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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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3) 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细则(2023) 第一条 为标准本市物业效劳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和治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效劳企业,对住宅物业效劳区域供应物业效劳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效劳收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护、养护、治理、维护物业效劳区域
2、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公正、公正、公开以及效劳标准与收费标准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治理工作。 市城区物业效劳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房产)部门监视治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治理权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整价。 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治理,其价格由物业治理协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房产)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效劳本钱和业主承受力量等因素,根据规定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相应的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各建立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业主商定详细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合同。 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的住宅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分等级方式,实行分等级定价,各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等级以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效劳等级为准。效劳等级实行动态治理,对达不到等级效劳标准的进展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经住建(房产)部门认
4、定,作降低等级处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详细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在政府定价范围内,根据住建(房产)、价格部门核定的效劳等级,由物业效劳公司报住建(房产)、价格部门备案,待住建(房产)、价格部门签字盖章后执行。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整价治理的物业效劳,由业主大会根据公正、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效劳主体,并与业主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对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等进展商定。 物业效劳合同期内,物业效劳主体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确需要调整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金和利润,物业效劳本钱或物业效劳支出
5、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局部: 1、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含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及公共效劳所产出的水、电等公共能消耗用);二次加压另行计费收取; 3、物业效劳区域(楼道)清洁卫生费; 4、物业效劳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效劳区域消防设施维护费用; 6、物业效劳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7、物业效劳企业办公费用; 8、物业效劳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9、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等按规定应当通过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的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效劳本钱。 第十一条 前期物业效劳合
6、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或已纳入物业效劳范围的已峻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立单位缘由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也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交纳物业效劳费。 房屋交付后在一年内未入住、未使用的物业,空置期间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80%交纳。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建立工程规划设计和配建标准建立停车库(位),优先满意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
7、并按规定报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单位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正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对于公众投诉频繁、冲突突出的车库(位)租售价格,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本钱调查,通过公开本钱调查结果,引导催促建立单位合理确定价格。对本钱调查证明租售价格过高,经提示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但其治理、使用、收费等详细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专有局部占用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可收取车辆停车费,并定期在物业效劳区域显著位
8、置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状况。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租赁)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但可收取车库、车位物业效劳费。 对业主在物业效劳区域内公共(规划配套建立的)停车位内停放车辆的停放效劳费,详细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并签订效劳合同。 第十四条 对进入住宅区域内的以下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救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修理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
9、使用人供应搬家、配送货物效劳的车辆。 第十五条 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打算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业效劳主体代为收取、保管前款经营收益,可以按合同商定提取劳务费。 物业效劳费收入与使用支出状况,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及支出状况,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并适时审计,承受业主监视。 第十六条 业主对其房屋进展室内装修的,物业效劳企业可向业主(或装饰企业)收取装修保证金,主要用于装修过程消失破坏公共部位及设施需要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但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及如何赔偿,退还时间等,应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装饰企业)协商并签订合同。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
10、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托付物业效劳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并签订合同。 除此之外,与装修有关的其它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七条 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住宅小区,建立单位或物业效劳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在免费配备数量之外另行增购,或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本钱费。 第十八条 对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供应维护安装等临时性效劳的外来人员、车辆,物业效劳主体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确因实行出入证(卡)治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
11、、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对于未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效劳(治理)区域,供水、供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供水、供电损耗,可按最高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8%(供水)、7%(供电),计入物业效劳费中。 二次加压供水费用应实行据实分摊原则,并将分摊费用具体清单在效劳区域显著位置进展公示。 其次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按合同商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纳,未按商定交纳的,物业效劳主体可依法追缴。 物业效劳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合同,乱收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物业效劳主体不得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效劳费等理由,削减效劳内容,降低效劳
12、质量,中断或者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效劳费。 其次十一条 物业效劳主体承受托付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的,可向托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效劳主体代收有关费用或者供应无偿效劳。 其次十二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效劳合同,标准收费行为,为业主供应质价相符的效劳。 其次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效劳应当在物业效劳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效劳企业名称、效劳内容、效劳等级、效劳标准、
13、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效劳工程、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承受业主监视。 其次十四条 住建(房产)部门应完善物业效劳标准标准,健全物业效劳主体考核和使用评价体系,引导、催促物业效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效劳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询问效劳制度和争议调解机制,为业主、物业效劳主体等供应相关询问效劳,或者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效劳争议。 其次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效劳及收费行为监视检查。物业效劳主体违反物业治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
14、惩罚。 其次十六条 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制定本地详细实施方法及住宅前期物业效劳费指导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和市住建(房产)委。 其次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物业经理人:wwW 篇2: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2023) 关于印发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潍发改物价2023428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城市治理局,市属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经济进展局)、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城市治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效
15、劳行业持续安康进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我们讨论制定了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潍坊市住宅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潍价费发【2023】9号)同时停顿执行。 潍坊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潍坊市 城 市 管 理 局 2023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潍坊市物业效劳收费治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安康稳定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治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效劳收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
16、内的物业效劳收费及其监视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物业效劳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效劳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效劳收费。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效劳收费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收费与效劳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治理部门或者住房城乡建立
17、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经济社会进展水平以及物业效劳本钱变动等状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效劳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效劳企业通过物业效劳合同商定。 鼓舞、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正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效劳企业,并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效劳内容、效劳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其次章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七条本方法所称物业公共效劳费,是指物业效劳企业根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治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
18、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帮助等公共性效劳,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效劳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九条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应当依据物业效劳等级、效劳质量、效劳本钱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一般住宅前期物业效劳等级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一般住宅在销售前,建立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效劳方案,选择物业效劳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效劳等级、效劳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
19、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应当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列明,并在物业治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物业公共效劳费的内容。 第十二条因政府指导价变动需要调整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变动范围内作相应调整。 因效劳本钱变化需要调整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真实、完整的物业效劳本钱向业主公开,并经专有局部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效劳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一般住宅物业公共效劳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
20、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一般住宅的贮存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效劳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转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第十四条房屋以及车库、贮存室依法转变设计用途用于餐饮、培训等经营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物业公共效劳费参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商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效劳费的,从其商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效劳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效劳费,但预收时间
21、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效劳费。 第十六条因建立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缘由,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到达房屋买卖合同商定标准的,一般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效劳费减半收取,差额局部由建立单位补偿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他物业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一般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效劳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双方共同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计量状况为衡量标准)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
22、公共效劳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50%收取。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效劳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商定。 第十八条一般住宅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立单位的缘由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公共效劳费自建立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九条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放费,是指在物业治理区域内租赁建立单位的车位、使用物业治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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