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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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福建省福建省城镇、村庄地籍调查城镇、村庄地籍调查 福建省省级土地登记中心 林 辉 2007年10月22日第一章 概 述1.1 地籍制度概述1.1.1 地籍的概念 地籍是记载土地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土地状况的簿册。1.1.2 地籍的特点 地籍的特点:空间性、法律性、精确性、延续性。1.1.3 地籍制度的形成 税收地籍-产权地籍-多用途地籍(现代地籍)1.1.4 地籍的研究对象:对土地产权、界址、数量、质量和用途的确定和变化规律的研究。1.1.5 地籍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地籍档案和信息管理。1.1.6 地籍管理的手段
2、和方法 测绘和法律是地籍管理的最基本手段。1.2 地籍调查概述1.2.1 地籍调查的概念:地籍调查是指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形成数据、图件、表册等调查资料。为土地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提供依据的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工作。1.2.2.地籍调查的主要内容:1.2.2.1 权属调查 通过对宗地权属所涉及的界线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土地权属界址点、绘制宗地草图,查清土地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1.2.2.2 地籍测量 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借助仪器测量宗地权属界线、宗地的形状、土地分类界线、计算面积,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等工
3、作。1.2.3 地籍调查的分类:按地籍调查工作阶段分为: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按地籍调查的工作区域分为:城镇地籍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1.3 1.3 初始地籍调查概述初始地籍调查概述1.3.1 1.3.1 初始地籍调查的概念初始地籍调查的概念 初始地籍调查是初始土地登记前的区域性普遍初始地籍调查是初始土地登记前的区域性普遍调查。调查。1.3.2 1.3.2 初始地籍调查的内容初始地籍调查的内容 初始权属调查和初始地籍测量即:为开展初始初始权属调查和初始地籍测量即:为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工作而开展的某特定区域的权属调查和测土地登记工作而开展的某特定区域的权属调查和测量。量。1.3.3 1.3.3
4、 初始地籍调查的对象初始地籍调查的对象 城镇郊区、集镇、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农城镇郊区、集镇、国有农、林、牧、渔场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的。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非农业建设用的。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城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用地。1.3.4 1.3.4 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 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文字总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文字总结资料整理检查验收结资料整理检查验收1.4 1.4 变更地籍调查概述变更地籍调查概述1.4.1 1.4.1 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变更地籍调查的概念 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之后,为满足土地变更是指在完成初始地籍调查之后,为满足
5、土地变更登记和设定登记的要求,适应日常地籍管理工作的需登记和设定登记的要求,适应日常地籍管理工作的需要和保持地籍资料现势性而进行的地籍调查工作。要和保持地籍资料现势性而进行的地籍调查工作。1.4.2 1.4.2 变更地籍调查的作用和特点变更地籍调查的作用和特点1.4.2.1 1.4.2.1 作用:作用:满足变更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得需要;保持地籍满足变更土地登记和设定登记得需要;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复核初始地籍调查成果,提高初始地资料的现势性;复核初始地籍调查成果,提高初始地籍调查成果的可靠性。籍调查成果的可靠性。1.4.2.2 特点:调查地块分散、调查发生频繁、调查范围小、检核性强、精度要求
6、高。1.4.3 地籍变更的内容1.4.3.1 界址发生变化的变更1.4.3.2 界址未发生的变更 土地使用权转移、宗地内部土地状况的改变、宗地面积的复核等等。1.5 土地分类体系1.5.1 土地分类的依据:1.5.1.2 按土地的自然属性分类,如地貌、植被、土壤等;1.5.1.2 按土地的经济属性分类,即在经济活动中人们所赋予土地的使用的经济价值;1.5.1.3 按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分类;现行土地分类就是综合分类,它是依据土地用途、利用方式等特征进行分类。1.5.2 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一级二级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2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
7、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201城市指城市居民点,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和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机关、学校等单位用地。202建制镇指建制镇居民点,以及辖区内的商服、住宅、工业、仓储、学校等企事业单位用地。203村庄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204 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20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指城镇村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以及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注:
