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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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本【3篇】 合同当事人: 甲方(建立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治理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依据物业治理条例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规定,双方在自愿、公平、协商全都的根底上,就实施的物业治理效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业治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 物业根本状况 物业名称:_ 物业类型:_ 座落位置:_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占地面积:_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_平方米,非住宅_平方米); 其次条 规划平面图、详细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有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附
2、件二、附件三。 其次章 物业效劳事项 第三条 乙方供应的物业效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 (一)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修理、养护、运行、治理。 (二)物业共有部位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化粪池清理,引导业主进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业主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展分类收集清理。 (三)共有绿地、景观、花草树木的养护治理。同时对非法破坏、占用配套绿地(公共绿地区域)的行为准时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物业治理区域内交通秩序维护以及车辆停放治理。 (五)实行合理措施做好物业治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 (六)负责编制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共有绿地的年度修理养护方案。
3、 (七)制定本物业区域内效劳应急大事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承接查验。 (十)依法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对物业治理区域共有部位、共有设施的修理、更新和改造。 (十一)装修治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治理效劳的其它事项。 供应特约效劳,详细效劳标准、效劳内容和效劳价格应当在物业治理区域显著位置进展公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供水、供电、供暖、供气、有线、宽带等由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的除外。 第三章 物业效劳等级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供应的前期物业效劳为重庆市住宅物业效劳_ 级标准(详细效劳标准见附件四)。非住宅物业效劳标准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本物业的
4、物业效劳费用选择以下第_种方式: (一)包干制(物业效劳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本钱、法定税费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利润) 1.住宅 (1)有电梯住宅: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无电梯住宅: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非住宅: (1)写 字 楼: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商业物业: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其他物业: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4.水表、电表、气表均未启用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按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酬金制(酬金制是指在应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商定比例或者商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治理
5、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商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担当的物业效劳计费方式。物业效劳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效劳支出和物业治理企业的酬金) 本物业治理区域的物业效劳资金预收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 (1)有电梯住宅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无电梯住宅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非住宅: (1)写 字 楼: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商业物业: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3)其他物业: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3.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4. 水表、电表、气表均未启用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按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6、)。 乙方选择以下第_种方式对物业效劳资金提取酬金: (1)乙方每月/每年按_元的标准从物业效劳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年按应预收物业效劳资金数额_%的比例提取。 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为所交纳的业主全部,由乙方代管,并由乙方按已公示的预算方案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酬金 治理效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支出 (1)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2)物业治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3)物业治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治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5)办公费用。 (6)物业治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7)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
7、用。 (8)_其他费用。 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商定的支出。物业效劳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局部,转入下一年度连续使用,物业效劳支出年度结算后缺乏局部,由业主担当。 第六条 商业物业收费或本钱中未包含能源消耗的,应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相关业主分摊计收。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由甲方担当。物业交付后,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担当,自甲方物业交付通知书商定的交付之日起计收。 业主专有局部存在质量瑕疵需要整改的,由业主、乙方确认登记,并通知甲方进展整改,整改期物业效劳费由甲方担当。整改完成后,物业效劳费由业主收到整改完成通知书商定的交付之日起计收,若业主(使用人)对整
8、改质量仍存异议未接房的,可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或相关资金的,从其商定,物业使用人不根据商定交纳的,业主应担当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商定,业主应当告知乙方。 物业效劳费按月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月_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从其商定。业主转让物业时应结清物业效劳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业主(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小区临时治理规约的商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效劳费,乙方应当书面催交,业主逾期仍未交纳的,乙方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物业效劳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报告物业治理年度
9、规划和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1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效劳资金的收支状况。 对物业效劳资金收支状况有争议的,业主或乙方可以托付双方共同认可的专业审计机构对物业效劳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效劳资金年度收支状况进展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治理费用中列支,若审计发觉乙方收支存在问题的,审计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 第九条 小区室内规划停车位的物业效劳费:_元/位月。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开展多种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根据以下规定开展。 (一)本物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的场地范围是_;上述范围内各类型、区域的场地有偿利用的最低收费标准是_。 (二)电梯、电梯外
