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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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23修订)_物业经理人 2023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10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治理,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方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方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治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治理
2、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市城市治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治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需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详细收费标准见本方法附表。 第五条 工商业和中心、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治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其次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治理局负责直接征收。 根据以下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治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托付代征协议书: (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展代征; (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
3、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治理企业进展代征; (三)有物业治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治理企业代收。 第六条 市城市治理局应当根据代征协议或代征垃圾处理费35%的标准,(来自:)每半年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根底设施建立和处置费用及征收治理费用。 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市生 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治理、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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