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改革行业政策分析及医药行业预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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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医疗改革行业政策分析及医药行业预测 2019 年,医药行业监管部门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提高效率,但医保控费相关政策及措施推荐速度明显加快。简政放权、提高效率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逐步完善,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审批加速;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不在设置审评时限,企业一致性评价立项申报更加理性;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受益于关联审评审批政策,行业集中度提升;医疗机构审批行政门槛持续降低;医保控费方面,“4+7”带量采购第一批落地及推广速度超预期,第二批预计将很快启动,医用耗材集采相关政策预计也将落地;医保基金监管更加严格,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DRG 付费 30 个国家试点城市正式确立,意味医保付费进入精细
2、化时代;2019 年医保目录调整在即,关注可能新准入的品种;财政部即将开展 2019 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未来可能会对医药行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一、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 加快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的具体措施逐步出台,针对药品:一是药品临床试验审批采取默认制,规定时间内未出具意见即可展开相关试验;二是加快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建立专门通道,对接受药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出台了具体的技术指导原则。2018-2019年药品审评审批相关政策 2018 年 7 月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药物临床试验审评审批程序的公告,在我国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自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人未收到国家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否定或质疑意见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开展药物临床试验。 2018 年 10 月药监局关于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审评审批相关事宜的公告:近十年在美国、欧盟或日本上市但未在我国境内上市的新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用于治疗罕见病的药品;(二)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尚无有效治疗或预防手段的药品;(三)用于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凡列入专门通道审评审批品种名单的,其在美国、欧盟或日本首次上市的持证商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的,药审中心建立专门通道开展审评,对罕见病治疗药品,在受理后 3 个月内完成技术审评;对其他境外新药,在受理后 6 个月内
4、完成技术审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药审中心报送的审核材料后 10 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截至报告日,药监局已发布两批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针对医疗器械:一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自 2018 年开始实施备案制,二是建立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对审查通过的项目优先审评审批;三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要审批的改为默认制。2018-2019年医疗器械审评审批相关政策 2018 年 11 月药监局发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审查,6
5、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并建立优先通过进行后续的检验及审评审批。2019 年 1 月 11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已累计批准 54 个创新医疗器械产品上市,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已有 197 个产品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通道,批准神经外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及磁共振成像系统等 54 个产品注册,一批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临床需求迫切的创新产品上市,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更好的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从批准产品所在地来看,产业大省创新医疗器械数量排名靠前,分别是北京 18 个、上海 10 个、广东 10 个、江苏 8 个。从批准产品的类型来看,植入
6、类医疗器械 22 个,诊断类设备 9 个,体外诊断试剂 13 个。根据国家药监局数据,对创新优先平均审评审批时间较其他普通三类首次注册产品平均压缩根据国家药监局数据,对创新优先平均审评审批时间较其他普通三类首次注册产品平均压缩 83 天,创新产品从研发到上市的时间进一步缩短。 2019 年 5 月药监局发布关于调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程序的公告:申请人在提出临床试验审批申请前,可以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自临床试验审批申请受理并缴费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器审中心意见的,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2018 年卫健委发布新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 年),放开了部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
7、可,医疗机构采购大型医疗设备流程简单化;同时要求 2020 年底前全国 1.17 万家二级医院建立“五大中心”、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释放大量医疗设备采购需求。另一方面,我国鼓励政策从国家层面的宏观引导正逐步落实为省级层面的采购规定,目前广东、湖北、辽宁、上海、四川、浙江等地纷纷出台鼓励采购国产医疗设备的政策。四川省最为典型,明确规定二甲及以下医院应使用国内产品,二甲以上医院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各种政策均利好国产大型医疗设备。 放开部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2018 年 4 月,国家卫健委制定新版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 年),与 2005 版相比,甲类管理目录由 12 个减
8、至 5 个,同时将首次配置大型医疗器械纳入甲类管理目录的价格底限由 500万人民币调整到 3000 万以上;乙类目录由 5 个调整为 7 个,其中 1.5T 及以上 MRI 均调整到乙类目录。在采购许可放宽前,1.5T MRI 设备属于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疗设备,其审批流程包括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卫生部受理、卫生部组织专家论证、卫生部批复等多步,而且卫生部仅在每年的 4 月和 7 月组织申请的受理,耗时较长,流程复杂。 要求二级医疗机构建立“五大中心”:2018 年 1 月,原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国约 1.17 万家二级医院建
9、立“五大中心”: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危重孕妇救治中心、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2018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2018-2020 年),要求 3.7 万家乡镇卫生院和 3.5 万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升级为二级医院,到 2020 年,500 家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分别达到“三级医院”和“三级中医院”。各地鼓励采购国产医疗设备 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原基药目录中的 289 种口服固体化学药制剂必须在 2018 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本着标准不降低、照现已发布的相关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开展技术审评的原则,药监局决定不再设置审
