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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全文(3篇)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方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爱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备雷电灾难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方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难防备工程实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2、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详细方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制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担当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
3、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展施工,并承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视治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根据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展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4、应当对隐藏工程进展逐项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章 防雷产品 篇二 其次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其次十九条 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前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承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视检查。 章 总则 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难防备工作,标准雷电灾难治理,提高雷电灾难防备力量和水平,爱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
5、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立和社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难防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疆内从事雷电灾难防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雷电灾难防备(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备和减轻雷电灾难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难的讨论、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难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治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承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视治理。 第五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讨论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讨论成果,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加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疆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承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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