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婚姻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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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政务公开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48号),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重庆市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全市通办”试点办事指南一、试点地区:全市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和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辖区内的婚姻登记由渝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二、试点期限:2021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2、三、试点内容:在试点期间,我市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在重庆市内的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四、受理范围:此次“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只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等其它相关业务不属于“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范围,需要当事人回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五、办理方式:按照重庆市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渝民202195号),试点期间,原则上推行预约登记制度。当事人可提前2-30天通过市政府“渝快办”、市民政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电话或直接到婚姻登记
3、机关进行分时段预约,在预约时间段凭预约号办理婚姻登记。六、受理部门:重庆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七、登记机关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居民、持有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人员、现役军人依法办理(结)离婚登记。八、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18号)九、受理条件:试点期间,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分情况提交以下证件:(一)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二)仅一方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重庆籍当事人的暂住登记凭证或非重庆籍当事人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三)双方均为重庆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供其中一方的暂住登记凭证。(四)现役军人选择在另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重庆市流动人口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如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办理方式与试点前完全一致,只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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