10、评时限,未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将进入常态化。 2018 年 12 月药监局发布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不再设置审评时限要求:新版国家基药目录已经施行并建立了动态调整机制,与一致性评价实现联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纳入目录,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将逐步被调出目录。对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不再统一设置评价时限要求。 首家通过后,其余企业相同品种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的要求也适当放宽。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药物品种在内的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 3 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企业经评估认为属于
11、临床必需、市场短缺品种的,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延期评价申请,经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认定后,可予适当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 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政策依然延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药品监管部门允许其在说明书和标签上予以标注,并将其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生产企业达到 3 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原则上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各地要在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完善集中采购政策;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中价格低廉、临床必需的药品在配套政策中给予支持,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12、截止 2019 年 6 月 16 日,共有 135 个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其中有 12 个品种过评企业数量超过 3 家(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有 9 家企业过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有 8 家企业过评,瑞舒伐他汀钙片、盐酸二甲双胍片分别有 6家企业过评,头孢呋辛酯片、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蒙脱石散分别有 5 家企业过评,异烟肼片、恩替卡韦分散片、恩替卡韦胶囊、格列美脲片、阿托伐他汀钙片分别有 4 家企业过评);有 7 个品种过评企业数量为 3 家;有 22 个品种过评企业数量为2 家,剩余的 94 个品种过评企业数量为 1 家。 三、药用辅料及药包材 2017年 12 月 1 日,
13、CFDA 发布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CDE 将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与数据库,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药用辅料正式进入登记备案时代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单独受理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注册申请,CDE 将建立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与数据库,待关联药品制剂提出注册申请后一并审评,药用辅料正式进入登记备案时代。2019 年,CDE 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与数据库建设完毕: 截止 2019 年 6 月 16 日,
14、在 CDE“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与数据库”登记的药用辅料有 1639 条,而被激活的辅料登记有 129 条,涉及 72 个辅料品种;大部分品种登记企业数量众多,而被激活、被批准在上市试剂中使用的企业很少;大部分品种目前只有一个企业登记信息被激活,行业集中度正在提升,市场逐渐向龙头企业和龙头企业倾斜。 截止 2019 年 6 月 16 日,在 CDE“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平台与数据库”登记的药包材有 3830 条,被激活的药包材登记有 124 条;与药用辅料一样,被激活的企业数量远小于登记企业数量,行业集中度也在提升。 四、医疗服务 2019 年针对医联体建设、区域医疗中心等
15、层面都有重大进展。分级诊疗相关政策 按照 2019 年 5 月卫健委关于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到 2019 年底,100 个试点城市全面启动城市医联体网格化布局与管理,每个试点城市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初步形成以城市三级医院牵头、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康复、护理等其他医疗机构参加的医联体管理模式。到 2020 年,100 个试点城市形成医联体网格化布局,取得明显成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利益、管理共同体,形成有序的分级诊疗就医秩序。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 国家医学中心及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力争在省域或者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解决
16、疑难危重患者看病就医问题。1)建设目标:2019 年,完成神经、呼吸和创伤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儿科、心血管、肿瘤、神经、呼吸和创伤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2)2020 年,完成妇产、骨科、传染病、口腔、精神专业类别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妇产、骨科、传染病、老年医学、口腔、精神专业类别的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3)到 2020 年,建立对各类别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定机制,根据需要,设置相应专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成以国家医学中心为引领,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骨干的国家、省、地区、县四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我国整体医疗服务水平。国家医学
17、中心及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相关政策 以县医院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城乡分开。2018 年 11 月卫健委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2018-2020)中提到:力争到 2020 年,全国有 500 家县医院和 500 家县中医院分别达到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绝大多数县医院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已经推出的部分重大疾病分级技术诊疗方案 以三级医院日间服务为重点推进分级诊疗急慢分开。以全科医生培养、医保报销政策的倾斜、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考核机制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相关政策梳理 五、医疗机构审批 卫健委针对医疗机构设置举办简化流程,深化贯彻“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
18、领域投资活力,不断出台多项利好政策。关于医疗服务机构设置的相关政策 2018 年 11 月,卫健委发布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10 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 30 日压缩至 20 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 45 日压缩至 30 日。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 20 日压缩至 12 日。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2019 年 5 月,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
19、的通知:20192020 年,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西安等 10 个城市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诊所不作限制。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举办诊所的,报所在地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连锁化、集团化诊所由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备案,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由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备案。鼓励在医疗机构执业满 5 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专科诊所。鼓励符合条件的全科医师,或加注全科医师执业范围的专科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全科诊所。 六、“4+7”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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