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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57号 金华市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方法已于2023年11月3日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尹学群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公布) 金华市扬尘污染防治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安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治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工程建立、建筑物撤除、物料运输和堆放、矿产石料开
2、发、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等人为活动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安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属地治理、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加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治理工作,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 开发区治理机构负责做好本治理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觉扬尘污染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准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视治理工作: (一)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
3、门负责矿山、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工作; (二)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管线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撤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和大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四)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五)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整治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催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粉尘、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协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执法工作; (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反城镇规划建(构)筑物撤除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八
4、)经济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催促工业企业落实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协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执法工作; (九)公安机关做好易扬尘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行驶安全的监视治理工作; (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有关扬尘污染防治治理的行政惩罚以及与行政惩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依据大气污染预警等级准时实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承受公众对扬尘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
5、当准时进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应举报人。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赐予适当嘉奖。 鼓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进展创新。 第九条 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治理负总责,加强建立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治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报批的建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建筑工业化、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等扬尘污染防治内容; (二)建立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项,费用计取标准根据建立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依程序公布执行; (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6、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或环境爱护治理体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根据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工程所在地负责监视治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以下措施: (一)施工工地四周密闭硬质围挡措施; (二)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公示牌; (三)场内堆场硬化及易扬尘堆放物降尘措施; (四)场内运输车辆行驶道路硬化或其他降尘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设备,以及出入口通道及其两侧道路各30米范围内的清洁措施; (六)对临时不开发的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
7、 (七)土方、撤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 文章来源地产e网 业降尘措施; (八)场内扬尘应急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撤除施工,除符合第十一条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撤除期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牌; (二)撤除后暂不能开工建立的,产权单位应当用防尘网等方式对暴露地面进展掩盖;超过3个月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应当对建筑撤除施工现场的暴露地面进展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需要,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易扬尘车辆及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送车等车辆的限行区域,并
8、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 (一)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或者其他防物料遗撒措施,确保物料不外露。城市限行区运输应当密闭,并按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三)运输车辆需除泥、冲洗洁净前方可行驶出作业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实行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堆场地面进展硬化处理; (二)设置围槽及顶棚
9、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洒水降尘设施; (三)装卸物料时,洒水降尘设施必需开启; (四)堆场出入口处配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拘束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等处置场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 (一)在卸载作业区设置降尘设施,其他区域采纳绿化降尘; (二)出口应设置冲洗保洁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三)弃置饱和后,准时进展地表绿化、美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规划可以从事石材、砂石等矿石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
10、 对停用的采矿、采砂、采石和其他矿产,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规划,准时恢复生态植被。 第十八条 矿产石料作业区应当设置以下措施: (一)石料加工区(包括交通工程等临时加工区),应设置相应的防扬尘污染环保设施; (二)在装卸区设置降尘措施,装卸作业的,降尘设施必需开启; (三)在矿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并做好矿区连接道路保洁工作; (四)场内施工便道应当进展硬化或者实行其他防扬尘污染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干净,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扬尘天气,市区主要道路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增加洒水、喷雾次数; (二)城市快速路
11、、主要道路、高速大路、高架道路、隧道等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舞实行机械化清扫; (三)采纳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效劳标准; (四)加大对城市限行区内易扬尘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机扫频次及冲洗频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其次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其次项规定,建立单位未将建立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项的,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未根据规定履行清洁保洁任务或者清扫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地产e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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