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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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 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 2023159号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 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十二月十日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 行一、为落实我省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依据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法陕政令139 号,结合渭河流域实际,制订本方案。二、本方案适用于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补偿。考核因子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并根据实际状况适时
2、增加氨氮等因子。三、污染补偿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实施。其中,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监测及核定,核算污染补偿资金,并商省财政厅提出污染补偿资金的使用方案;省财政厅负责污染补偿资金的治理;省水利厅负责供给考核断面的水量数据。四、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低于污染物浓度把握指标时,不缴纳污染补偿资金。当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高于污染物浓度把握指标时,由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收取污染补偿资金。污染补偿资金的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超标1mg/L 缴纳 10 万元,缺乏1mg/L 的依据1mg/L 计算各设区市考核断面位
3、置及化学需氧量浓度把握指标值见附件1。五、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污染物浓度是依据各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月平均值,再经省环境监测部门手工监测数据进展合理校核后确定。当上游城市来水水质超过其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把握指标时,在核算下游城市出境水体污染物浓度时,应扣除上游来水水质的污染物超标局部计算方法见附件2。六、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水质按月监测数据进展统计,污染补偿资金按季度为单位进展核算、以年度为单位予以结算。省环保厅在每月 10 日前,核定出上月各设区市考核断面的污染物监测浓度;每季度 15 日前,依据各设区市考核断面水质污染因子的平均浓度,核算出上季度各设区市应缴纳的污染补偿资金,并将结果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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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 渭河 流域 水污染 补偿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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