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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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方法(2023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23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世伟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 (十八)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方法 第十七条中“拖欠房屋租金每过一日加收月租金1%数额的滞纳金”修改为“拖欠房屋租金的,根据规定交纳违约金”。 . 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保
2、障城市国有非住宅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经营城市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鞍山市城市房产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非住宅房产是指以下各类非住宅房产: (一)由国家、省、市直接或间接投资建筑、购置的; (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筑的(包括住宅楼房底层经营性用房); (三)各时期由市政府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自用、自修的; (四)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建筑和购置的; (五)各时期由市政府接收的以及其它应纳入经营治理的各类非住宅房产。 第三条 凡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从事国有非住宅房产交易,实施国有非住宅房产经营、治理的单位及个人,均须遵守本
3、方法。 第四条 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鞍山市国有非住宅房产治理处详细负责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治理工作,指导鞍山市国有房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对全市国有非住宅房产实施经营治理。 财政、物价、国有资产、审计、监察、公安、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经营治理工作。 其次章 使用治理 第五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属国家财产,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进展权属登记。经市政府批准,将国有非住宅房产划拨给经营公司,由经营公司行使全部权并担当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 固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实行租赁制度。申请租赁使用国有非住宅房产,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条件,申
4、请人须持有关资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与经营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证。 第七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租赁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与经营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至合同期满后原房屋使用人仍未提出续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租权。 第八条 国有非住宅房产的安全治理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觉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有义务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公司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对已确定为危急房屋的国有非住宅房产,责任人应准时进展加固修理。房屋险情未
5、排解前,不得使用。 异产毗连国有非住宅房产的使用,应根据有利使用、共同协商的原则,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固有非住宅房产使用人必需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使用权,不得有意损坏房屋,不得利用房屋进展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环境等非法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房屋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急品。 第十条 机关、团体、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非住宅房产,不得自行转变房屋使用用途。其他国有非住宅房产使用需要转变房屋使用用途的,应凭有关资料及经营公司的初审意见,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房屋转变用途临时使用证。房屋转变用途后,应加收协议租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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