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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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23年) 陕西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202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及其监视治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合同商定向业主供应效劳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效劳费、物业治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效劳费(以下统称“停车效劳费”)和其他效劳费。 物业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在物业
2、治理区域内供应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治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效劳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托付,根据停放效劳合同商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展秩序治理、供应效劳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业主托付或者共性化需求供应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或者物业效劳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效劳工程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市场监视治理局负责制定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设
3、区市、县(市)进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根据各自治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他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详细工作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进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小区容量、场地设施、企业本钱、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制定,定期调整并保持相对稳定。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在政府指导价之内通过合同商定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详细标准。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商定。 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治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其次章 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效劳企业可以实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计费方式商定物业效劳费。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物业效劳企业依照合同商定事项供应效劳
5、,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担当。包干制物业效劳费由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酬金制物业效劳费由物业效劳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八条 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治理区域内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治理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
6、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或者物业效劳支出。 第九条 停车效劳费本钱由交通工具停放效劳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治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效劳费本钱相重叠的局部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
7、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不得单独收取。 第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实行抄表到户的,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担当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未实行抄表到户的,总表与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应当计入物业效劳费本钱,并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更新等责任,不得在物业效劳费之外再单独收取相关费用,各地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制定核算方法。 第三章 物业效劳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 物业效劳费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月计收,物业效劳合同对计收时间另有
8、商定的除外。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根据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纳入物业治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物业效劳费从交付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四条 停车效劳费依据合同商定按月计收。纳入物业治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车位,停车效劳费由建立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车位,停车效劳费从交付次日
9、起由业主按月交纳。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标准车位的停车效劳费应当适当优待。 第十五条 鼓舞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短时停车效劳费实行优待,对临时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当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物业效劳企业在收到业主告知后,不得限制或者阻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空置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第十六条 以下车辆临时进入物业治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临时停放30分钟之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抢险、抢救、环卫等特种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第十七条 业主因自身缘由逾期不办理物业交付手续的,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效劳费、停车效劳费从建
10、立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按月交纳。 第十八条 经业主验收,暂不使用或者使用后因自身缘由空置1个月以上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经物业效劳企业登记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效劳费、停车效劳费应当下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调幅度;实行市场调整价的根据物业效劳合同执行。 第四章 行为标准与监视治理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向业主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或者物业效劳合同内容以外的其他效劳合同作为向业主交付物业的前置条件强制捆绑、强制效劳、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效劳、多收费少效劳,以及变相收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
11、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但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其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其次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承受专营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未交物业效劳费为由限制或者阻碍业主对水、电、气、暖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效劳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其次十一条 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效劳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政府对供暖补贴的,补贴方案应当包括在收费方案内),必需经业主大会或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完毕后,必需向全体业主公
12、布收支状况。 其次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可以自行或者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装修期间产生的垃圾。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自行商定。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修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担当,并担当相关责任。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承接本小区物业的承接查验报告,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 其次十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物业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工程、效劳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
13、承受监视。 其次十五条 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归属全体业主全部,优先用于抵扣物业效劳费或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打算使用。 其次十六条 物业效劳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效劳合同履行状况、归属业主收益等状况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业主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全部归属全体业主收益的相关财务资料,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供应便利。鼓舞物业效劳企业向全体业主公开物业效劳费和停车效劳费收入以及本钱费用(构成)支出明细。 其次十七条 各地进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要加强物业效劳收费监视治理工作
14、。进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效劳行业诚信治理。市场监视治理部门要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厉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八条 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详细实施细则(方法),并抄送上一级进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视治理部门。 其次十九条 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类型物业的收费行为可以参照本方法执行,其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三十条 本方法由省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省市场监视治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
15、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符的,按本方法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经理人: 篇2:武汉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武汉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 (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武汉市物业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诚恳信用和质
16、价相符的原则。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主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治理,维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效劳本钱根据物业效劳定价本钱监审方法审核确定。 武汉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主管部门参照武汉市住宅物业效劳等级标准(DB4201/T534-2023)制定,详细标准见附
17、件。 建立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向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效劳合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效劳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局部面积到达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到达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到达百分之二十的。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治理以外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进展商定。 第六条鼓舞各
18、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对老旧住宅小区根据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加、多元共治的原则,推行突出效劳群众价值取向、表达公益属性的“红色物业”。物业效劳主体可依据老旧住宅小区实际状况,与业主协商确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物业效劳费补偿机制,制定并落实补贴政策。 第九条物业效劳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第十条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征求意见
19、前,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按幢公示拟调价方案及理由、本钱变动状况等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一条物业治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商定,并按合同商定执行。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不得收取停车费,物业效劳主体可根据合同商定收取物业效劳费,物业效劳费可按车库(位)的个数计收,也可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进展公示,不得以不公正
20、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第十三条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临时停放的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四条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所得收益由物业效劳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待业主大会成立后交付业主大会;
21、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效劳主体代为经营前款规定所得收益,可以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五条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治理的,由物业效劳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治理方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展详细规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商定。 第十六条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建立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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