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集合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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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借款合同(集合15篇)金融借款合同1 甲方:_ 乙方:_ 负责人:_ 法定代表人:_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复xx90号文件,促进双方经营顺当开展,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如下约期存款合同: 一、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_日内,乙方通过转帐方式向甲方存入单笔不低于人民币_万元的约期存款; 二、甲方在存款到帐当日,根据乙方存入款项的金额开具约期存款定单交付乙方。 三、约期款项存入期限为_个月,自存单记载日当日开头计息。 四、双方商定存款利率为月利率_,合同履行期间,在无国家法律制止性规定的状况下,该利率不得变更。 五、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存款利息,特别状况征得乙方同意也可到期支付存款利息,存款利息
2、由甲方直接转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帐户。 六、约期存款乙方在到期时一次性支取,特别状况经提前通知甲方也可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根据同业往来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七、乙方利用约期存款定单为本单位及乙方客户进展质押、供应担保时,甲方应当积极帮助办理核押等相关手续。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九、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而发出通知、征得同意、达成补充协议等,均须采纳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存款支取后自动终止。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人民银行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3、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金融借款合同2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宅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宅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恳求 1、恳求判令撤销(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其次项、第四项、第五项; 2、恳求将其次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
4、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3022083.78元及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恳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恳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恳求担当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担当。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1日作出(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其次项未支持20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恳求;3、原判决
5、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担当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错误。详细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全部条款无效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xx)登民一初字第21xx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三处判决错误,恳求贵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20xx年11月5日 金融借款合同3 一、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案件的一般特点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立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
6、,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准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局部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许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状况,不能准时诉
7、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屡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局部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哄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拟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局部。如我院审理的某银行诉李某金融借款合同案。20xx年某银行与周某、李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周某向某行申请借款5000元,借款期限和担保期均为两年,款到期后,周某因肇事而死亡。该款逾期后信贷人员向担保人送达了履行责任通知书,
8、李虽在通知书上签了名,但在审庭中查明,在担保期限内某行没有向李某主见还款权利,从通知内容看,双方没有形成新的担保合同,本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了某行的诉讼恳求。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白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二、发生履行纠纷的主要缘由 1、金融部门贷前审查不严。很多金融部门信贷治理存在漏洞,放贷前不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力量,盲目将标的较大的款放出,致使大量贷款
9、逾期无法收回,从而引发纠纷。同时有的银行、信用社违反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对一些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借款人采纳“以贷还贷”的转贷方法延长还贷期限,从而导致一些确无还贷力量的借款人包袱越背越重,积重难返。另外是金融机构贷后监视不力,一些银行、信用社给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对其贷款用途和使用状况监视不力。有的借款人将贷款挪作它用,有的将名义上用于购置房屋或从事做生意的款用于挥霍或等违法活动,致使很多贷款难以收回 2、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拒不还款。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合同到期后,有归还力量却拖欠不还。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 3、担保人法律学问欠缺,有还款力量,拒不担
10、当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人,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作为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在担保期限内担当还款义务,但绝大多数担保人,因法律学问欠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肯定的手续,也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分,有不少担保人还振振有词的说:“我没有实际花银行的款,凭什么让我还钱?”。 4、借款人经营赔本,没有归还力量,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躲债务,常年外出打工,没有准确地址,只能用公告的方式判决结案,给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带来很多困难,向此类案件,占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20%。 5、借款方因不行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
11、担保人也无力量归还的占所审结案件的5%。 总之,应对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肯定法律学问和工作阅历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开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金融借款合同履行纠纷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托付当地有阅历的律师为您供应专业的法律效劳,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爱护。 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辩权 (1)合同履行应遵循什么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商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生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挡条件
12、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值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详细请看下文: 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根据商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根据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商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诚恳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恳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在全同履行中,当事人可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担心抗辩权。这些抗辩权利的设置,使当事人在法定状况下可以对抗对方的恳求权,使当事
13、人的拒绝履行不构成违约,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挨次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挨次,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担心抗辩权。担心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领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局部严峻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丢失商业信用;有丢失或者
14、可能丢失履行债务力量的其他情形。其次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准时通知对方。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力量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担心抗辩权的行使是有肯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准确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力量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担心抗辩权人担当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问题 订立合同后,我们总是朴实的认为只要依据合同办事就行了。原则上是这样的。但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有更清楚的理解。 合同的履行的原则性要求是全面、适当。 合同履行的详细要求做好你
15、应当做的。 你(或对方)所应当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合同就是用来商定你作什么(乙方义务),我作什么(甲方义务),你得什么(乙方权利),我得什么(甲方权利),以及双方如何做,消失问题如何解决的。 关于作什么与如何作的问题,如何确定呢?你(或对方)要如何作才是完全的、适当的履行了合同呢? 你(或对方)所应当作的(有时还包括应当不作的),并不只是合同书上写的那些。 还包括: (1)法律规定的。(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包装,质量说明,产品标签的要求) (2)各方共同达成的以书面或非书面协议中商定的。(如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对合同履行的详细
16、细节、方式确实定。) (3)双方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依照诚恳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 (4)双方在合同中未商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 (5)合同中未商定,协商不能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中任意条款中规定应当履行的。 合同履行费用商定不明的怎么办 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商定中,当事人就履行费用的负担等未明确说明的,可对合同进展补充协议;若对补充协议有争议,无法达成全都的,则根据合同其他有关条款或者一般交易习惯确定。如此仍不能确定的,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地点等内
17、容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
18、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应留意的事项 与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承揽合同的纠纷也多发生在合同履行中。纠纷可能产生在合同履行中的各个方面,如承揽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日期交货或完成工作;定作人未按合同规定供应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原材料;定作人未如约付款;承揽人不能如约对定作人所定作产品的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等保密等等。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避开在合同履行中陷入陷阱,过多地纠缠于合同纠纷中,应留意以下问题: (一)信用守法,严
19、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 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恳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恳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民法通则也明文规定了诚恳信用原则。诚恳信用原则属于强行法标准,订立合同或合同商定的条款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反诚恳信用原则,应支付违约金,假如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 1.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 (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
20、、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承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留意两个问题: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缘由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由于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 (2)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状况,应当依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缘由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假如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依据定作物的性质,
21、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状况,加以权衡、裁量。 (3)因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特别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要符合规定。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4)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隐秘,不得使用或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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