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协议书7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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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购协议书锦集7篇1.术语定义 本政府选购合同以下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选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选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全部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选购合同的全部文件。 (2)“政府选购合同价”系指依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选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选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选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效劳”指依据政府选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担当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效劳,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选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
2、装、测试、调试、培训、修理、供应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工程根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效劳的选购单位。 (6)“供方”指工程根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供应设备和效劳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根据本政府选购合同商定的标准对政府选购合同货物进展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选购工程验收报告单”指需方依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修理政府选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
3、册、修理指南、效劳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选购工程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选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选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选购文件”指集中选购机构公布的选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根据集中选购机构选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承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选购文件规定的
4、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全都。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根据“政府选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选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依据政府选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展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完毕之日起10(十)日内根据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
5、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选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选购工程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选购工程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学问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选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局部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害其学问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假如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担当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选购合同供应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学问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
6、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担当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选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爱护措施进展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消失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担当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效劳 8.1供方应供应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名目、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效劳指南等。 8.2供方还应供应以下效劳: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供应货物组装和修理所需的工具;
7、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供应运行监视、修理、保养等,假如选购文件没有特殊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效劳承诺书为准。假如上述文件规定有不全都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工程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展培训。 8.3伴随效劳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展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选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假如选购文件没有特殊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假如上述文件规定有不全都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供应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
8、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供应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足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假如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选购合同商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假如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选购合
9、同第9条商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依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效劳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选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选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供应售后效劳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全部性能指标到达技术标准书的要求时,可进展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给商须更换或进展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全部性能指标到达技术标准书的要求时,可进展终验。在全部到达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
10、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给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全部设备。在保修期内,假如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给商要调查故障缘由并修复直至满意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局部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供应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效劳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效劳要求,中标人必需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消失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供应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供应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需为修理和技术支持
11、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供应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效劳。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供应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担当责任。 (8)在保修期完毕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需连续供应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效劳,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效劳,应说明效劳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意以上要求,选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假如供方未根据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选购合同货物和供应效劳;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
12、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根据需方选择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担当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供应效劳并担当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局部以到达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担当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患病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患
13、病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担当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爱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局部或全部解除政府选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担当。 12.2假如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根据需方选择的方式担当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选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假如这些金额缺乏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缺乏局部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
14、供方未按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选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选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选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行抗力 13.1假如供方和需方因不行抗力而导致政府选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选购合同义务,不应当担当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选购合同
15、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选购合同而后遇不行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行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掌握,不行预见的大事,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大事包括但不限于:战斗、严峻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大事。 13.3在不行抗力大事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行抗力的状况和缘由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连续履行政府选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实行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行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选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选购
16、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头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选购合同治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假如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选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选购合同局部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展诉讼的局部外,本政府选购合同的其他局部应连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选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选购合同商定实行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状况下,需方可在以下状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局部或全部政府选购合同。 15.1.1假如供方未能在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供应局部或全部货物和效劳; 15.1.2假如供方未能履行
17、政府选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假如需方依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局部政府选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局部费用负责。供方应连续履行政府选购合同中未终止的局部。 15.3假如需方违约,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选购法对政府选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选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选购合同。政府选购合同连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选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担当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选购合同转让
18、和分包 除选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选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局部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选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选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展解释。 19.政府选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选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选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选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选购治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治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选购合同附件 以下文件构本钱政府选购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与本政府选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选购文件及选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19、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选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选购协议书 篇2 甲方(选购单位): 合同编号:乙方(协议定点供给商): 签订地点: 为爱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政府选购协议定点招投标文件、协议定点承诺书等,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供应以下全新的标的 二、技术标准:乙方供应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交货 。 四、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 五、产品质量保证:乙方供应的产
20、品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在正确安装、使用和保养下,保修一年易损件不保,人为不保。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足的性能。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六、专利权: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供应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害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假如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包装要求:乙方供应的产品应按标准措施进展包装,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具体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协作。在验收中发觉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甲方应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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