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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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8.06 【实施日期】2023.08.06 第一条 为加强银川市人才市场治理,促进人才合理流淌,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学历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市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人才市场根据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原则,运用市场机制进展人才、智力沟通,实现个人自主择业、单位自主择人。 第五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
2、本市辖区人才市场的监视治理部门;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市场的治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治理机构,受同级人事部门的托付,详细负责人才市场的治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人才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机构名称和机构章程;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必要的资金; (三)具有3名以上并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人才市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人才市场的设立宗旨、业务范围、人员组成、机构章程、场地设施及资金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设立人才市场,根据以下规定审批。经批准的,领取自治区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中介效劳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一)市、县(区)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需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 (二)非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市场,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批,报自治区人事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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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 人才市场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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