8、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05、06、07、08、09一级类和103、121二级类按表A2进行归并。06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061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062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063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07住宅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071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072农村宅基地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
9、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081机关团体用地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082新闻出版用地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083科教用地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084医卫慈善用地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085文体娱乐用地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086公共设施用地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087公园与绿地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
10、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09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091军事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092使领馆用地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093监教场所用地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094宗教用地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095殡葬用地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
11、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101铁路用地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102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103街巷用地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104农村道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105机场用地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106港口码头用地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
12、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107管道运输用地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12其它土地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121空闲地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122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123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124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125沼泽地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126沙地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127
13、裸地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第二章 初始权属调查2.1 权属调查的准备工作2.1.1 确定调查范围、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确定调查范围图件比例尺:1:5000或1:10000,调查工作底图比例尺:1:500或1:1000。2.1.2 划分街道、街坊和宗地2.1.2.1 划分街道、街坊 先划分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后在街道范围内划分街坊,一个街坊不宜超过100个宗地。2.1.2.2 划分宗地 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当一个宗地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时,称为共用宗(混合宗)。共用宗有两种形态,全部共用和部分共用。2.1.2.3 宗地划分的原则 两
14、个以上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块地,无法划分相互间的界线的应划为共用宗。特大型宗地内有明显不同用途的土地(如生产用地和生活用地),可以根据用途划分宗地。地块内有公共道路或河流穿过时应划分为若干宗地。2.1.2.4 预编地籍号 地籍编号一般按街道-街坊-宗地三级编号,各级依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订。2.1.2.5 调查通知2.1.2.6 实地调查2.2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 宗地权属状况调查指调查人员在接受土地登记人员转来的申请文件后,现场调查宗地的土地使用者性质、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情况、宗地使用情况(含共同使用情况)、他项权利状况、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上的土地使用者和申请书上的土地使用者一致性、土地实
