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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项目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某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治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简单,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当进展,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牢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掌握、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爱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2、、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需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需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立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展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立主管部门审定,详细支护方案由建立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立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根底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
3、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构造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需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视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展。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纳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准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消失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需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立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供应相关条件,特殊应供应邻近建(构)筑物的构造特征、根底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立单位宜对
4、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削减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立单位应托付勘察单位进展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需依据工程实际状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立、设计、监理、监视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构造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详细的要求,特殊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供应其精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意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标准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展编写,
5、特殊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进展具体分析,对土层必需精确供应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供应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需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效劳工作,参与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消失特别状况时的争论和讨论,并准时进展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依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展多方案比拟,选取最正确设计方案,以求安全牢靠、经济合理、便利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需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需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需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
6、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需编制具体完整的支护构造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构造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构造周边土体要进展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供应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构造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纳锚杆作为支护构造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展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牢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依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需编制具体、完整的支护构造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构造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构造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
7、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构造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监测要点;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对四周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爱护措施;基坑周边堆载限值;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精确表示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围护构造、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基坑四周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意进展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
8、.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根底。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觉地质状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立、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讨论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需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依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殊强调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掌握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
9、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爱护(观测)措施;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便转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需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立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治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根据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展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觉特别状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需准时报告建立、监理单位,发觉险情应准时实行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准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构造,地下构造施工完毕,应抓紧进展基坑回填,制止基坑超期暴露。
10、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需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构造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需马上向市建立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展全过程监理,宜托付担当主体构造工程的监理单位进展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需仔细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供应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视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觉特别状况应准时会同建立、勘察、设计、监测单位讨论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需托付监测单位进展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
11、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依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牢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需会同建立、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展具体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立单位应预先托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展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支护构造;周边环境;土体状态变化;地下水位变化;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 5.6.1支护构造监测的主要内容有支护构造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支护构造沉降监测;支护构造和支撑构造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构造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一样,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特别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消失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准时向建立、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到达设计预警指标和消失险情时必需马上向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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