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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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锦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第6号 锦州市城市供水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11月30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德佳 2023年11月30日 锦州市城市供水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治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保证安全供水,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立施供水(含二次供水)。 本方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
2、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自建立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用其自行建立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立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不含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立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应用水。 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单位,是指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立施供水的企业和单位。 本方法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水井、渗渠、取水口、加压泵站、输配水管道、净配水厂、专用供电线路、消火栓、阀门、计量器具等设施。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3、第四条市水务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治理工作。 规划、住房与城乡建立、环境爱护、卫生、物价、质量技术监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规划用水、节省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和其他用水,严格掌握开采地下水。 其次章城市供水规划与工程建立 第六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住房与城乡建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供水规划,报市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规划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建立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
4、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建立规划进展,并办理有关根本建立审批手续。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与城市供水工程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立。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托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担当,并遵守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规程。 制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根据规定组织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用水模式。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根据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
5、展设计、施工。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应当根据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逐步进展改造。 第三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一条市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应当设置爱护标识,并实行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内,制止从事以下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一)修建渗水厕所、污水渠道、牲畜饲养场; (二)堆放或者倾倒工业废渣、工业废液、生活垃圾; (三)存放有毒化学物品; (四)施用剧毒性农药; (五)清洗装贮化学物品的容器或者车辆; (六)其他
6、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掩盖范围内,供水力量能够满意需要的,制止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逐步依法关闭。 第四章城市供水水质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水的水质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治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提高水质检测力量;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测工程、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三)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存档工作; (四)按月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照实报告供水水质检测数据;
7、 (五)根据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布有关水质信息; (六)承受公众关于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 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进展常规检测并 更多精品源自 房地产 E网 对各类储水设施进展清洗消毒。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力量的,应当托付法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展现场检测。 第十五条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严格进展清洗、消毒;经法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治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中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
8、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相应的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并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应当马上向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市城市供水及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接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马上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城市供
9、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报告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并通知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 第十九条发觉城市供水水质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后,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马上启动市城市供水水质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实行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扩大,并保障有关用户的用水;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治理单位应当马上组织人员查明状况,组织抢险抢修。 第五章城市供水经营 其次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其次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顿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修理
10、等缘由需暂停供水的,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不行抗力或者临时故障造成停水,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实行应急供水措施。 其次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设施进展施工、修理、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协作,并供应便利条件,不得阻止、设障。 因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状况紧急,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后补办手续。 在城市供水设施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实行安全措施。城市供水设施抢修完毕后,应当恢复原状。 其次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直接从事供、管水的
11、人员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经卫生学问培训后,方可上岗。 其次十四条因自然灾难、突发事故等特别缘由影响正常供水时,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用水单位实行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 其次十五条凡申请用水开户、转变用水性质、临时用水、中止用水、停顿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等,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供用水合同。 用户申请中止用水、停顿用水、更名过户的,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结清所欠水费。 日用水量千吨以上的用户,需停水检修时,应当提前2日报知城市供水企业。 其次十六条公共消火栓、消防水鹤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并
12、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其次十七条制止以下违法用水行为: (一)擅拘束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取水; (二)采纳更换、绕过、破坏水表等手段窃水; (三)用户有意以滴水方式不计量用水; (四)各种形式转供水; (五)其他违法用水行为。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 其次十八条城市供水单位对其治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修理,确保安全运行。 其次十九条水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新安装的水表,应当依法向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第三十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立工程开工前,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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