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LC─045:医师外出会诊制度【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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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别 临床管理 编号 LC0452题目 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页数 3/2生效日期 2012.3 修改日期 2012.91 定义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经医务科批准,医师依法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2 医师外出会诊审批流程2.1 外出会诊前,邀请会诊医院需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邀请会诊。2.2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填写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批:a 邀请会诊医院所邀请的会诊内容牵涉到该院的医疗纠纷;b 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2.4 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2.5 有
2、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b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医师执业范围的;c 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d 所邀请医师达不到副高以上职称者;e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3 基本要求3.1 在不影响医院及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外出会诊,所派出专家必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3.2 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3.3 医师会诊要求:a 接到医务科安排的会诊任务到达对方医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病情
3、,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b 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时,应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c 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3.4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总结”填写在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中;电话、电子邮件邀请会诊由会诊医师携带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告知单,会诊完毕补办邀请函手续,统一交医务科留存。3.5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执行。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由财务科向邀请会诊医院提供收据凭据。3.6 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3.7 外出会诊医师会诊纪律:a 在会诊期间,会诊医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b 会诊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c 由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记录,对未经医务科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者,给予警告,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获经批准院长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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