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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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供述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3年其次期 一、样本状况及分析 (一)辩方供应刑讯逼供的证据、线索的状况及分析辩方供应非法取证线索或证据比例不高在辩方向法官提出侦查阶段患病刑讯逼供总计例案件中,辩方供应了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案例共例,占;辩方未提出过线索或证据的例,占。由此可见,实践中,辩方在对供述合法性进展质疑时,大多数没能供应线索或证据。这种状况可能基于两种缘由,一为多数案件并不存在非法取证问题,编造被刑讯是辩方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滥用诉权、拖延审判的手段,这显现出对非法证据排解规章启动设置辩方初级证明责任的必要性,其能够有效防止程序被随便启动、
2、滥用和损耗司法资源,保证庭审效率,减轻控方的诉累。另一种缘由是确实存在刑讯逼供,但处于弱势群体的辩方由于环境变化突然、信息不对称、人身限制等缘由,未能供应相应的线索和证据。但客观来讲,“规章”对非法供述调查程序启动的要求是“辩方仅需供应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证明标准较低且符合实际的,若实践中真发生刑讯行为,辩方完全有力量供应。“刑讯地点”是辩方供应的最常见的线索例案件中辩方供应的线索内容,刑讯地点的掩盖率,刑讯时间掩盖率,伤情掩盖率,刑讯方式掩盖率,刑讯人员掩盖率,证据掩盖率,其他线索等掩盖率。由此可见,供应刑讯地点是辩方在法庭上履行非法供述初步证明责任的最常见方式,其他依次是供
3、应刑讯时间、伤情、方式、人员。由于刑讯逼供相对隐藏,所以辩方很难收集提出相应的证据。图被指控刑讯地点绝大多数为看管所之外例提到刑讯地点的指控中,看管所内仅例,占,派出所、刑警队等地例,占。抓获地、外提地也都被提到。由此可见:看管所之外的地点,是非法取证的潜在易发地。 (二)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控方供应供述合法性证据状况及分析控方担当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意识不强个案例中,例案件二审法官以一审已经查明证据合法性问题、无新证据,没有再对刑讯逼供问题绽开调查。剩余个案例中,针对辩方提出供述系患病刑讯逼供所取的质疑,例控方没有供应任何证明供述合法性的证据,占。例控方供应证明合法性的证据,占。由此可见,虽
4、然证据规定已经明确了公诉机关担当供述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但实践中,仍有近一半案件的控方没有依法履行证明责任,反映出司法实践中,侦查、公诉机关担当供述合法性证明责任的观念仍旧特别薄弱。体检、状况说明是控方用于证明供述合法性的主要证据类型据整理统计,控方供应的证据主要有以下类:()体检表:包括入所体检表、医院体检报告、在押人员一周安康体检表、安康检查笔录、疾病检查登记表、跟踪检查记录表等。()状况说明: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取证过程合法、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证明。()录音录像:有全程的、局部的录音录像,或有的是在外提识别时的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办案人员证言。()看管所书证,包括入所人员谈话思
5、想教育记录、思想政治谈论笔录等。()笔录中自认未刑讯逼供或伤情为自己所致的证据。()同案犯等其他证据。()侦查机关纪检、督查等内部监视部门证明及说明。如公安机关纪委调查状况结论。()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结论,包括检察机关具有监视职能的如驻所检察室、侦查监视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由上图可见,实践中,侦查、公诉机关供应证明口供合法性的最主要证据是体检表(掩盖率)和状况说明(掩盖率)。录音录像、出庭作证、办案人员证言、看管所证言等,也成为证明未刑讯逼供的证据类型,但所占比例特别有限。 (三)对辩方提出刑讯线索或证据的个案件中,公诉机关供应证据的状况及分析依据“规章”,辩方提出审前供述是非法所得的,应履
6、行“供应刑讯线索或证据”的初步证明责任。在例案件中,共件案例(图)辩方供应了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对件案件分析如下:的公诉机关未履行证明责任图说明,在件案例中,即使面对辩方提出刑讯线索或证据的状况,仍有例(占)公诉方未履行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未供应任何证据。对于其他例(占)案件,辩方供应证据的种类大多数仍是体检表与状况说明。法官未严格根据“规章”要求认定非法供述证据规定第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供应的证据不够的确、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按此标准执行,上述公诉机关未供应证据合法性的件案例中的被告人供述都应被排解。但实际是:例中,有例未
7、排解,占;仅例(占)被告人供述被法官认为非法并被排解。由此可见,法官在运用非法供述排解规章时,未能严格根据“规章”法定证明责任与标准对被告人存疑的供述进展排解,在公诉“未供应任何证明合法性”的供述中,排解率仅为。而辩方供应证明合法性证据,依旧是以体检报告(掩盖率)为主,状况说明、状况解释等其他证据为辅。伤情是辩方能够供应的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图说明,在辩方供应伤情的件案例中,控方供应证据的有例,比例为,比例案件控方供应证据的平均水平()高出很多。所提证据中,“自认”例,“其他证据证明伤痕非刑讯所致”例,“状况说明”例,状况解释例。由此可见,在辩方供应非法取证的证据类型中,伤情是具有较强证明力证
8、据。由于证据证明力强,为了使供述免遭排解,公诉方普遍都特别重视,提出比拟合理的解释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伤情非刑讯逼供所致。 (四)对例排解供述案例的分析在例案件中,共例案件被告人的供述被法官认定为“非法”,仅占整个案件的。绝大多数供述被排解的案件都属于控方供应刑讯线索、辩方未供应证据的状况图说明,在这例案件中,例辩方供应刑讯逼供线索、证据,例未供应;例控方未供应任何证据,例仅供应了状况说明或状况解释,例供应了体检、状况说明、看管所证言等综合证据。由此可见,绝大多数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并排解的案件,辩方都提出了相应的线索、证据,而控方没能供应证明供述合法性的有力证据。供述被排解未对量刑产生过大影
