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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发202350号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治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行政惩罚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行政惩罚法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惩罚工作。 第三条 市和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循公正、
2、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惩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应当建立行政惩罚监视小组,负责监视行政执法与行政惩罚工作。 其次章 立 案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通过受理职工投诉、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指定执法人员进展初步调查。 第八条 经初步调查,发觉单位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员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调查笔录,终止调查。 第九条 有以下状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
3、正。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 第十条 有以下状况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申请立案。 已收到责令改正书,但逾期不办的;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十一条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当事人根本状况;案由;根本事实;承办人员意见;科室负责人意见;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意见。 第十二条 依据违法行为确定案由分别为: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
4、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来自:);少缴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职工实行哄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承办案件的科室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立案。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进展,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开展调查时,应当做好调查或询问笔录,并依法取得当事人违法的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惩罚依据和惩罚建议整理上报科室负责人审核。 第四章 审查打
5、算 第十七条 承办人员依据调查结果填写行政惩罚审批表,报行政惩罚监视小组审查。 第十八条 行政惩罚监视小组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案件管辖权; 单位根本状况; 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定性是否精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九条 行政惩罚监视小组应当视不怜悯况提出如下书面意见: 对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定性精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惩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正; 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订正; 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其次十条 住房公积金治
6、理中心负责人应当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以下打算: 确有应受行政惩罚行为的,打算行政惩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或者当事人违法行为稍微并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惩罚情形的,不予行政惩罚。 当事人行为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听 证 其次十一条 打算惩罚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后,送发当事人。 其次十二条 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行政惩罚的种类,依据和罚款数额; 当事人有要求进行听证的权利; 作出行政惩罚事先告知打算的日期并加盖公积金中心公章。 其
7、次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者在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其次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应当准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进行七日前填发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 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送达行政惩罚听证告知书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其次十五条 当事人有正值理由要求听证延期的,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与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其次十六条 听证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
8、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其次十七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行政惩罚的当事人及其托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 托付代理人参与听证,应当在进行听证前向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提交授权托付书。 其次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听证进行前,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在公积金中心住宅地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次十九条 进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惩罚打算建议,当事人进展申辩和质证。 第三十条 听证应当设专人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涂改处应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听证完毕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
9、据听证状况,向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应当依据书面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打算。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不要求听证或听证后做出惩罚打算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制行政惩罚打算书,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实施行政惩罚。 第三十三条 行政惩罚打算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惩罚的种类、依据和罚款数额; 行政惩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惩罚打算的日期并加盖公积金中心公章。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作出的行政惩罚,可在接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1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送 达 第三十五条 送达的行政惩罚文书应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宣读,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入。送达的上述文书,应当由受送达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将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宅或收发部门的,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 应当保存邮寄凭证。 第七章 执 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惩罚应当根据行政惩罚打算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惩罚打算的,由承办人员
11、提出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需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向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申请,并就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做出详细、可行的规划,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各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八章 结 案 第三十九条 具有以下状况的,予以结案: 案件因事实不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因违法行为稍微且准时订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惩罚的; 违法行为稍微,依法可以不予惩罚的; 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 关的; 因事实清晰做出惩罚打算,并已执行完毕的。 第四十条 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四十一条 结案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一、简要案情及调查、处理、执行状况;二、结案建议;三、最终审批意见。案件审结后,由承办人将全部案卷材料清册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依据情节轻重予以批判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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