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导论-土地规划.pptx
《城市规划导论-土地规划.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规划导论-土地规划.pptx(11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城乡规划导论二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地所有制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当前中国土地所有制形式: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制是有关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它反映的是在土地所有权形成、交易等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制度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法规定的更清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规定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历史沿革封建土地所有制原始社会实行氏族公社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土地公有制度;夏商周时期,实行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井田制;春秋时期,井田制瓦解
3、;战国时期,井田制被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确立,一直延续了两千多年。曹魏时期曾经实行屯田制;北魏到唐朝中期,实行均田制。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代中叶,均田制终于退出历史舞台。主要意义:维护统治和社会安定 井田制(西周始),土地国有,是周王私人财物相地而衰征,初税亩(战国始),土地开始私有,封建化编户齐民制(西汉始)租调制(北魏始)租庸调制(唐始)两税法(唐):以资产和土地为依据,代替人丁税方田均税法(北宋)一条鞭法(明)摊丁入亩(清)赋税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
4、机器的运作而对劳动人民进行的强制征税。它随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近代土地所有制1920年代的旧中国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帝国主义侵略与中华民族生存的斗争,是封建官僚势力压榨与贫苦大众反抗的较量。在尖锐的社会矛盾下,旧中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早已病入膏肓,甚至不能支持社会简单的再生产。传统的“均田思想”只是善良者的愿望,“西学救国”更为国人唾弃,无公正而又少效率(仅有奴役效率)的土地私有制,无论于城、于乡都不能改变旧中国水深火热的社会剥削和欺压现状。帝国势力、外国资本、政府官僚和弱不禁风的民族资本,占据了绝大部分城市土地。所谓的“土地市场”只是外国冒险家的“乐园”、是少数富人和官僚势
5、力的“圈地俱乐部”。巧取豪夺是旧中国城巧取豪夺是旧中国城市土地市场的主要游戏规则,地产总是向少数强权者集中,多数劳市土地市场的主要游戏规则,地产总是向少数强权者集中,多数劳动者越来越依附于剥削、欺压他们的人,动者越来越依附于剥削、欺压他们的人,其悲惨程度是西方人和后来人所难以想象的。中国社会的黑暗,激励新政府要彻底改变历史形成的土地私有制,坚持人民共和国代表社会公正的原则,在城市中有条不紊地实施着土地国有化政策。近代土地所有制1929年,国民党政府和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作出了截然不同的 规范,引出了天壤之别的后果:民国政府颁布的民法典沿袭了土地私有制沿袭了土地私有制,而当时的中国正处
6、于封建掠夺之末、资本积累之初、列强侵略之颠,国土私有实际只被少数“强者”所占,民众绝对的无产、少地形成了社会“干柴式”的贫困隐患。中国共产党人却恰到好处地在井冈山土地法中提出:“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少平均分配”,从而引发了星火燎原的革命。相比之下,国民党的民法典却为其统治的失败埋下了种子。此后20年,亿万希望拥有土地的劳苦大众“民不畏死”,自愿参加支持共产党,创建了新中国。新中国土地所有制一是没收外国资本、没收外国资本、官僚资本官僚资本以及原国民党政府和敌对分子占有的以及原国民党政府和敌对分子占有的城市土地城市土地。当时,外国资本在中国城市的领地大多是殖民侵略的产
7、物,是通过不平等的政治条约而掠夺进帐的,没有任何合理的交易成本可言。特别是大城市中的所谓“租界地”,尽管通过外国资本多年的建设和经营有所增值,但其政治上所享有的“城中之国”式的种种特权,对中国人民是不能容忍的“国耻”,新政府对其取缔、没收,自然是在情理之中。而中国政府在进城之后面临敌对势力的疯狂颠覆,立即没收官僚资本、旧政府和敌对分子所占有的城市土地,给广大市民以改朝换代的社会警示,并以坚定的决心来承受对内与旧势力斗争、对外与世界列强对抗的各类风险,是无可非议的。1950年11月,中国政府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没收封建地主在市郊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规定了相应的分配、使用办法。到1951年
8、底,历史性的土地没收工作基本完成,新中国政府拥有了属于全民所有的一部分城市土地,这为以后的城市土地国有化奠定了物质基础。新中国土地所有制二是对市区中、小资本占地,先保护、后赎买渐变为国有土地对市区中、小资本占地,先保护、后赎买渐变为国有土地。新政府对城市中一般私 有资本产权采取了比较温和的保护和改造政策,这与革命理论中的社会阶级分析方法不无关系。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城市中的私人资本占地大多不属于封建主义和殖民买办的性质,进城后要团结中、小资本阶层,就应当承认和保护其土地所有权。19491955年间,中国在城市中实行了土地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的政策。即使在城市郊区的土地改革中,对民族资本、私人学校、
9、宗教团体的市郊占地实施了有偿的征收。1956年,中国经济得到了恢复和积累,抗美援朝战争也基本结束,新生政权和社会生活已全面稳定,中国政府着手开始对城市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市区的私人地产主要采取赎买、公私合营、国家经租等方式,定价收购,按本对市区的私人地产主要采取赎买、公私合营、国家经租等方式,定价收购,按本付息付息。由于这部分土地私有者占全社会人口的比重不大,政策在推进中也比较宽松、稳妥,所以这一历史进程虽长达10余年,却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1966年,中央政府宣布取消定息,停止付租,“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正式结束。届时,中国城市中只剩下极其有限的私房占地了。因为,那时中国人的普遍
10、愿望确实是要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赎买价格不能、也不应当远离当时社会的总体收入、分配水平。这就是“历史成本”与“现实成本”的差异所在。新中国土地所有制三是国家长年以定价征地不断扩大国有土地国家长年以定价征地不断扩大国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中国实行以 一切生产要素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空前规模的社会、经济和国防建设,兴建了许多新的城市、工业基地和公共设施,中国的城市已经从1949年的136个,发展到2002年的660个,原有城市的土地面积也成倍扩大,城市的扩张必然要侵占城市周边的非国有农用地。在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工程上马,都是靠国家计划来组织实
11、施的,其间国家公共资本的注入也难以再延续原先的非国有化地权。于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副产品”是大量土地所有权由私向公、由集体向国有单向转移。变更土地所有权涉及到许多敏感的社会矛盾,国家征地也不言而喻地染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鉴于深刻的历史经验,中央政府对征地相当慎重,早在1953年就颁发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此后又多次对法规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完善,其中对征收土地的原则、程序、审批权和各类补贴费用等方面均制定了相当严格的标准。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国家对城市用地实施了行政划拨,基本上确定国有土地产权后供公共部门和单位无偿、无限期地使用。经历过3333个错综复杂的春秋个错综复杂的春秋,中国城市中尚属
12、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土地已经很少,到1982年,官方认为城市统一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业已成熟,于12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方式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终于终结了城市终结了城市土地产权全部国有化的漫长历史土地产权全部国有化的漫长历史,并从最高立法的角度确立了国家多年所推行的土地公有制。现代土地所有制19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土地重新推行私人承包经营制,城市经济主体也出现了国有、集体、外资和私营等多元化趋势,城市用地逐渐出现了市场化的迫切需求,此后分离城市分离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实践与使用权的实践,也确实提高了城市土地的利用
