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的内容.doc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的内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的内容.doc(2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集体土地买卖合同书的内容 我国的物权制度一直将土地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立的权利客体,而所谓“房地全都”原则即是要求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全部权一同转让、抵押。其在立法上的表达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31 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47 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全部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 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
2、抵押。” 应当留意到,上述法律调整对象均竖有土地使用权及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解决的是在房地不行分的物理现象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全部人间的权利问题。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该条规定从形式上看似乎也表达了“房地全都”的原则,但认真分析,该规定只明确了“地随房走”,而且国家土地治理局1995年9月11日公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时,集体土地全部者应同意“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第十三条规定“
3、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土地治理部门依法先办理征地手续,将抵押土地转为国有,然后再按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进展处置。”由此可见,所谓“地随房走”也是在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实现,在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地上物全部权之间从没有法律规定两者的权利主体必需全都,农村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并无适用“房地全都”原则的明确要求。 2、集体土地买卖合同 摘 要文章介绍了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相关内容,简要分析目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原则。 关键词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起因;特点;法律效力认定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
4、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熟悉存在差异,因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认为,农村房屋建筑的根底是宅基地,宅基地系集体土地,其转让不符合土地治理法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有的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律和行规,就应认定合同有效,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本文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起因及其特点和法律效力认定进展简要分析。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纠纷多的起因及其特点 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淌加、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产生的,而在农村,农夫外出打工的数量是日益增多,新生代农夫的就业意识的转变,农夫迁往城镇的日益增多,农村卖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5、,但是近年来,卖房多年的村民,由于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于房屋买卖价格,出于利益的驱动而悔,有的主见要求与买受人共享拆迁利益,有的主见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为此纠纷不断,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隐患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允许转让,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房屋买卖事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我国法律制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不能转让。另一种意见认为,“法无制止即可行”,我国法律没有制止农村房屋买卖的明文规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农村房屋就可以转让。从我国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
6、可以看出,国家还是确定农村房屋是可以出售的,没有要制止和干预农村居民行使房屋全部权的立法意图。而且,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部权”的规定,既然农村房屋是农村居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作为农村房屋全部权人的农村居民,完全可依法对其房屋行使包括处分权在内的全部权。因此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可以转让的。正是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熟悉存在差异,再加上随着城镇的扩张,农村土地增值,拆迁补偿费用远远于房屋转让价格,出卖人出于利益的驱动而悔从而引发此类纠纷频发不断。司法实践中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
7、同纠纷的主要特点有:1.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为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是同村村民的状况;2.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起诉前两年以上;3.合同都已履行(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给付了房款并入住),但多未办理房屋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4.从起因看,多源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5.从标的物现状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 二、依据集体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主体不同而认定合同法律效力 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8、业建立;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立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该条款 篇五: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鉴于:1、甲方系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全部权人,且其对该房屋的处分已征得该房屋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2、甲方情愿将房屋出卖给乙方; 3、乙方情愿购置上述房屋; 4、本合同项下房屋现属于集体土地,临时不能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就乙方向甲方购置房屋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
9、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以后集体办理房屋全部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时及乙方如需出售本房屋时,如需要甲方帮助时,甲方应无条件帮助乙方办理全部相关手续,如因甲方缘由,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担当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的购房款及房屋升值后收益款 。 其次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状况。 3、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第三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已包含在交易总价中。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不再另行计价。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仟元整给甲方; 第五条 特殊商定 房屋交付后,如发生房屋征收或拆迁等对
10、房屋及相应土地的补偿,由乙方全部。 第六条 陈述和承诺条款 1、甲方承诺:甲方拥有对本合同项下房屋完全的处分权。2、乙方承诺:真实地情愿购置本合同项下的房屋。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见证人: 日期: 3、集体土地买卖合同 甲方(出让人):_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人):_身份证号: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有偿、诚恳信用原则,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树木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折约 亩)。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 。 其次条、转让方式 甲方将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
11、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三条、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价为 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治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价款。 第六条、其他商定 1.在出让过程中,甲方仅担当全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 2.乙方的开发建立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争议,经协商
12、无效时,提请裁决。 第九条、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 乙方(签章):_ _ 见证人(签章): _ 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4、集体土地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以下房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产已作了充分了解,情愿购置该房产。甲方出售的上述房产根本状况为(1)混凝土根底构造办公室三层,总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2)星棚构造5个:生产车间、宿舍总面积5200平方米。甲、乙双方拟订交易上述房
13、产的全部,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 上述房产若有设立住房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则该账户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如没设立该账户的,则所设立责任随房产的转移而转移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产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 元整( 1470000元),按混凝土构造每平方米360元计算,星棚构造每平方米255元计算。甲方已于签订合同当日收到乙方以现金形式给付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元整( 1470000元)。 三、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担当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
14、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打算中途不卖或逾期10天仍未交付房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赔偿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违约金给乙方。 六、办理上述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均由甲方缴纳。 七、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准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商定后作为补充合同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十、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5、集体土地买卖合同 【案情】 20xx年10月黄屯村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商定,黄屯村会将其在本村
15、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xx年取得了有关土地治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立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会。20xx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恳求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撤除新建厂房。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会连续履行合同。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消失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16、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立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了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其次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立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由于,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制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夫全部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制止非农建立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立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17、 【评析】 笔者同意其次种意见。 要推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夫集体全部的建立用地流转是否违了土地治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土地治理法的规定,我国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我国对于农用地的爱护是特别严格的,在土地治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其次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其次类是集体建立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立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立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立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据土地治理法第十一条其次款的规定,集体建立用地也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 买卖 合同书 内容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