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2013示范文本重点难点问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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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3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重点难点点问题解解读二一三年七月二一三年七月专题二 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专题三 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和过程 专题四 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2专题一 1999版施工合同的修订背景 专题五 重点条文释义3专题一专题一19991999版施工合同修订的背景版施工合同修订的背景第一部分 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Contents目目录录 第二部分 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 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41999版施工合同颁布实施至今已有近14年,期间出台了大量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2、件,如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此外,国家还出台和修订了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等。1999版施工合同内容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影响到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合同
3、风险控制等方面,尤其对于解决施工合同中暴露出来的典型问题显得乏力,比如招标发包的合同效力、转包挂靠、暂估价项目的管理、工程变更、迟延结算和支付、暂停施工、竣工验收与移交、缺陷责任、质量保证金返还、合同解除等问题。因此,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修订势在必然。一、一、1999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版施工合同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相适应5 1999版施工合同实施之前,我国建筑市场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行政管制较多,因此在合同条款设置上较为粗放,更多地体现了行政力量的介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的专业化、市场化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的进一步融合,对合同文本的专业性和操作性提出
4、了更高的要求。如1999版施工合同没有考虑暂停施工的问题,而暂停施工是目前施工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纠纷问题,亟需予以规范;再如开工问题,1999版施工合同没有对开工的程序进行约定。另外,1999版施工合同在结构和内容上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不均衡及风险分配不明确,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因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纠纷的情况非常常见,各方也呼吁对1999版施工合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二、二、1999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版施工合同结构和内容与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67专题二专题二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新版施工合同的有关法律基础第二部分 建
5、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Contents目目录录 第四部分 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 习惯的形成,有效指导工程实践8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由承揽合同发展而来,其法律的特征应当符合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法律关系要求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具体的定作要求,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基本上仅按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进行加工,一般不承担加工材料的市场风险。建设工程合同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要求也不能完全脱离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性质9
6、 首先,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来看,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法律规范的立法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其次,强调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本质要求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必须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才能为建设工程活动提供正常发展的保障。第三,兼顾合同管理效率原则,强调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程序性。为了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纷争,应当对交易过程中的
7、重大事项进行程序规范,减少双方当事人摩擦、避免粗放管理。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价值10 合同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以实现合同目的为目标,通过条文安排完成对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安排。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草过程中,在准确认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特性的基础上认真谨慎分配合同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并根据其合同属性将风险转化成权利义务条文落实到具体的合同行为中。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出发,不要求发包人是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法律通常也未对建设单位主体提出特别的资质要求;而承包人作为专业机构,主要依靠其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当
8、然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是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应按照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承担有限风险。三、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三、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11 合同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仲裁或诉讼,一个高质量的合同应当能够切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当事人愿意自觉的使用合同以约束交易行为。从这个意义上看,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充分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的现状,并试图通过其条文安排,解决以往工程合同中的顽症,并成为一定的交易习惯,引导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走向合法、公平与高效。四、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习惯的形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四、示范文本应当符合中国国情,并促进交易
9、习惯的形成,有效推进工程实践1213专题三专题三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新版施工合同的起草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充分反映工程建设领域立法的最新成果,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规定相一致。二、引导性原则。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三、适用性原则。与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协调,适应工程实践和工程计价模式发展需要。四、先进性原则。与国内外其他主流标准合同文本相衔接,增设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起草原则一、起草原则1415专题四专题四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新版施工合同的主要特点第三部分 完善了合同价格类型,增加了暂估价规定第四部分 更加
10、注重对发包人、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规范和权益平衡Contents目目录录 第五部分 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 合同的适用性16第二部分 调整完善了合同结构体系第一部分 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文本的成功经验,在通用条款中增加了以下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1999版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的履约担保,但实践中基本上均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基本上不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从根本上解决国内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新版合同吸收了FIDIC条款的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即第2条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和第
