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学》第三章地籍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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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纠纷案例赵某通过中介公司将位于南京某区的房屋卖给李某,赵某及其妻子“黄某”和李某一同到区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公证,随后到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搬进房子半年后,一自称赵某真正妻子黄某的女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原来卖房子时赵某找别的女子来代替自己的妻子。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李某此时才知在四个月前,该女子将公证处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处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公证书,后公证处撤销公证书后,该女子撤回行政起诉,提起销公证书后,该女子撤回行政起诉,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屋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以办理。李某以办理产权过户产权过户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2、诉讼请求。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法院审理查明事实:该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产权证原为赵某,现续期间购买;该房屋产权证原为赵某,现为李某。为李某。两个法律问题:两个法律问题:问题一:赵某能否单方将房屋出卖?问题一:赵某能否单方将房屋出卖?问题二:房屋应该归谁?问题二:房屋应该归谁?不动产登记制度第九条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3、变更、转让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根据。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动产物权的证明。善意取得根据我国刑法,只要是刑事案件的赃物都要一律追回。受到的损失,买主只能找卖赃物的人索赔。物权法新规定让善良的买主们不再钱物两空。购买者只要善意购买,价格合理,应购买者只要善意购买,价格合理,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该登
4、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就可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要付,就可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无权要回,但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回,但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善意的;的;(二)以(二)以合理的价格
5、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记的已经登记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失。第三节土地登记一、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1、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两种模式(主义)成立要件主义:成立要件主义:成立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在登记之前只体现为债权的存在,在登记之后才能认为是完成不动产产权的变动
6、,未经登记,权利受让方只能得到债权的保护,而不能得到物权的保护。对抗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认为,不动产是一种特定物,其权利的变动应与债权的成立同步,即在登记之前权利就已经变动,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2、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三种类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三种类型登记要件制度登记要件制度(权利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与成立要件主义相适应地券交付制度地券交付制度(托仑斯登记制度托仑斯登记制度)登记对抗制度登记对抗制度(契据登记制度契据登记制度)与对抗要件主义相适应权利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系德国创立,也称德国登记制,又称登记要件
7、主义。采用权利登记的国家有:德国、瑞士、荷兰、捷克、南斯拉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权利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登记要件制度登记要件制度),它规定将不动产权属状况登记于所在地依法设定的、可以公开查阅的登记簿上,登记的记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具有绝对的效力。权利登记制度的特点是权利登记制度的特点是: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或变更,以登记为其发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或变更,以登记为其发生效力,如不登记,当事人虽订有契约,也不能对抗第三生效力,如不登记,当事人虽订有契约,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在法律上亦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人,而在法律上亦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实质审查主义:登记人员对于登记申请,
8、有实质的审查权,实质审查主义:登记人员对于登记申请,有实质的审查权,审查申请所必具的形式要件,不动产权利变动原因与事实审查申请所必具的形式要件,不动产权利变动原因与事实是否符合,缴附文件有无瑕疵,证明无误后方予登记。是否符合,缴附文件有无瑕疵,证明无误后方予登记。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所载权利事项,即使在实体法登记具有公信力:登记簿上所载权利事项,即使在实体法上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或有无效、撤销的情形,亦不得上由于登记原因不成立,或有无效、撤销的情形,亦不得以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公众可信赖已登记权利,以其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公众可信赖已登记权利,具有确定的效力。具有确定的效力。
