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九章条约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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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条约法本章重点:n条约的缔结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n条约的相对效力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强行法);n条约的解释和无效、终止;n条约的保留n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第一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条一、条约的定的定义与特征与特征(一)定(一)定义一般一般认为,条,条约是指作是指作为国国际法主体的国法主体的国家和国家和国际组织按照国按照国际法所法所缔结的确定其相的确定其相互互间权利和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国关系的一种国际书面面协议。称称“条条约”者,者,谓国家国家间所所缔结而以国而以国际法法为准之国准之国际书面面协定,不定,不论其其载于一于一项单独独文文书或两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以上相互有关
2、之文书内,亦不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其特定名称如何。如何。(二)特征(二)特征1 1、条、条约的主体必的主体必须是国是国际法的主体;法的主体;2 2、条、条约必必须以国以国际法法为准;准;3 3、条、条约通常是通常是书面形式;面形式;4 4、条、条约必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三、条三、条约法的法的编纂纂(codification of the(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law of treaties)条条约法是关于条法是关于条约的国的国际法原法原则、规则和制和制度的度的总称。称。l19691969年年维也也纳条条约法公法公约l
3、19781978年年关于国家在条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方面继承的承的维也也纳公公约l19861986年年关于国家和国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或国际组织相互相互间条条约法的法的维也也纳公公约(该公公约目目前尚未前尚未生效生效四、条四、条约的种的种类和名称和名称(一)条(一)条约的种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treaties)1 1、按照、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方的数目分类条条约可分可分为双双边条条约(bilateral treaty)(bilateral treaty)多多边条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mult
4、ilateral treaty)有限性多有限性多边条条约 一般性多一般性多边条条约2 2、按照条、按照条约的法律性的法律性质分分类可分可分为造法性条造法性条约契契约性条性条约3 3、按照条、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的内容分类条条约可分可分为政治、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文化、科技、法律、边界等界等类别。此外,条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准划分,如依条约的政治性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平等条约和不和不平等条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unequal treaty);(二二)条条约的名称的名称(names of treaties)(names o
5、f treaties)条条约一一词通常有广通常有广义和狭和狭义两种含两种含义。广广义的条的条约是指符合条是指符合条约定定义的以各种名的以各种名称出称出现的国的国际协议的的总称。称。狭狭义的条的条约是指国是指国际协议中以条中以条约为名称名称的那种的那种协议。只要符合条只要符合条约的基本特征,的基本特征,“不不论其特定其特定的名称的名称为何何”,均,均为条条约。在国在国际实践中,比践中,比较常常见的条的条约名称主要有名称主要有以下几种:以下几种:1.1.条条约(treaty)2.2.公公约(convention)3.3.协定定(agreement)4.4.议定定书(protocol)5.5.宪章章
6、(charter)、盟、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6.6.换文或文或换函函(exchange of notes or exchange of letters)7.7.宣言宣言(declaration)8.8.联合声明或合声明或联合公合公报(joint declaration of joint communiqu)9.9.临时协定定(modus vivendi)10.10.谅解解备忘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此外,国此外,国际实践中践中还有一些不常用的条有一些不常用的条约名称,如文件名称,如文件(act)(act)、总文件文件(gener
7、al act)(general act)和最后文件和最后文件(final act)(final act)、会、会议记录(agreed(agreed minute)minute)、安排、安排(arrangement)(arrangement)、执行行协定定(implementation agreement)(implementation agreement)等。等。19921992年立年立陶宛和俄陶宛和俄罗斯之斯之间缔结的一个关俄的一个关俄罗斯从立斯从立陶宛撤陶宛撤军的条的条约称称为“时间表表”(Time table)(Time table)。五、条五、条约的文字及的文字及结构构(一)条(一)条
8、约的的结构构1 1、序言:、序言:载明明缔约方名称、方名称、缔约目的、宗旨、各目的、宗旨、各方授方授权情况,有情况,有时还要要载明重要原明重要原则2 2、正文:、正文:载明明缔约方的方的权利利义务关系关系3 3、结尾(或最后条款):包括条尾(或最后条款):包括条约的生效、加入、的生效、加入、保留、有效期、作准文本、保管、批准、保留、有效期、作准文本、保管、批准、签字日期字日期及地点等及地点等(二)条(二)条约的文字的文字根据主根据主权平等原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使用本国语言言文字文字谈判和判和缔结条条约。多多边条条约:中世:中世纪拉丁文;拉丁文;1919世世纪法文;法文
9、;19191919年后英文、法文;二年后英文、法文;二战后五种文字;当前六后五种文字;当前六种文字种文字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一、一、缔约能力与能力与缔约权 (一)(一)缔约能力与能力与缔约权的关系的关系 缔约能力是指国能力是指国际法主体作法主体作为国国际人格者人格者依照国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法所享有的缔结条条约的的权利能力或利能力或法律法律资格。格。缔约权是指国是指国际法主体的某个机关或个人法主体的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代表该主体主体缔结条条约的的权限。限。这种种权限由限由各国各国际法主体自己的法律加以法主体自己的法律加以规定。全定。全权代表所持全代表所持全权证书主要不是主要不是为了了证明明缔约能力
