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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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治理方法(2023)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治理方法业经2023年3月22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鞍山市户外牌匾设置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户外牌匾设置行为,美化城市市容,维护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鞍山市市区范围内户外牌匾的设置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牌
2、匾,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的门面牌匾、标牌、标志、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字体符号等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全市牌匾设置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详细负责全市牌匾的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 牌匾设置 第五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进展的要求,并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全部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
3、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 (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治理权的,有治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打算。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设置牌匾应当根据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治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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