9、登记采强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登记采强制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设定、变更、丧失、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非经登记不生效力。登记簿编制,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即依不动产物的编号先登记簿编制,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即依不动产物的编号先后次序编制。登记完毕,后次序编制。登记完毕,不发权利书状,仅在契约上加注不发权利书状,仅在契约上加注记登记经过。记登记经过。登记以不动产权利之静态为主:登记簿先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以不动产权利之静态为主:登记簿先登记不动产权利之现在状态,再反映不动产之变动情形。之现在状态,再反映不动产之变动情形。托仑斯登记制度托仑斯登记制度托仑斯登记,也称澳洲登记制,又称权状交
10、付主义。此登记制度为托仑斯爵士于1858年在澳洲首创,其特点与权利登记制类似。采用托仑斯登记方法的国家有:澳洲、英国、爱尔兰、加拿大、美国少数州、菲律宾、泰国、马来西亚、南非、苏丹等托仑斯登记制度托仑斯登记制度(地券交付制度地券交付制度),它也强调登记对不动产产权的变动具有绝对的效力,但在登记方式上与登记要件制度略有不同,规定将不动产权属状况记载于依法制成的地券上,一式两份,一份由权利人保存,一份由登记机关存档,权属状况发生变化时,登记申请人必须将旧地券交回,由登记机关重新颁发新地券。托仑斯登记的特点为:托仑斯登记的特点为:登登记记非非强强迫迫性性:即即不不强强制制一一切切不不动动产产必必须须
11、向向政政府府申申请请登登记记,登登记记与与否否,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登登记记采采取取实实质质审审查查主主义义:登登记记人人员员对对于于登登记记申申请请,有有实实质质审审查查的的权权限限,登登记记原原因因及及证证明明文文件件要要详详细细审审查查是是否否有有误误,必必须须公公告告时时应应经经过过公公告告程程序,而后才能确定登记。序,而后才能确定登记。登登记记具具有有公公信信力力:不不动动产产一一经经登登记记,即即有有不不可可推推翻翻的的效效力力,国国家家保保证证其权利,任何人应信赖其登记其权利,任何人应信赖其登记。发发给给土土地地权权状状:土土地地为为第第一一次次所所有有权权登
12、登记记时时,登登记记机机关关依依权权利利状状态态制制发发土土地地权权状状(地地券券)一一式式二二份份,一一份份交交给给申申请请人人收收执执,作作为为确确权权证证明明;一份存登记机关,以备编成登记簿。一份存登记机关,以备编成登记簿。地地上上如如设设定定权权利利负负担担,应应为为负负担担登登记记:己己登登记记土土地地上上如如有有抵抵押押权权等等他他物权设定时,应办理他物权设定与变更登记。物权设定时,应办理他物权设定与变更登记。登记人员负因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登记人员负因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并应用地籍图以辅助登记簿说明的不足。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并应用地籍图以辅助登
13、记簿说明的不足。契据登记制度契据登记制度该登记制首创于法国,也称法国登记制,又称登记对抗主义。契据登记制施行于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挪威、日本、丹麦、葡萄牙、巴西等南美若干国家及美国多数州。契契据据登登记记制制度度(登登记记对对抗抗制制度度),它在登记方法上与登记要件制度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不具备绝对的效力,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契据登记制的特点表现为:契据登记制的特点表现为:形形式式审审查查主主义义:登登记记人人员员对对于于登登记记的的申申请请,采采用用形形式式审审查查,至至于于契契据据所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一般不过问。所载权利事项,有无瑕疵,一般不过问。登登记记无
14、无公公信信力力:已已登登记记权权利利事事项项,如如有有第第三三人人出出面面主主张张权权利利,仍仍应应依依实体法确定其权利的归属。实体法确定其权利的归属。登登记记非非强强制制: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与与否否,由由当当事事人人决决定定,法法律律并并无无强强制制规规定定。登登记记簿簿采采取取人人的的编编成成主主义义:契契据据登登记记制制登登记记簿簿编编成成不不以以不不动动产产为为准准,而而以以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人人登登记记次次序序之之先先后后编编制制。登登记记完完毕毕仅仅在在契契约约上上注注记记经经过,不发权利书状。过,不发权利书状。登登记记以以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之之动动态态为为主主:登登
15、记记对对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的的变变动动情情形形尤尤为为偏偏重,是以课税为主的登记制度。重,是以课税为主的登记制度。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的的变变动动,以以登登记记作作为为对对抗抗第第三三人人的的要要件件:即即不不动动产产权权利利的的取取得得或或变变更更,依依当当事事人人意意思思订订立立契契约约,即即己己发发生生法法律律效效力力,向向登登记记机机关提出登记公示只是为对抗第三人关提出登记公示只是为对抗第三人。三种制度特点归纳三种制度特点归纳:契契据据登登记记制实行形式审查,因此登记手续十分简便。登记机关只是应当事人的要求将其产权变动公示于世,可以使登记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种效力的存在,对于产权
16、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实现能起到有限作用。契据登记对产权变动的有效性不产生任何效果,国家几乎不干预产权关系的变动,因此登记簿不具有公信力。第三人信赖登记而为交易会存在风险,可见这种制度在交易安全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局限性。权权利利登登记记对权利的存在与变化发生实质的影响,它以明确、简化的方式反映不动产产权关系。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因此交易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护。此外,这种登记制度还会对降低交易成本、加速交易进程产生影响。然而,过度追求登记公信力,在登记记载与实际权利状况不符的时候,将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托仑斯登记制托仑斯登记制与权利登记制十分相似,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非强制性登记、颁发权利书状和
17、登记赔偿方面。因为权利人手中有政府颁发的不动产权利证书,他可以随时通过出示权利证书证明自己对不动产的权利存在。当然,如何杜绝假书状的出现与泛滥,在制度设计时是应该考虑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登记制度可以的土地登记制度可以单独划归为一类,即单独划归为一类,即改良的产权登记制改良的产权登记制度度,既保留了产权登记制度的优点,又,既保留了产权登记制度的优点,又吸收了托伦斯登记制度的长处。吸收了托伦斯登记制度的长处。3 3、不动产登记的作用、不动产登记的作用 第一,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
18、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通过土地登记,明确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切实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第二,维护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土地登记,表彰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基于国家公信力,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房产所有人及他物权人通过不动产登记,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国家的保护。第三,维护了正常的不动产市场秩序。不动产登记是对不动产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措施。在交易过程中,通过登记对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动产权属变