10、,而是能力,而是为了了证明明缔约权限。限。缔约能力是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的前提,缔约权是是实现缔约能力的条件。能力的条件。(二)国家的(二)国家的缔约能力与能力与缔约权 国家的国家的缔约能力有两个特点:能力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国家自身所具有的,是基于国家第一,它是国家自身所具有的,是基于国家主主权这一根本属性所自然派生出来的;一根本属性所自然派生出来的;第二,它是完全的或全面的,国家可以第二,它是完全的或全面的,国家可以缔结的条的条约的范的范围要比国要比国际组织广泛得多。广泛得多。在国家内部,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在国家内部,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由各国的国内法通常是,由各国的国内法
11、通常是宪法来法来规定。定。一般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外交机关一般是国家元首、最高行政机关或外交机关对外代表国家外代表国家缔结条条约,但立法机关有相,但立法机关有相应的制的制约权,有关国家重大事,有关国家重大事项的条的条约,有需,有需要事先授要事先授权的,也有需要事后批准的。的,也有需要事后批准的。(三)国(三)国际组织的的缔约能力和能力和缔约权 与国家相比,有两个特点:与国家相比,有两个特点:第一,它是来自于各第一,它是来自于各该“组织的的规则”,而非,而非本身所固有;本身所固有;第二,它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第二,它是有限的,不得超出组织规则的授的授权和和“执行其行其职务和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
12、其宗旨所必需”的范的范围:组织规则明示授明示授权的事的事项,该组织毫无毫无疑疑问有有缔约能力,能力,组织规则无明示授无明示授权的事的事项,如,如为执行其行其职务和和实现其宗旨所必需,其宗旨所必需,则有有隐含的含的缔约能力。能力。国国际组织的的缔约权也由也由该组织的的规则确定。确定。国家之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的条约可以国家及其政府可以国家及其政府的名的名义缔结,也可以由各政府部,也可以由各政府部门缔结。在。在国国际法上,一法上,一项以国家的名以国家的名义缔结的条的条约与与一一项以政府或部以政府或部门的名的名义所所缔结的条的条约是没是没有区有区别的,因的,因为一一项由政府或部由政府或部门缔结的条的条约
13、即即约束束该国家,而政府的国家,而政府的变更并不影响其更并不影响其约束力。束力。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条条约程序法程序法第三条第三条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条约和和协定定 第四条第四条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同外国同外国缔结条条约和和协定:定:(一)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二)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人民共和国政府;(三)中(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二、二、缔约程序程序 在国在国际实践中,由于条践中,由于条约的种的种类和性和性质不同,不同,缔约程序也不尽一致,
14、但一般包括程序也不尽一致,但一般包括谈判与判与议定条定条约约文、文、签署、批准和交署、批准和交换批准批准书等几种程序。等几种程序。谈判 签署正式签署草签:认证批准 接受或核准:同样程序 没有必须批准的义务 正式认可:国际组织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全权证书授权代表1.1.谈判与判与议定条定条约约文文(negotiation and adoption of a treaty text)各方就条各方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商商过程。程。谈判代表一般持有被授判代表一般持有被授权进行行谈判的判的“全全权证书”(full powers)(full powers)。这种代表称种代表称为“全全权
15、代表代表”(plenipotentiaryplenipotentiary)。)。(一)以中(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中或者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政府名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条条约、协定,由外交部定,由外交部或者国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国务院委派代表。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由国务院院总理理签署,也可以署,也可以由外交部由外交部长签署署;(二)以中(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名义缔结协定,由部定,由部门首首长委派代表。代表的授委派代表。代表的授权证书由部由部门首首长签署。部署。部门首首长签署以本部署以本部门名名义缔结的的协定,各方定,各方约定出
16、具全定出具全权证书的,的,全全权证书由国由国务院院总理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部长签署署。下列人下列人员谈判、判、签署条署条约、协定,无定,无须出出具全具全权证书:(一)国(一)国务院院总理、外交部理、外交部长;(二)(二)谈判、判、签署与署与驻在国在国缔结条条约、协定的中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国使馆馆长,但,但是各方另有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定的除外;(三)(三)谈判、判、签署以本部署以本部门名名义缔结协定定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首长,但是各,但是各方另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定的除外;(四)中(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会议
17、或者或者派派驻国国际组织,并在,并在该会会议或者或者该组织内内参加条参加条约、协定定谈判的代表,但是判的代表,但是该会会议另有另有约定或者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定的除外。2.2.约文的文的认证(1 1)草)草签/initialing/initialing草草签(initial)(initial)和待核准的和待核准的签署署(signature(signature ad referendum)ad referendum)一般不使条一般不使条约具有拘束力。具有拘束力。(2 2)签署署是是缔结程序中的关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条。条约签署采署采轮换制或字母制或字母顺依次依次签字。字。1 1
