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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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二) 青少年维权法制课讲稿(二) 教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日我来给同学们讲授一些通常的法律学问,以便同学们在今后学习和生活中有所作用。 我们知道,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信息时代,同学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接收到各种新奇的事物,其中有安康的,也有一些不安康的东西,你们是否能辨别得清晰?你们是否想过你们日常的一言一行都必需受到法律约束,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行侵害的,谁违犯了法律就必定受到法律的惩处。 那么,什么行为是犯罪的行为呢?要远离犯罪,这是同学们首先要弄清晰的问题。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
2、害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稍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根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处性。今日在坐的都是小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值得留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
3、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动身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进展,并有肯定社会学问,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力量,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进展状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力量,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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