诉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房地产法中的拆迁制度房地产法中的拆迁制度房地产法中的拆迁制度房地产法中的拆迁制度 20112011年颁布实施的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新拆迁条(简称新拆迁条例)取代了例)取代了20012001年年1111月月1 1日起施行的的日起施行的的城市房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对房屋拆迁程序做了巨大的修改,彰显了对房地产行业重大的态度转变、对政府职能的程序做了巨大的修改,彰显了对房地产行业重大的态度转变、对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对公民基
18、本人权的充分尊重。重新定位、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充分尊重。鉴于新拆迁条例对拆迁事项的重大改动,在此对两条例进行解读,为日鉴于新拆迁条例对拆迁事项的重大改动,在此对两条例进行解读,为日后的拆迁工作提供指导。后的拆迁工作提供指导。为便于理解我们先将两个条例的拆迁流程就行简单示意。为便于理解我们先将两个条例的拆迁流程就行简单示意。拆迁人(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建设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协议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达不成协议拒绝拆迁则申请仲裁或起诉拒绝拆迁则申请仲裁或起诉 申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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