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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选择 2、调解。 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展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展。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 3、仲裁。 仲裁指争议各方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章居间进展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依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4、诉讼。 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争议双方的恳求、事
2、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选择2 一、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有许多,如协商、仲裁、调解、诉讼等,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公平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公平。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准时判决。 二、合同纠纷诉讼特点是什么 1、诉讼是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恳求而开头的,当事人不提出
3、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展诉讼。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恳求,而向其他国 家机关提出要求爱护其合法权益的,不是诉讼,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爱护。 2、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国家给予的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议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 但是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3、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有权依法受理。 4、诉讼的程序比拟严格、完整。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其次审程序.审判监视程序等。第一审程序又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另外,还规定了撤诉、上诉
4、、反诉等制度,这些都是其他方式所不具备的。 5、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展审理作出的裁判生效后,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选择3 一、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根底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正确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假如不能协商全都,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展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公平的根底上分清是非进展调解,而不能进展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治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展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
5、的,可依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 假如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如何选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根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依
6、据自身的详细状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盼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开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本钱。在这点上,仲裁比拟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洁,诉讼相对简单;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马上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 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简单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敏捷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依据自身的状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
7、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殊是可以据仲裁员的阅历、阅历、职称、学历、品德素养、仲裁水公平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根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状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推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学问,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学问且熟识法律标准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学问,对纠纷所涉的专业学问不肯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缺乏。 4、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便利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视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见权利的盘旋余地。固然在法定状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原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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