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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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卫生管理员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卫生管理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第一章总则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食品卫生管理员,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员在职培训、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相适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食品卫生管理员进行统一管理,对未设立或聘用未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
2、或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年审。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发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样式的证明、证章(样式附后)。第二章资格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第二章资格第五条(三)身体健康并具有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四)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的处理单位事务和协调部门关系的能力。第二章资格第六条食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下列知识: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食品污染及其预防控制措施、方法;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
3、性疾病的预防方法;第二章资格(四)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设备以及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检验、运输过程的卫生要求;(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六)其他与健康相关的食品卫生知识。第二章资格第七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分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食品流通三类。食品卫生管理员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分别参加不同类型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承担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第二章资格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编制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计划,组织食品卫生管理员的培训并负责发放培训合格证明。第二章资格第十条 食品卫生管理员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一年,在全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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