15、际用途与批准用途及申请书上填写用途一致性等进行调查、核实。现场填写地籍调查表,收集有关权属证明材料。2.2.1 土地使用者及土地权属性质调查2.2.2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使用权类型2.2.3 土地用途、坐落及共有使用权情况调查2.2.4 他项权利调查 2.3 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指对相邻各方(双方)的土地界线状况所进行的实地调查。2.3.1 界址调查的程序2.3.1.1 本宗地、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和调查人员共同到现场认定土地权属界线,或土地使用者分别和调查人员到场认界。2.3.1.2 界址认定后,对认定的界址设定界标,现场绘制宗地草图,勘丈界址边长及关系边长,并将界标种类、现场界址调查勘丈成果填
16、写到地籍调查表上。2.3.2 界址认定的要求2.3.2.1 单位用地一般由法人代表出席指界,个人用地由户主出席指界,法人代表和户主不能出席指界的,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指界。指界时单位用地指界人应出具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指界人身份证,个人用地出具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指界的,指界人应出具委托书和身份证。2.3.2.2 共用宗应委托代表指界,并在指界时出具指界委托书和指界人身份证。2.3.2.3 经双方认定的界址,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户主不识字的可以由调查员代签,户主按手印。2.3.2.4 建设用地文件图件完整,对少批多占的,宗地界线按批准用地红线范围确定,同时应标定实际使用的范围,并
17、在地籍调查中进行记载。代征的市政道路等用地,应根据批准文件和红线图划定后扣除代征面积和范围。2.3.2.5 历史用地、权属材料不全宗地,一般按照使用现状确定界址。2.3.2.6 宗地界线有争议的,应进行现场调解,调解不了,应在权属调查记事栏记载争议的原由,在宗地草图上表明争议的界线范围。2.3.2.7 共用宗能够分清宗地内各独自使用部分的,应划清各自使用的范围界线,并进行指界。2.3.2.8 宗地界址点原则上应设置界标。2.3.3 对指界人缺席或不指界的处理2.3.4 界址标志设置2.3.4.1 界址标志设置的作用 1、防止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过程中对界址点的判定差错,保障勘丈绘制宗地草图和地籍
18、测量的精度。2、界址标志是土地使用人使用土地的一个法律凭证,是处理土地界线纠纷的一个依据。3、有利于减少违法占地和土地界线纠纷。4、有利于地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界标种类和使用范围 1、混凝土界桩、石灰界桩。2、带铝帽的钢钉界桩。3、喷漆界址标志2.4 地籍编号 地籍编号指对宗地的索引顺序的编排。2.4.1 地籍编号的原则 适应性、唯一性、统一性、扩展性、更新性、实用性2.4.2 地籍编号的方法 原则上以县级为单位进行:街道(乡镇)-街坊(村)-街坊宗地 对于设区的城市:区街道(乡镇)街坊(村)-街坊宗地2.5 绘制宗地草图 宗地草图是描述宗地位置、界址点、线和相邻宗地关系的实地记录。2.5.1
19、宗地草图的作用 检核宗地的几何关系,保证地籍成图质量。计算规则图形的宗地面积。日常地籍管理,如恢复界址点、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等。2.5.2 宗地草图内容 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的地号和门牌号。本宗地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名称。本宗地和相邻宗地相关的界址点、线和界址点编号。界址线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和条件距离。确定宗地界址位置所必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指北针、丈量者、丈量日期。2.5.3 宗地草图绘制要求2.5.4 宗地草图的绘制方法2.6 地籍调查表2.6.1 地籍调查表的格式和内容2.6.2 地籍调查表的填写要求 1、内容填写原则上不得空项。2、填写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许划改一次,划改处加盖划
20、改人私章,以示负责;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次。3、填写应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字迹工整、清晰。4、不得使用谐音字、未经国家批准简化字或缩写名称。5、地籍调查表一宗地一个使用者填写,共用宗按使用者个数逐户填写。6、界址调查表可以续页,宗地草图可以附贴,续页和附贴应加盖公章。第三章第三章 初始地籍测量初始地籍测量3.1 3.1 概述概述3.1.1 3.1.1 概念概念 初始地籍测量是指在初始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初始地籍测量是指在初始土地权属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测绘仪器,以科学的方法,在调查区域内建立地利用测绘仪器,以科学的方法,在调查区域内建立地籍控制网,测量每宗地的地籍要素,绘制地籍图,为籍控制网,
21、测量每宗地的地籍要素,绘制地籍图,为土地登记提供依据。土地登记提供依据。3.1.2 3.1.2 初始地籍测量的内容初始地籍测量的内容 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地籍控制测量、地籍细部测量3.1.3 3.1.3 地籍控制测量地籍控制测量3.1.4 3.1.4 地籍细部测量地籍细部测量 地籍细部测量是指在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测地籍细部测量是指在地籍平面控制网的基础上,测量每宗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界线等,测量每宗地的权属界线、位置、形状及地类界线等,测绘地籍图、绘制宗地图、量算并统计土地利用分类面绘地籍图、绘制宗地图、量算并统计土地利用分类面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积和土地使用权面积。3.
22、1.5 初始地籍测量方法及其特征 解析法:所有界址点都用实测元素按公式解析计算其坐标。为了保证地籍调查的精度,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用解析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部分解析法:只有部分界址点(通常是街坊外围的界址点及街坊内部明显界址点)是用实测元素按公式解析计算其坐标,其余界址点位不测界址点的坐标,界址点位置依靠图解勘丈法确定。当街坊内部建筑物密集,采用解析法地籍测量有困难时,可以采用部分解析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图解勘丈法:不用实测元素计算界址点的坐标,全部界址点位置应用勘丈的数据确定,界址点的坐标可以在图上图解获得。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采用图解勘丈法进行地籍细部测量,采用图解勘丈法进行地籍细部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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