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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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范本3篇 更新时间:2023-07-27 来源:规章制度 投诉建议 街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制度11项 街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制度11项 2023-06-11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汇编8篇 2023-05-16 单位职工谈心谈话制度 2023-04-07 公司工作对接协调治理方法 2023-02-28 常态化疫情防控门卫治理制度 2023-01-24 【-规章制度】 治理制度是组织、组织和单位治理的工具,是肯定的治理机制、治理原则、治理方法和治理组织设置的标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器械质量治理制度 医疗器械治理制度范本的文章3篇 ,欢
2、送品鉴! 【篇1】医疗器械质量治理制度 医疗器械治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标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治理,依据医疗器械监视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视治理方法(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标准。 其次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效劳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治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治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效劳等全过程,所实行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其次章机构
3、与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治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治理职能。生产治理部门和质量治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治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根底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治理评审,定期对质量治理体系运行状况进展评估,并持续改良;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治理者代表。治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治理体系,报告质量治理体系的运行状况和改良需求,提高员工满意法规
4、、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治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识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治理的实践阅历,有力量对生产治理和质量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推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学问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安康进展治理,并建立安康档案。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帮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相互阻碍。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
5、应当依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干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干净、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别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展验证。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承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掌握条件。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依据产品特性实行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意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
6、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 根据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展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四章设备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其次十条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修理和维护必需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修理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其次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其次十二条企
7、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修理等状况。 其次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意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五章文件治理 其次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质量治理体系作出规定。 程序文件应当依据产品生产和质量治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标准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效劳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其次十
8、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掌握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治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根据掌握程序治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相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展标识,防止误用。 其次十六条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治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意产品修理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其次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掌握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
9、和处置要求等,并满意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掌握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楚、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丧失; (三)记录不得随便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楚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六章设计开发 其次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掌握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筹划和掌握。 其次十九条在进展设计和开发筹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
10、,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 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治理掌握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展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意输入要求,包括选购、生产和效劳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标准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相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11、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展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意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展确认,以确保产品满意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纳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展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良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良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中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转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实行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承受
12、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治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章选购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选购掌握程序,确保选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依据选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选购物品实行掌握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给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给商进展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展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给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担当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选购时应当明确选购信息,清楚表述选购要求,包括选购物品类别、验收准
13、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选购记录,包括选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给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选购记录应当满意可追溯要求。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选购物品进展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意生产要求。 第八章生产治理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建立的质量治理体系进展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别过程。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展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展验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展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
14、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别过程进展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纳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展验证或者确认。第五十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意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掌握程序,用相宜的方法对产品进展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
15、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局部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爱护等。 第九章质量掌握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掌握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检验仪器和设备的治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展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16、(三)发觉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展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四)对用于检验的计算机软件,应当确认。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掌握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工程原则上不得进展托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托付检验的工程,可托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展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意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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