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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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安徽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及监测工作管理用管理实施细则及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办法2017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 临床使用,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遏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
2、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 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省中医药管理部门
3、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医疗机构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实现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各项指标,组织对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督导检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下设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明确本单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见附件1),原则上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责任人。医疗机构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信息,报
4、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当于收到本通知后1个月内完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推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第二章 组织管理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 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成员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管理、信息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
5、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八条第八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对抗菌药物的购用及需使用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采购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督结果,分析、改进抗菌药物购用工作;(三)根据相关指南,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处方集、感染性疾病诊治与抗菌药物应用指南等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和临床科室门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门急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
6、用率和使用强度、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感染患者微生物标本送检率等管理指标,并组织考核;(五)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测,每月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六)对本机构抗菌药物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每半年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七)每年至少召开4次以上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管理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八)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第九
7、条第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和临床药学等学科建设,逐步建立涵盖感染性疾病诊疗、疑难疾病会诊、医院感染控制、抗菌药物应用管理等相关内容的诊疗体系,并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和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发挥临床路径在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工作中的作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技术支撑体系。(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臵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不断提高细菌及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诊治能力。感染性疾病科应当参加院内包括细菌感染在内的各类疑难感染性疾病会诊,参与医院感染控制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8、二)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师的培养,不断提高药师处方审核与干预能力、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能力,以及参与感染性疾病药物治疗和临床用药技术支持的能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质量管理标准的临床微生物(科)室;符合质量管理标准的临床微生物(科)室,应具备以下条件:(1)检测项目涵盖细菌、真菌、病毒、非典型病原体、寄生虫等;(2)配备相应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3)制定临床微生物检验标本采集、细菌鉴定和药敏试验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9、流程规范;(4)正确开展病原微生物的形态学检查、分离、培养、鉴定和抗菌药物敏感性试验,采用先进技术,做好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和鉴定工作,及时报告结果并做出正确解释;(5)定期参加国家或省、市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微生物室间质控;(6)符合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临床微生物(科)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 感试验等工作,提供病原学诊断和细菌耐药技术支持,参与抗菌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四)建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业技术团队。医疗机构应建立包括感染性疾病、临床药学、临床微生物、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技术团队,为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对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进
10、行技术指导和咨询,为医务人员和下级医疗机构提供抗菌药物 临床应用相关专业培训。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与邻近医院合作,通过聘请兼职感 染科医师、临床药师,共享微生物诊断平台等措施,弥补抗菌药 物临床应用管理专业技术力量的不足。第三章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抗微生物治疗指南等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11、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安徽省增补品 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
12、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具体品种、品规数量应符合国家卫计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因临床工作需要,抗菌药物品种和品规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并经批准方可备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 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第十六
13、条第十六条 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5例次。如果超过5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
1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一)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审议;(二)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三)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15、四)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织根据我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及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结合实际,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三类进行管理,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并根据临床应用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二)
16、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
17、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和药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和调剂资格。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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