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docx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docx(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乡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本办法不适用于县城。第二条乡镇房屋建设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耕地占用,尽量利用旧宅基地和空闲用地。居民住宅和生产用房不得在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风景保护区建设。第三条村镇所有宅基地和空闲地均为集体所有,按村镇规划统一调拨使用。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屋窑土地证书和其他合同或证书要求宅基地的所有权。第四条乡镇所有建筑用地,必须按照国务院乡镇建筑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第二章乡镇规划第五条乡镇住房
2、建设,应当在乡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应考虑生产、人口发展等因素,先粗细,先解决合理布局、土地控制问题,然后进行详细规划。第六条村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合作社,下同)制定,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下同)讨论批准。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村镇规划由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得在乡镇规划批准前建房。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实施规划中遇到的问题。第条村镇规划,应按一九八二年一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发出的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制
3、订。村镇各项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挖掘原有村镇用地的潜力。必须扩建或新建时,须尽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水地、菜地、果园。提倡和鼓励建造楼房。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可参照以下比例,因地制宜,加以确定。集镇及乡所在地为:居住建设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五;公共建筑占百分之十至十五;道路、绿化占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生产建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一般村庄为:居住建设面积占村庄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公共建筑占百分之十左右;道路、绿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生产建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至二十。第三章农村建房第八条农村居民建房占地,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城市近郊,菜
4、区,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平川地区,不得超过二分。在人少地多的边远山区、山庄窝铺,可适当放宽。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限额,具体规定每一个村、镇居民建房占地标准,并报省土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按照所占土地年产值的四倍,向农业合作社(即有土地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下同)缴纳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费。土地年产值计算的方法是:根据所占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占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的,按照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二倍计算。非耕地是指本办法颁布前,连续三年以上不耕种的土地。盖楼房者免缴宅基地使用费。第十条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住
5、宅。多子女户(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已出嫁和招赘出去的不予计算)需要分居的,不管有几个子女,只批给一处新宅基地;现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达到规定标准一倍的,不另批给新宅基地。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户,不批给新的宅基地。第十一条由于村镇规划或其他原因迁建新居的,在新居建成半年以内,必须处理掉原有建筑物,把旧宅基地退还集体。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代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占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
6、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第十三条禁止借买房扩占宅基地。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主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宅基地使用费。没有上述宅基地变更批准手续的,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契。第十四条农村多种经营专业户具备下列条件者,得在住宅以外申请生产性建房用地:(1)现在农业生产已充分利用宅院空间,无潜力可挖,而资金、劳力足以继续扩大生产者;(2)新的专业户或联营专业户,资金、劳力、技术足以进行超过宅院空间容纳的生产规模者。此项用地应本着有利生产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由专业户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非耕
7、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或村内空闲地的专业户,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计算办法算出所占土地的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该项生产停止后,即应将所占土地交回农业合作社。专业户经营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项目,应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许占地。第四章集镇非农业户建房第十五条集镇内非农业户住房用地的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具体规定,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二分。集镇内非农业户居住用房占地,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农业合作社缴纳
8、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费。第十六条集镇内非农业个体经营户,建设生产性和商业性用房占地,应根据集镇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掌握。集镇内非农业个体经营户建房用地,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根据占地面积,按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经营停止后,所占土地应交还农业合作社,其房屋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经营者协商处理。第五章乡镇企业及其他公共建房第十七条乡镇企业(即原社队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占地,要严格控制,实行有偿使用。其申请程序、审批权限、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山西省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9、、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占用土地呈报的文件资料,可适当简化。第十八条砖瓦、石灰、取土、采石、挖砂等项生产,应充分利用不宜种植的山坡、土丘,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必须按土地的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同时,必须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向农业合作社缴纳一次性垦复基金,专门用于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或另造新地。第十九条乡镇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占地,只出土地补偿费,不出安置补助费。土地所有权仍属农业合作社所有,企业停办后,应无偿把土地交回被占地单位。所占土地的农业税,在国家未核减以前,由占地单位负担。第二十条村镇规划内为本村镇居民服务的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公共建设用地,
10、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出土地使用费。但要严格控制占地数量;要建造楼房。第二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乡、镇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同村民委员会私订协议占用土地,占地协议无效,土地退回被占地单位,对双方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任何单位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村镇 建房 用地 管理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