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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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7.20 【实施日期】1998.07.2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立档案的治理,有效地爱护和利用城市建立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立部城市建立档案治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立档案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建立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立和治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模型、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成的城建档案的治理。 第四条 银川市规划行政主管
2、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治理工作,银川市城市建立档案治理处详细负责全市的城建档案日常治理工作,业务上受银川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 银川市城市建立档案馆是我市城建档案资料治理中心,其职责主要是接收、收集和保管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进展科学治理,积极供应利用。 第六条 建立工程档案的治理应逐步形成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立系统各专业治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档案室为根底的城建档案治理网络。 第七条 凡在我市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需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和柜架,并具有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生物和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八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爱护和供应利用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赐予嘉奖。 第九条 对要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根据银川市城建档案接收进馆范围(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重点治理以下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立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工业建筑与住宅、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立工程档案; 2、市政根底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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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 城市建设 档案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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