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整合意见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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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整合意见讲稿整合意见讲稿主讲人:王长川主讲人:王长川 电话:电话:0416041628290012829001邮箱邮箱目目 录录1.整合建规和高规的目的和意义2.章节变化3.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4.第一章 总 则 5.第二章 术 语 6.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7.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 8.第五章 民用建筑 Company name目目 录录10.第七章 消防救援设施 11.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场所 12.第九章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要求 13.第十章 防烟和排烟系统设计要求 14.第
2、十一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5.第十二章 电气 16.第十四章 城市交通隧道 9.第六章 建筑构造 Company name现行现行建规建规、高规高规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依据建筑高度划分建筑种类、确定火灾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防范等级的做法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容易造成安全度不足或安全度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过高;而且两本规范相互独立,无论与国家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还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是与其他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规范之间都存在一些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
3、难。因此,的问题,给规范的执行带来较大困难。因此,规范规范整合修订工整合修订工作,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作,健全完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体系,增强建设工程防火设计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通用性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对于进一步提升建筑物抗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御火灾能力,有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整合整合建规建规和和高规高规的目的和意义:的目的和意义:Company name章节变化:章节变化:v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原规范第一、二、三、四、七、九、十、十一、十二章
4、节未作调九、十、十一、十二章节未作调整,调整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整,调整了民用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灭火设施章节,新增了消防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救援场所和木设施、消防设施的救援场所和木结构建筑章节。结构建筑章节。Company name另新增附录:另新增附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极限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要求的防火设计要求Company name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新规范整体变化趋势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
5、订整体趋于严格。一、整合后的规范标准的修订整体趋于严格。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二、整合后的规范文字更加严谨、细致。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三、整合后的规范章节设置更加合理,条理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更加清晰,删除了原规范一些重复出现的条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款,合并统一了一些内容相近的条款。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四、整合后的规范将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生歧义的内容具体化,更便于实际操作。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五、整合后的规范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联系更加紧密。更加紧密。Comp
6、any name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 厂房;2 仓库;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4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5 可燃材料堆场;6 民用建筑;7 城市交通隧道。建规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9 层及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 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 厂房;6 仓库;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
7、市交通隧道。改动改动新规范将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和半地下建筑统称为民用建筑。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1.0.4 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有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防火分隔隔,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此为新增内容。在建筑防火设计中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更合理,防火分区内的分隔)。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v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和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v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立足自防自救,采取更加可靠的防火措施。建筑高度超过2
8、50m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可进行性能化设计)Company name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 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2层及2层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和住宅规范相一致)(各国标准)高规1.0.3 中指出高层建筑应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按照住宅按每层3米计算,整合后的规范取消了原高层建筑对层数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层3米折算城建筑高度。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建筑高度不同地坪Company name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
9、术语2.0.3 综合建筑 具有2种及2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建筑。高规2.0.7 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新规范的要求概念外延大了。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隔设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封闭楼梯间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新规范严格更多。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术语术语2.0.19 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采取设置防烟前室等方烟措施,以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建规防烟楼梯间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
10、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取消了防火门的要求。对吗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2.0.8 物流配送建筑:集货物装卸、分拣、包装、储存、配送等两种及以上功能为一体的建筑。2.0.20 避难走道:走道两侧采用实体防火墙分隔,并设置有防烟设施等,用于人员安全通行的走道。(借用人防规范理念)此两条为新增条款。取消了挡烟垂壁的注解。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1.2 3 除1、2款外,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1、。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2 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3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4(防火保护的几种做法)(包、涂、喷)3.2.4 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
12、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新规范更加规化,要求更加详细化。增加了第2条规定,并在第1、3条增加了梁、柱、屋顶承重构件。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建规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表3.3.1 注: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
13、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建规2 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 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v表3.3.1 注: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厂房面积计算)v3.3.16 物流配送建筑内应按功能划分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
14、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储存区的防火设计应按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丙类2项和丁、戊类物品储存区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的建筑允许面积,当库区全部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按本规范表(不含注)的规定增加至4.0倍。其他功能区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要求确定。v上述二个条款为新增条款。(放宽)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表3.4.1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层或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
15、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第5.2.2条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7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8此条款横线部分为新增条款
16、。取消了旧条款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突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突出部分外缘算起。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2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应设置泄压设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的要求更加严格,范围更大,旧规范仅为甲、乙类厂房。改动改动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实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建规3.6
17、.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三章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厂房和仓库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实体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错位设置。此条款为新增内容。新规范新规范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或仓库中有爆炸危险的部位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建规3.6.13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
18、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新规范要求的更加严格,旧规范只是要求甲、乙类厂房。旧规范旧规范新规范新规范改动改动Company name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本章变化以新增条款为主:1、表4.2.1 新增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高规只规定高层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间距。(高规引进)2、表3.3.3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中新增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要求。3、4.3.4 总容积不大于6立(原建规4.3.4 中为总容积不大于3立)储罐与使用建筑防火间距要求中,新增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
19、口的防火墙将其分隔为储量不大于3立的隔间条款。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四章第四章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与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此条款为新增条款。另增加了表4.3.8,划分不同容积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4.4.1 较原建规提出与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
20、关规定的要求,加强了与其他防火设计规范的联系应用。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本章为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最常用到的部分,是最为重要的一章,同时也是此次规范整合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的一章。原建规分五节: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2、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3、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4、其他;5、木结构民用建筑。新规范本章也分五节: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总平面布局;3、防火分区和层数;4、平面布置;5、安全疏散和避难。将木结构建筑单独调整为一个章节。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
21、耐火等级5.1.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其中,表5.1.1 将原规范中的高层建筑同单、多层民用建筑合并分类,更加简洁、清晰。原高规中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调整为大于60米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综合建筑为一类高层,放宽了要求(原高规超过1000平米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为一类建筑)。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
22、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规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新规范新规范旧规范旧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
23、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新规范新规范将原建规中表5.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中注释和5.1.6 等内容合并,原三级耐火等级3 层及3 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 的难燃烧体,调整为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改动改动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总平面部局总平面部局本节有两处改动:1、5.2.1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
24、附近。原规范为高层建筑。2、5.2.5 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原建规5.2.2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不含10kv。有两处新增内容;1、5.2.3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5.2.4 相邻两座建筑,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新增),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新规范新规范Company name第五章第五章 民用建筑民用建筑防火分区和层数防火分区和层数 名称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允
25、许层数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m2)备 注高层民用建筑一、二级符合表5.1.1的规定15001.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其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未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裙房,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一、二级1.单层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不限;2.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7m;3.其他民用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m。2500三级5层1200四级2层60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级不宜超过3层500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新规范表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建筑面积Company n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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