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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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23) 镇江市物业治理实施方法(20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治理活动,维护物业治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效劳及其监视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物业治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治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治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2、镇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将物业效劳纳入现代效劳业进展规划、社区建立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 (二)明确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治理机构; (三)建立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规划、城市治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视、环境爱护、工商等部门参与的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治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 (四)健全由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成的物业治理纠纷处理机制,协调解决物业治理中发生的各类
3、冲突和纠纷; (五)建立物业效劳应急治理机制和长效治理机制; (六)对旧住宅区配套设施不全的,有规划地组织综合整治,提升配套水平,逐步实施物业治理。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一)讨论制定物业治理进展规划、行业效劳标准、相关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等; (二)指导、监视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物业效劳企业诚信体系,制定物业效劳企业和工程负责人信用信息治理方法; (四)依法查处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活动的监视治理工作: (一)负责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招投标、物业承接
4、查验以及物业效劳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监视; (二)指导和协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自治组织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监视; (三)负责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日常监管及信用信息核查治理工作; (四)指导和协调旧住宅小区物业治理相关工作; (五)依法查处违反物业治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工作: (一)建立社区物业效劳机构,公开投诉电话、办公地址; (二)负责协调物业治理与社区治理、社区效劳的关系; (三)建立物业治理冲突投诉调解机制,承受和处理群众的投诉和纠纷,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准时协调处理物业治理中的冲突和纠纷;
5、 (四)制定物业治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治理机制; (五)负责业主自治组织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指导监视业主自治组织的日常工作,建立业主自治组织档案; (六)协调建立单位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的关系。 第七条 规划、城市治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视、环境爱护、民防、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治理活动的有关监视治理工作。 第八条 市物业治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治理,强化行业监视,积极调解行业内部争议,标准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效劳水平,维护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章 物业治理区域 第九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由一个物
6、业效劳企业实施物业治理。 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治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仆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布局、社区建立等因素确定。 建立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住宅建立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明确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听取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治理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十条 建立单位应当依据物业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立等因素划定物业治理区域。新建物业工程的物业治理区域划分遵循以下规定: (一)同一规划区域内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
7、业治理区域; (二)住宅物业工程内的非住宅物业与住宅物业,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三)分期建立或者由两个以上建立单位共同开发的物业工程,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治理区域; (四)其他可以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并符合规划建立工程设计方案要求且能够区分建筑物全部权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治理区域,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一条 新建物业工程的物业治理区域划分是物业治理方案的重要组成局部,建立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治理区域向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8、物业治理区域档案登记表; (二)立项批文; (三)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五)规划条件书和规划总平面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物业治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 建立单位应当将物业治理区域划分备案证明的相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原有规划设计方案,原物业治理区域划分不符合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的,应当重新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已经预(销)售的,建立单位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前,应
9、当征求相关买受人意见。重新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后,由建立单位向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已划定物业治理区域并实施物业治理但尚未向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效劳企业向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由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办法见后确定物业治理区域,物业治理区域划分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进展公示。 第十三条 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治理区域档案。 物业治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治理区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局部数量、业主共有局部主要状况、建立单位以及其
10、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治理规约(含临时治理规约,下同)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和商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承受物业效劳企业供应的效劳; (二)按程序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建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并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时,享有被选举权; (五)监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视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物业效劳
11、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 (八)监视物业共用局部、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 (九)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用局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打算; (四)根据有关规
12、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五)遵守物业效劳合同(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相关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公共水电费(含电梯运行电费,下同)等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一个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户数超过300户的,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代表由业主大会筹备组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举出1至5名候选人,经相关业主选举产生。参与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应当于业主代表大会7日前,就会议拟争论的
13、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办法见。业主代表的任期与当届的业主委员会任期一样。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会议: (一) 物业治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到达50%以上的; (二) 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到达50%以上的。 第十九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立单位应当根据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以下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治理区域备案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清单及证明;
14、(六)物业效劳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其次十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立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费用,依据物业治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立单位担当。建立单位在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时,应当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商定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并将筹备费用一次性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费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筹备组应当将筹备费
15、用的使用状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承受全体业主的监视。 其次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立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举产生,其他成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托付书。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5至11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6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当。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推举方法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展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
16、备组正式开展工作前,辖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筹备组成员进展物业治理相关学问培训。 其次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以下筹备工作,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治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章草案; (三)确定业主身份(含业主姓名及所拥有的专有局部面积),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监票人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担当;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方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方案、表决规章; (六)召开首次业主
17、大会会议的其他预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筹备组提出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争论打算是否接受并书面答复。 业主大会成立后,筹备组自动解散。筹备组未在90日内完成前款所述筹备工作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其次十三条 业主大会打算以下事项,并履行相关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
18、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章;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视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转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打算; (三)制定物业效劳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 (四)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效劳企业,审议和批准业主委员会拟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 (五)依法打算专项修理资金筹集、使用、治理事项并监视实施; (六)打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方式并监视使用;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转变共用局部的用途; (九)制定、修改共用局部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安排、使用方案; (十)法律、法规或者治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打算的事项。 其次十四条 业主大
19、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的规定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物业治理区域内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准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大事需要准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或者治理规约规定的其他状况。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展指导、监视。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当保存。 其次十五条 业主大
20、会会议可以采纳集体争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纳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与。 采纳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详细表决方式应当在治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章中商定。 鼓舞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业主自治活动,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议事可以采纳纸质或者手机信息、电子邮件、APP平台等方式实行实名制表决。 其次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打算事项,在物业治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打算
21、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治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状况; (三)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章、治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章及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 (五)草拟共用局部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安排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六)催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公共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草拟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八)草拟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 (九)催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治理规约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十)准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打算和决议向全体业主公布,并负责执行和组
22、织实施; (十一)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治理的意见和建议,监视并帮助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 (十二)承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视,并积极协作做好社区治理工作,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之间的冲突和纠纷;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给予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详细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章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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