18、)表述初步同意;)表述初步同意;2 2)也可以表示同意受条)也可以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拘束;3 3)一旦)一旦签署,以后就可以批准、接受、署,以后就可以批准、接受、赞同同条条约;4 4)签署以后,署以后,还负有善意的、不有善意的、不损害条害条约目目的的的的义务。5 5)但)但签署并不意味着有署并不意味着有义务批准条批准条约。6 6)近年来,在通)近年来,在通过所有重要多所有重要多边条条约时都不都不再需要再需要签署。署。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
19、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3.3.批准批准(ratification)批准指批准指缔约国的有国的有权机关机关对其全其全权代表所代表所签署的条署的条约的确的确认并同意接受条并同意接受条约的的约束。束。除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束的方式式还有接受有接受(acceptance)、赞同同(approval)等。等。我国的我国的规定定 第七条第七条 条条约和重要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代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决定会决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
20、会常会常务委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批准。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条条约和重要和重要协定是指:定是指:(一)友好合作条(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和平条约等政治性等政治性条条约;(二)有关(二)有关领土和划定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界的条约、协定;定;(三)有关司法(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助、引渡的条约、协定;定;(四)同中(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定的条的条约、协定;定;(五)(五)缔约各方各方议定定须经批准的条批准的条约、协定;定;(六)其他(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批准的条约、协定。定。4.4.交交换或交存批准或交存批准书(exchange or deposit-of instr
21、uments of ratification)所所谓交交换批准批准书是指是指缔约国之国之间互相交互相交换各自国家各自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力机关批准该条条约的的证明文件。明文件。这一般一般仅适用于双适用于双边条条约。批准。批准书必必须以国以国家的名家的名义签署。交存适用于多署。交存适用于多边条条约。双双边条条约和重要和重要协定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理与缔约另一方互另一方互换批准批准书的手的手续;多;多边条条约和重要和重要协定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国或者国定的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交存批准存批准书的手的手续。批准。批准书由中由中华人民共和人民
22、共和国主席国主席签署,外交部署,外交部长副署。副署。三、条三、条约的加入的加入 加入加入(accession)(accession)是指未是指未签署条署条约的国家的国家在多在多边条条约签署后参加署后参加该条条约并受其并受其约束的束的一种正式国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法律行为。如果一国没有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而其他国家已经签署署该条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国可以采取加入/accession,/accession,参加参加/adherence/adherence,或加附,或加附/adhesion/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条约的的规定。定。时间:条:
23、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生效前或生效后条条约及程序:取决于及程序:取决于条条约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条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加入多加入多边条条约和和协定,分定,分别由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或者国会或者国务院决院决定定。实践践中的新方式:中的新方式:接受;接受;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接受多接受多边条条约和和协定,由国定,由国务院决院决定定。赞同同;任何其他方式,如交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构成条约的文的文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24、;(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一、保留的概念一、保留的概念维也也纳条条约法公法公约第第2 2条条规定,条定,条约的保的保留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是指是指“一国于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所作出的片面声明,不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中若干规定定对该国适用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的法律效果”。条条约保留的理解:保留的理解:l条条约的保留是一国或一国的保留是一国或一国际组织所作的所作的“单方声明方声明”,属,属单
25、方法律行方法律行为,不是条,不是条约那那样的的协议。若干国家或若干国。若干国家或若干国际组织联合提出一合提出一项保留,不影响保留,不影响该保留的保留的单方性方性质。l条条约的保留的目的,是的保留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了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中某些规定或整个条定或整个条约的特定方面的特定方面对提出提出保留的国家或国保留的国家或国际组织适用适用时的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l条条约的保留主要用于多的保留主要用于多边条条约。二、保留的提出二、保留的提出任何国家或国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都可于都可于签署、批准、正署、批准、正式确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提出保留,提出保留,但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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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公法 第九 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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