13、效率。虽然城市土地统归国家所有的基本制度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探索土地有偿、有期限、可探索土地有偿、有期限、可流通的使用方式流通的使用方式,保护土地资源和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使之与经济结构的变化相适应,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3种: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
14、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组织经营、管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一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即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中国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
15、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如1989年公布的城市规划法指出:“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里所说的市区与统计口径上的市区也不相同,不包括城市郊区。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使用的市区一词,指的是城市行政区划内除市辖县以外的区域,包括城区和郊区。建
16、制镇既不属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关于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关于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指出:“草案第十条中原来是把镇草案第十条中原来是把镇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的。全民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的。全民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有些有些地方镇地方镇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规定。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
17、处理。规定。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中国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土地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其范围: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权利土地权属是指土地产权的归属,是存在于土地之中的排他性完全权利。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和他项权利。土地
18、权利是一束权利的集合,除所有权外,还有使用权、抵押权等物权及租赁债权。土地权利的主体是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客体是土地权属的界址、土地权属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等级和价格等。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享有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障。当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等土地权利变更时,必须由土地权利主体提出申请,经过权属审核后进行变更登记,办发证书,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权利可能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被剥,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结束或停止。土地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拥有的各项土地权利。土地权利可以通过划拨、租赁、交换等各种形式转移。确定
19、土地权属性质,必须查清土地的权属来源,即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取得土地的方式。土地权属的分类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土地登记单位。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依法征用或划拨土地,依法有偿出让、转让土地;新建、扩建、改建、买卖、继承、赠送、交换、分割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依法增减、交换、调整土地或分割、合并土地;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即“土地登记
20、单位”,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拥有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法人、自然人)的申请,对土地位置、界址、使用情况进行的实地核定、调查和勘察丈量。通过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限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土地权属制度土地权属制度,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和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现行土地制度,是指涉及土地权属法律制度以及土地权属流通的法律制度,还包括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土地权属不仅指土地的所有权制度,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制度;相应地,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也包括土地所有
21、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制度。除此之外,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国家还制定了土地利用管制的法律制度。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土地所有制度也是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历史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土地权属的流通制度土地权属流通制度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法律制度。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采取的是国家所有和农
22、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也只能发生在这两个权利主体之间;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则可发生于各种主体之间,包括国家、法人单位和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制度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亦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该条还规定了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强制性强制性和单向性单向性,即只能由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能反过来。法律直接规定了国家对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土地的集体
23、所有者在其土地被国家征用时与国家讨价还价的权利也随之丧失。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土地征收是2004年宪法修正后的新词汇。一些文件、报告时常混用“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主要原因是实践中人们还存有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
24、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分为三种:1、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25、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土地征收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纠纷问题1 1、征地纠纷概述。、征地纠纷概述。征地纠纷,顾名思义就是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失地农民、村委会、用地单位、政府之间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特殊主体经常表现为:一方是政府或开发商、一方是农民,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导致这类纠纷在处理过程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而且这类案件人数众多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征地规模、征地速度、征地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规划 导论 土地规划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