9、响图,例被认定供述排解的案件中,例为一审案件,例为二审案件,均拥有多起犯罪事实。其中例案件(窝藏罪和共同抢夺犯罪)仅对单次供述排解,对被告人其他供述仍旧接受,未对定罪量刑产生任何影响;例案件因供述排解对数起犯罪中的一起未予认定,但对其他犯罪事实仍旧认定,并做出有罪判决;例案件未认定原罪名,改成其他罪名;例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由此可见,这例法官认定被告人供述系非法所得并排解的案件,均为多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关于单次犯罪事实供述的排解与接受与否,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过多影响,更绝不会导致无罪判决。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对整个案件定罪量刑影响不大时,法官才可能严格适用排解规章,对存疑的供述
10、进展排解。犯罪类型对非法供述排解规章运用的影响较大在例案件中,盗窃犯罪例,抢夺犯罪例,受贿、敲诈讹诈、窝藏罪犯罪各例。这几类犯罪的共同特点是间接证据较少,猎取难度较高,言词证据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对事实认定起了打算性的作用,这种特点可能造成:一是侦查机关为了胜利指控犯罪,必需竭力猎取被告人供述,简单消失非法取证状况;二是在法庭审理中,法官对供述的接受与否根本打算了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否,其对供述真实与否的审查态度更为审慎。三是由于此类犯罪几乎不存在被告人供述外的其他证据,因此缺乏对供述真实性的佐证,而法官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供述,更简单做出排解的打算。由此可见,间接证据、实物证据较少的犯罪所涉被告人供述,
11、实践中被认定为非法供述的可能性更大。 (五)裁判文书中法官关于供述合法性评断的语言分析文书中关于控辩双方证据的表述、评判及最终事实认定等相关语言,反映了“规章”在法官头脑中的认知、理解与适用,是“规章”由法律条文变为活生生司法实践的真实表现。通过对例未认定供述非法的案件中审判文书相关内容语言进展归类、分析、讨论,能够发觉法官对“规章”理解和适用最真实的一面。供述合法性证明责任由辩方担当的意识仍根深蒂固见图,法官以“辩方无证据、未供应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等词语做出评判的所占比重最大,有例,占;以“对辩方提出供述非法的观点不接受、不支持”等中性词语评判的例,占;以“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词语评判的例
12、,占;以“辩方未供应非法供述线索、证据”评判的例,占;以“控方不能证明刑讯逼供”评判的例,占;在审判书中未提到刑讯逼供的例,占。由此可见:在法官心中,证明责任由辩方担当的观念照旧根深蒂固,以辩方没能担当非法供述的证明责任和举证未到达标准来判定供述合法性占();以控方履行了证明责任并到达证明标准为由认定供述合法性的仅占。也有少局部法官(占),对非法排解规章实行视而不见的消极态度。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官混淆供述合法性与真实性的情形在对裁判文书中评析证据、论证结论的文字讨论时发觉,很多法官错把供述合法性问题与供述真实性问题混为一谈。如图所示,裁判文书中大量消失“供述事实有其他证据印证”(掩盖率高达)
13、、进入看管所前后供述全都(掩盖率达)、供述内容有规律、细节相互印证(掩盖率达)等语言文字。上述语词表述及规律,是用来说明供述真实性的。明显,法官将供述真实性与合法性混淆,或将真实性作为论证合法性的重要理由。 二、预期与现实的割裂?从实证材料中发觉的问题 通过对上文实证材料讨论发觉,“规章”由法律文本变为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在法律实现主体控方、辩方及裁判者的共同作用下,其运行状况不仅未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立法者的预期,甚至产生了背离,总结为四方面: (一)供述合法性证明责任安排的虚置化法律明确规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担当证明责任。但实践中,公诉人、法官意识与行为尚未转变,使得证明责任虚置化
14、问题突出。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到,对于辩方提出患病刑讯逼供的例案件中,有的控方(图)未供应供述合法性证据。对于其中例辩方供应刑讯逼供证据、线索的案件中,有的控方(图)没有履行对合法性证明责任。法官亦如此,证明责任安排的结果是在控方不能供应足够证据证明供述合法性的状态下,法官对供述合法性的否认裁判。然而,有的法官(如图)以辩方没能担当非法供述的证明责任和举证未到达标准,最终判定被告人供述合法,反映出在法官头脑中,供述合法性证明责任由辩方担当的意识根深蒂固。同时,对于辩方供应线索、控方未供应合法性证据的件案例中,依照证明责任方担当不利后果原则,理应全部排解,但实践中仅排解件,有共件案例未排解。证明责
15、任虚置化问题表现突出。 (二)非法供述排解标准的拔高化证据规定第条明确,“公诉人不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供应的证据不够的确、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刑诉法规定,“确认或者不能排解存在本法第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解。”“司法证明的标准,是指司法证明必需到达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证明结果正确与否的准则。”由此可见,“非法供述”的排解标准,是司法证明中最低的证明标准“不能排解非法可能的”,反过来,也意味着控诉方担当的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是最高标准。法官应以此作为裁定事实的准则。但从上述实证材料中发觉,证据合法性认定的“立法高标准、实践低执行”成为一种普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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