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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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川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9)_物业经理人 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9.08.28 【实施日期】1999.08.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川市工程建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治理,防止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工作。 第三条 银川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地震安评工作)实行统一治理、监视和检查。 县级地震工作治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地震安评工作的监视、检查。 第四条
2、地震安评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立场地进展概率的或确定的地震危急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复核; (三)地震小区划; (四)工程场地设计地震惊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以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实认。 第五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规划、规划土地、建立部门和建立单位应把地震安评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其根本建立治理程序。 第六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立工程,应当严格根据国家公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惊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 第七条 以下工程建立工程应当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在银川市立项建立的重大工程、(来自:)特别工程和可能产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工程;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型企业及新建开发区; (三)地震讨论程度和资料具体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四)地震设防要求高于地震根本烈度区划图或现行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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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 工程 建设 场地 地震 安全性 评价 管理 规定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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