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语文高级教师工作述职报告通用(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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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类语文高级教师工作述职报告通用(7篇)精选各类语文高级教师工作述职报告通用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营业执照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托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 住宅地: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宅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规划,托付人与受托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规划”:指“_资金信托
2、规划”。本信托规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托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规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局部。托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规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托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托规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治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托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工程、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
3、依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托付人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规划资金”:指本信托规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规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规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规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规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规划对信托规划资金进展占有、治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
4、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规划书(含附件特殊委员会规章、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规划的各个托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治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依据信托规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依据信托规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治理、运用、处分信托规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规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规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规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
5、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安排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规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规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依据本信托规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依据本信托规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恳求安排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规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规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规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一般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依
6、据本信托规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一般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一般受益人。 “一般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意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根据本信托规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恳求安排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安排权,即依据本信托规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安排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规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资金信托规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依据本信托规
7、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安排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意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局部之信托收益的安排恳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安排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安排权,即依据本信托规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一般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得到满意后,享有安排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托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
8、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托付人。 “受托人”:指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以集合方式治理和运用托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规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依据托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托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托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殊委员会”:指依据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员会规章的规定,在本信托规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治理中可能消失的重大特别问题而设立的特殊议事组织。 “特殊委员会规章”:指受托人为特殊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殊
9、委员会规章。该规章作为本信托规划的附件,构本钱信托规划的不行分割的局部,与本信托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 信托目的 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全部的资金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规划项下各托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加的房地产开发与建立,为受益人猎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规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托付人同意参加本信托规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治理,并与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
10、_股份_股,占_股本总额的_。信托规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安排前可进展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托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小写金额¥:_元)。 3.托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托付人逾期未能根据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规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_
11、。 第六条 本信托规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规划的推介:本信托规划的推介期自_年_月_日起,直至本信托规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规划的推介期开头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规划所确定的信托规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打算终止本信托规划的推介。受托人根据前款之规定,打算终止本信托规划的推介的,信托规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托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规划的成立:本信托规划于信托规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规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托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规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
12、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规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意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托付人已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规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治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治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与信托规划项下其他托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治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规划项下的信托规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规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展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
13、托规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以下一项或数项: 3.信托规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规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托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付人的权利 (1)托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治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
14、能预见的特殊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治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治理方法的恳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反治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托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托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规划项下,享有依据本信托规划及其附件特殊委员会规章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规划项下特殊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托付人所委派的特殊委员会成员应依据本信托规划和特殊委员会规章的规定,
15、在特殊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拒绝权。 2.托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全部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承受受托人制定的特殊委员会规章的约束,同意根据该规章规定,委派代表参加特殊委员会; (6)向本信托规划项下受托人供应不少于人民币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意本信托规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
16、、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依据本合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治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酬劳; (3)以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依据_章程的规定,向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依据_章程的规定,通过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加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与或委派代理人参与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的业务进展监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依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托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展权利质押,但依据本信托规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规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需的除外; (2)依据本合同、本信托规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好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恳、信用、慎重、有效治理的义务; (3)对托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状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规划的有关规定,向托付人和受益人供应信托财产治理报
18、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状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治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一般受益人的一般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意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安排恳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一般信托收益权得到满意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展信托收益的安排。 2.信托财产特定安排权:即依据本信托规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一般受益人的
19、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得到满意后,享有安排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一般安排权得到满意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展信托财产的安排。 3.享有要求任一个一般受益人或全体一般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局部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规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依据本信托规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担当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担当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托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担当: (1)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
20、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酬劳;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安排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酬劳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酬劳 本信托规划的信托酬劳总额为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酬劳为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规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
21、个工作日内提取。其次年的信托酬劳为_元,第三年的信托酬劳为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规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规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治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规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担当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应安排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根据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的实际经营治理状况和用于安排的利润数额,以及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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