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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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铁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第68号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地的治理,改善城市生态条件,制造美丽干净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立、爱护和治理。第三条 本方法中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一)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绿地及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二)居民区和机关、团体、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绿地;(三)改善城市自然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的防护绿地;(四)为城市绿化培育各种苗木、花草
2、及其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的生产绿地;(五)风景名胜区绿地。第四条 铁岭市城乡建立委员会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制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园林绿化治理机构详细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立、爱护和治理。实行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体制的城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立和治理与行政惩罚相分别,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实施惩罚,由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园林绿化建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强园林绿化治理和科学讨论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掩盖率和绿化水平。第
3、六条 城市内各单位和有劳动力量的公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或者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鼓舞和提倡社会捐助、绿地认养、街路和游园题名等多元化绿化方式。 其次章规划与建立 第七条 城市绿化系统专业规划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必需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有规划地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规划或占用规划确定的绿地,因调整城市规划确需变动时,须经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第八条 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造区绿地面积应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绿地由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绿化。新建改建道路、立交桥和沿河两侧应适当预留绿地,其中新建干道预留绿地的宽度不得少于道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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