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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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阜新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九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租赁治理,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治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全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以下行为视为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一)以合作、合伙经营等名义供应房屋供他人使用,不担当经营风险而猎取固定收益的;(二)将房屋分割供应给他人使用并猎取固定
2、收益的;(三)以其他方式转让房屋使用权猎取固定收益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视为租赁的其他行为。第四条 房产行政治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帮助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做好出租房屋的治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市房屋租赁治理工作。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合法的原则。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明的;(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属于违法建筑的;(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制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主要事项:(一)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名称及住宅;(二)房屋的坐落、构造、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及期限;(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五)房屋修缮责任;(六)转租的商定;(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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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 城市 房屋 租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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