10、大堂等部位设置广告要符合相关的规定。 (三)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应独立核算、专户存储,定期公示。 (四)乙方按所得收入提取治理效劳费,提取比例是_。(不得超过所得收入的30%) (五)乙方要对全部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会计凭证进展建档保管。乙方每半年在本物业治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公共收益收支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本物业治理区域20%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以依据本合同或者业主临时治理规约商定或者经业主大会打算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展查询,或托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展财务审计,也可以申请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11、本物业制止开展可能影响业主公共利益的经营性活动,详细包括_等活动。 第十一条 乙方承受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托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章 装修治理及承接查验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业主(使用人)装修由乙方统一治理。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提前3天到物业效劳中心办理签订装饰装修治理效劳协议,遵守乙方提示的合理留意事项,并交纳装修保证金(其金额由双方商定)。自装修完毕之日,业主自行查验并向乙方报备,3个月后经乙方二次复验合格后,乙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二)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负责清运至
12、市政垃圾处置场所。托付乙方清运的,清运费用_。 乙方对业主(使用人)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发觉、劝阻、报告职责,并协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在物业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应当组织业主开展物业开放日或者参观日活动,并在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乙方完成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物业承接查验的费用,由甲方担当。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根本状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商定。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补充协议。 甲方交付的物业或设施设备存在特别设计或特别使用要求的,应告知乙方;因甲方未尽
13、到告知义务导致乙方或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 (五)物业治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 (六)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具体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商定,准时解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
14、备存在的问题,导致第三人或乙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分期开发建立的物业工程,可以依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查验。甲乙双方应当在承接最终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整体交接手续。未移交乙方的,其维护治理责任由甲方担当。 第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状况通过在小区显著位置进展公示的方式告知业主。乙方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当保管。 第十八条 甲方应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标准,根据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保修责任。 如甲方托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
15、行订立托付协议。 第五章 物业治理用房 第十九条 甲方应于乙方入驻供应效劳时,根据不低于物业建筑总面积的3的比例且不少于50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向乙方无偿供应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治理用房,本物业的物业治理用房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物业效劳用房平面图及说明见附件) 其次十条 物业治理区域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乙方应根据不低于20平方米,不高于70平方米的要求从物业治理用房中为业主委员会配置办公用房。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次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 1.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治理方案、年度治理规划、修理养护规划,并监视乙方组织实施。 2.制订物业共用局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
16、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的规章制度。 3.实行酬金制的,与乙方托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展审计。 甲方的义务: 1.在销售物业时,制定业主临时治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说明,要求物业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业主临时治理规约。 2.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商定的内容,要求物业买受人认可承受本合同商定的权利和义务。 3.依据重庆市物业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作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4.帮助乙方因修理物业或公共利益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协作做好相关业主工作,并帮助乙方在商定或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 5.协作乙方做好物业治理工作,开展公
17、益宣传教育活动。 6.协作乙方共同处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修理问题。 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治理规约等规定甲方享有和担当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的权利: 1.根据合同商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物业效劳费和其他费用。 2.依据业主或使用人的托付,供应本合同商定以外的效劳工程,并按商定收取酬劳。 3.根据合同商定开展各项经营治理活动,并按商定比例提取治理效劳费。 4.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或违反临时治理规约规定的行为进展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依法上报相关部门。 乙方的义务: 1.履行合同商定,供应物业效劳。 2.准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区域内有关物业治理效劳的重大事项,
18、准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承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视。 3.在物业治理区域内以合理方式公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及向业主供应的特约效劳内容和收费标准。 4.编制物业治理方案,年度治理规划,修理保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5.制定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有关安全、环境、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规章制度,并监视实施。 6.依法做好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依据物业效劳工程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实行合理措施,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帮助处理。 7.保安人员在维护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时,不得违法违规限制业主进出、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8.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
19、决算报告,报甲方审批,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效劳费用收支账目,与甲方共同托付的专业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收支状况进展审计。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应当与其订立装饰装修协议,明确装饰装修的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并监视落实。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规定的,准时发觉、劝阻、报告。情节严峻的,要准时报请相关部门并协作依法处理。 10.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治理用房和物业治理相关资料准时全部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治理规约等规定乙方享有和担当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三条 物业的使用
20、与维护 (一)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协作甲方制定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依据规章制度供应治理效劳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赐予帮助并遵守履行。 (二)因修理物业或者为公益事宜,甲、乙任一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治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三)乙方发觉共有设施设备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马上实行措施。保修期内,通知甲方和相关单位准时修理;保修期外,乙方应当马上组织应急修理。 (四)对需要进入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执行公务和救援等公共事务的公务车辆,甲乙双方应当协作,不得阻止,不得收费。 第
21、十四条 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记录、交接记录及备案证明。 (五)物业治理所必需的业主清册。 (六)其他资料。 未能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甲方应当列出未移交资料的具体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根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商定,准时解决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第三人或乙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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