11、3条的承包人履约担保条款。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17(一)双向担保制度(一)双向担保制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合同在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上明确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与FIDIC条款相比,更有利于维护承包人的权益,可以更好地平衡发承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18(二)合理(二)合理调调价制度价制度1999版合同中对变更调价的规定
12、比较简单。关于变更调价制度,FIDIC条款规定在12.3款估价和第13条变更和调整中,2013版合同第10条【变更】、第11条【价格调整】借鉴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关于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FIDIC条款中的情势变更调价制度,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2013版合同借鉴和吸收了FIDIC条款12.3款估价中的有关内容,在项【变更估价原则】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
13、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第(3)项规定显然可以有效防止和解决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问题。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19(二)合理(二)合理调调价制度价制度2、FIDIC条款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中规定了合同价款因劳务、货物以及其他投入工程的费用的涨落而调整及具体调整方式,2013版合同则在第11条规定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款)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4、”(11.2款)。其中11.1款规定了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调整合同价格及具体调整方式(采用价格指数、造价信息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调整价格差额),该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15、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二)合理(二)合理调调价制度价制度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款规定了“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
16、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在2013版合同中增加条款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和“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可以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理分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的风险,有效平衡发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1(三)缺陷(三)缺陷责责任期制度任期制度1999版合同中只有质量保修的规定,而并无质量缺陷责任的规定。FIDIC条款中关于“缺陷责任”的规定在第11条。2013版合同考虑到工程质量
17、保证金返还及工程质量保修问题,在参考FIDIC条款缺陷通知期和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联合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引入了缺陷责任期,并纳入了原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中的部分规定。2013版合同在15.2款规定了“缺陷责任期”:“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18、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2(三)缺陷(三)缺陷责责任期制度任期制度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与FIDIC条款中所使用的“缺陷责任”、“缺陷通知期”存在区别。因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仅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而并未规定“缺陷责任期”,在我国之前的工程实践中,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均是通过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来解决的。2013版合同第15条为“缺陷责任与保修”,其中15.1款为“工
19、程保修的原则”,15.2款为“缺陷责任期”,在2013版合同引入“缺陷责任期”之后,关于工程竣工后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的修复,就同时存在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之间显然存在重合和冲突之处。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3(三)缺陷(三)缺陷责责任期制度任期制度为解决该问题,2013版合同目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目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目规定;“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
20、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2013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责任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问题,在今后适用2013版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予以注意,并注意解决“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重合和冲突的问题。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4(四)工程系列保(四)工程系列保险险制度制度1999版合同第40条中规定了工程保险,但其内容非常简单。而FIDIC条款第18条保险中则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工程保险,体现了国际工程实践中对工程保险的重视程度,FIDIC条款第18条中规定了“有关保险的总体要求”(18.1款)、“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的
21、保险”(18.2款)、“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18.3款)、“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18.4款),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相关保险均由承包商作为保险方办理并使之保持有效。2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在第18条。与FIDIC条款相比,2013版合同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仍显得过于简单。与1999版合同相比,2013版合同在18.2款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并借鉴和吸收FIDIC条款18.1款中的有关内容,在18.6款中规定了“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增加该款规定可以有效促使发承包双方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意识。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
22、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5(五)工程移交(五)工程移交证书证书制度制度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即形成物权。FIDIC条款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FIDIC条款中有关工程接收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以及第172款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FIDIC条款中有关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的规定可见于第11.9条履约证书。于2008年5月施行的发改委等九部委共同颁发的通用合同条款,借鉴了FIDIC条款的经验,在国内率先对工程的交付使用和质量缺陷责任期分别设定了工程交接证书和缺陷责任期届满证
23、书,而现在这两项证书制度也为2013版施工合同所采纳。2013版施工合同项“竣工验收程序”第(3)目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第15条“缺陷责任与保 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6(五)工程移交(五)工程移交证书证书制度制度修”第2款“缺陷责任期”第4项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24、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从不动产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责任看,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发包人发出“工程接收证书”,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经形成不动产物权并且已经转移所有权,转移占有的同时风险责任也已经转移;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证书”,表明承包人第一阶段的保修责任已经完成,扣留保修金的保修期的期限已经届满,发包人应释放扣留的保修金。设定这两项国际上通用的不动产物权证书制度,有利于用证据妥善解决在建设工程完工报竣、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工程交付诸环节中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
25、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经常发生的实际竣工日期难以确定、工程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验收通过与竣工资料移交的关系以及工程接收时间等争议。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一、增加了九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7(六)索(六)索赔赔期限制度期限制度1999版合同第36条为“索赔”,其中规定了索赔程序等内容,但并未明确规定过期索赔的后果。FIDIC条款2.5款雇主的索赔中规定:“当雇主意识到某事件或情况可能导致索赔时应尽快地发出通知。涉及任何延期的通知应在相关缺陷通知期期满前发出。”并未明确规定雇主过期索赔的后果;20.1款承包商的索赔中规定:“该通知(指索赔的通知)应尽快发出,并应不迟于承包商开始注意到,或应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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