19、动关系进行确认,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的规范化,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第四,有效保护耕地。土地登记可以服务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对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进行审核时,凡是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随意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非法占用耕地的,均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第五,为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不动产登记是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主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不动产动态变化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源,是国家收取不动产租、税、费的依据,也是国家基础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4 4、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不动产登记的内容1 1)不动产权属性质与来源)不动产权属性质与来源 不
20、动产权属性质是指附着于不动产上的物权类型。我国的土土地地权权属属性性质质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物权。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屋他物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房屋所有权、集体所有制房屋所有权和私人房屋所有权。土地权属来源土地权属来源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权属来源对确定土地权属性质,判断某宗土地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宗土地拥有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集体土地使用权至关重要。土地权属发生和变更的时间以及土地所处的地域是影响土地权属来源的两个主要因素。房屋权源是指产权人原始取得房屋产权
21、的时间和方式。如新建、购买、受赠、交换、接管、征用或征收等。2 2)不动产权利主体)不动产权利主体 不动产权利主体是指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产所有权人和不动产他物权人。我国的集集体体土土地地所所有有权权有有三三种种形形式式,与此相对应,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也分为三种情况: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农民集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村内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村内各农民集体,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人是乡(镇)农民集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22、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一般应是本集体内部的成员或单位,但特殊情况除外,如集体“四荒地”土地使用权人就可以是本集体以外的个人和单位等。3 3)不动产权利客体)不动产权利客体 不动产权利客体是不动产物及其权利。土地一般以坐落、界址、编号、面积、用途、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表示;房屋一般以坐落、编号、层次、建筑面积、分摊面积、产别、价格等表示。以土地为例,坐落指宗地所在地的名称。权属界址指产权人或产权单位的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即土地权属界线。土地编号也就是宗地的地籍编号。土地面积是指一宗地权属界址线范围的大小,土地权属界址一经确定,土地面积也就随之确定
23、;土地面积根据土地权利人对宗地的利用情况可以分为独自使用面积、共有使用面积、共有使用权分摊面积。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土地的利用方式,申请土地登记的土地用途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条条件件包括建筑占地、建筑限高、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这些使用条件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城镇规划已经限定,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文本中作出的规定,三是批准用地文件所规定。5、不动产登记分类不动产登记分类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特点,我们将不动产登记分为:预预告告登登记记、本本登登记记、异议登记、信托登记异议登记、信托登记等。不动产本本登登记记是直接使当事人所期待的产权变动发生效力的登
24、记,它将不动产产权的初始取得,及其转移、设定、增减、分割合并和灭失等载入专门的登记簿,在法律上有确定的、终局的效力,因此我们又可称为终局登记。本本登登记记主主要要包包括括:总总登登记记、初初始始登登记记、设设定定登登记记、变变更更登登记记、更更正正登登记记、注注销登记销登记等。总总登登记记是一种针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在一个确定的时点进行的一种普遍性的登记。总登记后,不动产权利人首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称为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根据民法物权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对于原权利而言,他物权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他物权登记,我们称为权利设定登记设定登记。不动产总
25、登记或初始登记后,不动产因各种法律行为和客观情况而发生标的物分割或合并、产权的移转或限制等变化,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登记记载事项或原有权利而发生的登记,称为不动产变变更登记更登记。更正登记更正登记是对不正确的登记行为或内容进行更正的登记程序。注注销销登登记记是因某种原因而导致产权人登记的权利消灭时,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其登记簿上的权利的一种登记。二、土地总登记二、土地总登记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权属关系(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值等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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